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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

发布时间:2018-10-26 17:00:20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中国保险报网讯【记者 冯娜娜】 10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办法》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股权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股权办法》不再限制财务性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要求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该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

《股权办法》提到,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等条件: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国家政策支持、经国家主管或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企业股权,以及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等股权,确定风险因子或核算权益投资规模时予以调(扣)减的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股权办法》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应当符合未上市权益类资产占比不低于80%等条件。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股权投资基金为并购基金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股权办法》对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进行了规范,并指出,重大股权投资,应当运用自有资金;一般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或者与投资资产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与标的企业及其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运用自有资金。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公司运用万能、分红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财产保险公司运用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应当满足产品特性和投资方案的要求。

《股权办法》强调,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企业股权,中国银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采用非现场方式表决,不得委托投资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投资;不得采取虚假合同等方式,或者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利益;不得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向保险机构和关联方循环出资。

《股权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进行了明确。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股权的上市、回购、协议转让及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买卖或者清算等。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进入,也可以采取股权转债权的方式退出。

中国银保监会方面称,修订《股权办法》有助于有效提升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金融可及性。有利于提升股权融资和直接融资比重。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股权办法》取消了保险资金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赋予保险机构更多的投资自主权,可以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引导保险资金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可以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杠杆,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也可以促进保险资金发挥机构投资者积极作用,更好服务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等国家重大改革举措,重点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优势的行业和领域,促进经济提质增效。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股权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对于保险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领域和项目,还将出台配套政策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