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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灾害救助

江苏全面开展公共安全救助保险

发布时间:2018-10-08 10:22:40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魏文生 记者 祖兆林

记者从江苏保监局获悉,为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风险分担作用,切实帮助受灾人员提高抵御灾害的能力,日前,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和江苏保监局联合发文,在全省全面开展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实施工作。

近年来,江苏省各地积极探索防灾减灾救灾新模式,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人身伤亡和住房财产等公共安全保险,较好地发挥了保险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开展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运用经济手段探索灾害救助管理的创新实践。此次出台的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

公共安全救助保险的保障范围广。江苏省开展的公共安全救助保险主要保障因公共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城乡住房损失,分为公共安全人身伤亡救助保险和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保障范围为在江苏省境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城乡住房损毁。公共安全人身伤亡救助保险救助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救助对象为坐落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住房。公共安全人身伤亡救助保险由省级统一开展,保费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已开展人身伤亡保险的地区可以与省级叠加。

公共安全城乡住房保险由各地组织开展。已开展城乡住房保险的地区要继续履行原协议、总结完善,未开展城乡住房保险的地区要在2018年底前全面展开。公共安全人身伤亡救助保险的救助分为死亡慰问和伤残救助两类,其救助标准按照每年的方案确定。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的救助标准根据各地保费投入和招标结果确定。

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的保障措施有力。明确由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和江苏保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保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各地也建立协商机制,明确民政、财政、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或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加强资金管理。省、市、县(市、区)三级要将公共安全救助保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专项资金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整合优化资金,努力提高公共安全救助保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保费筹集和救助标准保障力度大。公共安全人身伤亡救助保险的保费标准全省统一,2018年为每人0.3元,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公共安全城乡住房保险的保费标准不作统一要求,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

同时制定了救助标准。公共安全人身伤亡救助保险的救助分为死亡慰问和伤残救助两类。抢险救灾人员、见义勇为者在救灾救难时发生意外伤残的,救助标准上浮100%。各地已开展的城乡住房保险统一称为江苏省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此项工作由各地自行组织开展,救助标准以各地保费投入和招标结果为准。

规定了招标方法和承保方式。公共安全救助保险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单位。人身伤亡救助保险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公开招标相关要求统一承办,城乡住房救助保险的招标由各地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具体承保。

承保方式规定,公共安全人身伤亡救助保险由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共同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与当地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已为当地居民办理了其他民生保险的地区,可继续按原协议进行。

一旦灾害发生后,受灾人员应及时向承保机构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申请救助。民政部门应及时与承保机构沟通协调,承保机构应及时到灾害现场进行查勘核实,按照保险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救助金。

承保机构要建立公共安全救助保险业务管理平台,按照主动、简便的原则,制定快速理赔流程,为受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建立救助信息公示制度,确保救助结果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