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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范互金机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发布时间:2018-10-12 08:58:41    作者:冯娜娜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不得为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与明显具有非法目的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记者 冯娜娜】10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从业机构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有效识别客户身份等。《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方面介绍,《管理办法》出台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建立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二是建立对全行业实质有效的框架性监管规则。

《管理办法》指出,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及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政策确定、调整并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管理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协同监管和互金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做到履职各有侧重,工作相互配合。同时,明确由互金协会协调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实现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有效衔接。

《管理办法》对从业机构的基本义务进行了规定:从业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从业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从业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核验客户真实身份,确定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从业机构应当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自定义交易监测标准和客户行为监测方案,基于合理怀疑报告可疑交易。从业机构应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依法对相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采取冻结措施;从业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确保能够完整重现每笔交易,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

《管理办法》指出,对于高风险客户,从业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提高审核频率。客户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从业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不得与明显具有非法目的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管理办法》明确,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规定,从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反洗钱调查,依法配合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监管处罚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从业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从业机构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