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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新规》配套制度征求意见

理财子公司公募产品有望直投股票

发布时间:2018-10-22 17:36:45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记者 冯娜娜

10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是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而起草,并作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

关注重点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发行私募理财产品、提供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项制度的关系来看,《资管新规》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标准,《理财新规》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银行自身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这两个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上述三个管理办法。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标《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在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方面,严格遵守《资管新规》确定的我国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标准;以《理财新规》为基础,除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外,《理财新规》中绝大多数监管规定适用于理财子公司。

业界关注的重点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进行了体现,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兴业研究鲁政委团队表示,《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相较于《理财新规》,在销售管理的要求上更为宽松。理财子公司的销售管理在销售起点、销售渠道、面签要求、宣传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化监管。一是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不再设置销售起点金额;二是销售渠道放宽至经监管部门许可的机构,不仅限于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是不再强制要求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网点面签,可以通过网点或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四是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以在本行渠道之外进行公开宣传。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在股票投资集中度上,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对于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对此,兴业研究鲁政委团队表示,《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了理财子公司的公募产品可以直接投资股票,但应当满足股票投资的集中度要求。还有,子公司非标限额不再和表内规模挂钩。由于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业务打破刚性兑付、同时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业务可以实现与银行自营业务的风险隔离,资管产品所投资的非标资产规模不再挂钩表内资产和资本净额、并且建立独立于自营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从监管逻辑上保持了一致性。

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对此,国信证券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剑分析认为,《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委外机构的准入门槛,这对私募行业而言确实是一个利好。

在产品分级方面,《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在风险管理方面,要求理财子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力促理财业务回归本源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

“理财子公司的设立,有多方面意义。很重要的一点是让资管业务与自营业务进一步分离,从组织机构上增加理财的独立性,从而助力于理财业务打破刚兑、回归本源的目标。而且,金融下设独立子公司开办资管、理财业务,也是海外的通知做法,国内券商、保险行业也已这样操作,收效较好。”王剑分析称。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时机基本成熟。商业银行已具备一定的实施基础。按照原银监会的要求,大部分商业银行已完成理财事业部改革,在产品销售、投资管理、风险管理、IT系统建设、会计核算等方面相对独立运作,为设立子公司奠定了基础。

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止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对此,兴业研究鲁政委团队分析称,这可能意味着存量“老产品”的处置将由商业银行内设资管部(而非理财子公司)负责,而在《资管新规》过渡期内,存在部分商业银行同时以理财子公司(开展新业务)和内设资管部(处置存量理财产品)开展理财业务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