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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看保险:社保“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8-11-01 08:44:38    作者:黄明明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黄明明

社保“黑名单”是什么?什么人会被列入社保“黑名单”?列入“黑名单”有什么惩罚?最近一段时间,很多人关注起这个问题。特别是那些不按规定为员工上保险的企业,感受到压力。

这种压力源自一份征求意见稿。10月16日,人社部官网发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有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等6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列入“黑名单”不是目的,惩戒失信行为,才是重拳出击。《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社保“黑名单”拟实行动态管理,一旦被列入“黑名单”,联合惩戒期限最高将达5年。

笔者查阅资料发现,近些年来,有的地区对于拖欠、拒缴社保的行为也有黑名单制度。在2015年,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征缴的管理,预防和解决社会保险费欠缴问题,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强调,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对较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可以报同级信用管理机构,分别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黑名单。凡是进入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将在今后经营、银行信贷等方面受到极大影响。

同样在2015年,山西省实行缴费诚信评价制度,将缴纳养老保险企业的信用等级分成A、 B、C三级,规范和引导用人单位自觉参保缴费。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却拒不履行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或者拒绝、阻挠养老保险稽核的参保单位,将被列入C级无信用单位的“黑名单”。对这类无信用单位,将实行重点监控,每年实行一次以上养老保险稽核,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还要对相关事项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被列入C级无信用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对其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实行限制或一票否决。

在目前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中,社保信用体系是重要组成部分。有分析认为,社保“黑名单”加失信联合惩戒,就是在向社保领域违规失信行为开刀。而实际上,唯有让这些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得到法律惩戒以及信用惩戒,才能有助于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在一系列的惩戒举措中,融资贷款方面的限制是对失信企业的致命一击。专家分析称,这种“黑名单”机制有震慑力,让违反者付出信用代价,这是保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机制。用人单位要认识到按时参保足额缴费是对职工权益的保障,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同时,政府也应做好减税降负,让守法企业有长久生存和发展的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