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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看保险

意外险诈骗案件信息非对称性:解构和重构

发布时间:2018-12-26 08:56:58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王小韦

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诈骗案件,没有最残忍,只有更残忍。剖析过林林总总的该类案件,原以为2013年5月发生在江苏常州杀妻案件(以下简称“常州案件”),是“空前绝后”的案件,原因是这个案件被不同的部门贴上了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左的标签:在保险行业协会看来是典型的保险欺诈案件,在审理刑事部分法官看来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在审理保险民事部分法官看来是一起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不过,常州案件被天津男子在普吉岛杀妻案件(以下简称“天津案件”)摘取了“空前的桂冠”,此案件在涉嫌意外险保险金额、行凶手段、作案点等方面都创下令国人、令家庭、令社会、令保险行业倍感耻辱的新纪录。

本文以常州案件、天津案件等意外险诈骗案件为素材,以信息对称性为思考主线,试图分析各类案件发生的根源,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提高保险行业经营能力,以便更好地发挥保险行业正能量的功能,遏制甚至铲除道德风险的温床。

解构:并存信息“孤岛”

常州案件、天津案件意外险诈骗案件,诈骗者之间具有血缘、姻缘关系,在完整的诈骗链条中,形成了以下四组不对称性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投保人和承保保险公司之间、承保保险公司与承保保险公司之间。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从常州案件的相关法院判决书中,可以看到丈夫李某通过网上结识廖某并成婚,目的在于寻求实施意外险诈骗而获取财富,也是为数鲜寡的以实施意外险诈骗为目的的婚姻。从目前媒体报道中,天津案件设计的保单上,存在被保险人签字的笔迹不一致的情形。对照现行《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拷问承保保险公司审核承保过程中,认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载体。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在常州案件中,意外险是通过一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购买的,原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法定受益人,随后,通过电话方式将法定受益人修改为丈夫为唯一的指定受益人。天津案件中,多份合同的受益人指定丈夫为唯一受益人。对照现行《保险法》第38条、39条、40条、4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拥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变更受益人。上述案件中在保险公司业务档案上是体现了变更受益人的作业记录,但是,恰恰实施意外险诈骗、图谋财富需要把后果做到最严重化、受益人做到最少化,故此处继续拷问承保保险公司审核承保过程中,认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载体。

投保人和承保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常州案件、天津案件等意外险诈骗案件,投保人在完成投保之后在很短的时间间隔里就实施行凶,反映出承保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至少存在瑕疵不够谨慎情形。常州案件投保是在网上完成,诈骗者支付1988元保费、购买了保险金额为300万元的意外险产品,从法院庭审情况看,投保人在策划意外险诈骗时经营及家庭经济困难,拷问保险公司是否对投保人经济状况进行了解并进行评估。

承保保险公司与承保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常州案件、天津案件等几乎所有的意外险诈骗案,都是在出险后、索赔时才发现投保人存在多头投保的情形,反映出保险行业各经营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亟待加强。建设保险行业共享的意外险经营数据库,输入被保险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快速查询到该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保险承保金额、承保公司等相关信息,被咨询的保险公司在核保时肯定会更加谨慎、更加严密而不会草率承保,也就不会派生意外险诈骗的温床和土壤。

重构:关联信息“孤岛”

诞生和发展意外险的目的,在于运用商业保险的手段预防和化解人民群众因为意外而产生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经过测算形成的意外险费率具有一定的杠杆性,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就有可能成为发财致富的手段。所以,打击和遏制意外险诈骗,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护保险经营活动、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具有多重叠加意义。

多方充分沟通,统一行业观念。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恶性意外险诈骗案件,对当事人家庭、社会和保险行业经营已经造成了恶劣影响,尤其是天津案件作案地选择在异国他乡更为恶劣,排除诈骗者本人的主观恶性之外,认为经营制度、信息化建设等存在短板为基本共识。现在需要统一的观念包括信息充分共享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泄露商业秘密等问题,其实在当前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智能手机广泛普及、网上购物以及支付等综合条件下,个人隐私有必要进行认真思考,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角度看,保障其消费在保险过程中生命安全最重要。统一行业观念,为统一行业信息平台和业务流程奠定基础。

依靠技术手段,统一信息平台。近年来保险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不少险种实现了行业信息共享,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但是,从披露的意外险诈骗案件来看,意外险信息平台建设还存在有待完善的空间。在保险行业协会中,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已经有信息平台可疑查询自己的保单信息,建议在此基础上,实现以被保险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为对象,各家保险公司均可以快速查询到其涉及的各种保单信息,方便保险公司进行核保。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了行业观念的统一,为统一业务流程提供技术保证。

完善经营制度,统一业务流程。不错,业务流程是各级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范畴的具体事务,为了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经营能力,统一业务流程应当提升到行业的高度。在适当的时间,根据现行的《保险法》等保险监管规定,充分吸收最高人民法院的保险司法解释,结合目前大量的保险案例,尝试出台专门的《保险合同法》,搭建保险合同的基本框架,增加法官、律师、保险学者、保险精算、保险公司法务等对保险合同制定、理解有重要作用人员的理解共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制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意外险保险合同;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保险经营流程示范文本。统一业务流程,落实了行业观念的统一,保障行业统一信息平台。

吃一堑,长一智。在意外伤害保险经营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通过统一保险行业观念、平台和流程,实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信息充分对称,造福于保险消费者、保险行业。愿天津案件成为意外险诈骗领域中空前绝后的诈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