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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看保险

意外险网销放大保险诈骗效应:漏洞和修补

发布时间:2019-01-17 09:39:47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王小韦

2018年12月27日的《证券时报》刊登了一篇标题为《防范高保额背后道德风险,险企核保标准差异巨大》的记者采访文章。文章指出:随着互联网保险的普及,为了方便购买和照顾客户体验,越来越多的网络保险通过智能核保的方式被销售出去。有些保险公司在业绩为王的销售文化下,将保险卖出去的冲动较强,实际上对投保奉行的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宽进严出”;而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又极大地便利了投保人的操作。该文观点与笔者最近的研究结论“网销渠道放大了意外险诈骗效应”不谋而合。

本文立足人民法院的判决、权威媒体的报道、保险行业协会通报,解构典型意外险诈骗案,说明互联网销售在放大此类诈骗中作用,归纳此类案件折射出的保险经营漏洞,提出针对性的补救措施建议。

漏洞:便捷之后的风险放大

本文研究的常州诈保案指2013年5月发生在江苏常州一起案件,此案件的相关资料在网上有非常丰富的资讯,故本文扼要介绍。以此案为研究素材,因其同时被贴上了4个标签,依次是法院(刑事部分)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未遂)、保险行业协会认定为年度十大骗保案、法院(民事部分)认定为消费者维权案件、网销案件。前三个标签在笔者先前的文章中已经详述,本文略过,重点剖析第四个网销案件标签。透视常州诈保案,在浅层次上看出互联网保险销售的确便于保险消费者购买;深层次上看出,涉及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的经营漏洞,因为案件涉及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在江苏省均设有分公司,潜藏着经营风险并且放大了意外险经营风险,表现如下:

销售过程不明晰,投保人身份确定难。在此案件中,保险公司通过网销渠道销售保险产品,未能准确确定投保人身份。法院(刑事部分)认定投保人为丈夫A先生,以妻子B女士为被保险人,通过某保险经纪公司网站购买了甲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并在购买当天通过网络将受益人从法定受益人修改为指定丈夫为唯一受益人。法院(民事部分)认定妻子B女士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丈夫A先生为受益人。鉴于受益人故意剥夺被保险人生命,故丧失收益权。对投保人的认定,是决定该案件保险金是否支付的关键。

保全过程不明晰,受益人变更认定难。在此案件中,保险公司通过网销渠道将受益人进行了变更。在法院(民事部分)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供了两份载体:一是聊天记录。二是电话记录。法院认为凭上述载体不能确认投保人,应当以保单上登记的投保人姓名为准。

正是因为互联网改变了包括保险行业在内的很多行业,互联网保险在给正常的保险消费者使用商业保险手段化解各类风险提供便利条件的同时,通过互联网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开展销售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措施,防范非正常保险消费者的保险欺诈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修补:小处入手,治标先行

上述分析常州诈保案,属于通过互联网新型渠道销售的传统意外伤害保险诈骗案件,需要标本兼治。治本之策,2018年12月27日的《证券时报》还刊登了一篇标题未《亟待建立反保险欺诈业内信息共享机制》的文章,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依次为改变保险管理模式、保险公司内部加强管理、构建保险行业内部反保险欺诈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保险欺诈者信息的处罚成本。其中,基础的治本措施是建立覆盖全险种承保、理赔过程的信息系统,此举落地,集复杂与简单为一身,说复杂是因为不同的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信息“壁垒”,突出了竞争性;说简单是因为保险公司之间需要打通信息“壁垒”,强调了合作性。为此,建议具体的保险公司从自身做起、从小处做起,自主采取以下措施:

贯彻“双录”要求,直接识别身份。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综合原保监会印发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文件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销售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必须执行录音录像“双录”行为,直接识别投保人的身份。

提供收入证明,预判欺诈风险。包括常州诈保案在内的所有的意外伤害保险诈骗案件,共性特征之一就是投保人(诈骗者)经济状况已经严重恶化,以此研究防范意外险诈骗案件工作思路。现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规定,对于销售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应当对投保人的收入状况进行评估。不妨借鉴,在意外伤害保险经营中,要求投保人提供可以证明收入的资料,用来辅助判断投保人是正常的保险消费者还是潜在的恶意保险欺诈者。

严格保全程序,消除诈骗隐患。包括常州诈保案在内的很多意外伤害保险诈骗案件,都存在将受益人从法定受益人修改为指定受益人的情节。现行《保险法》第39条、40条、41条,对于投保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等相关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要求变更受益人申请书必须通过公证程序、必须通知被变更受益人过程中减少了受益人等程序,陡增潜在诈保者的保险诈骗难度。

以案为鉴,改进整个保险行业经营条件,优化个体保险公司经营流程,过滤掉非正常保险消费者,维护正常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社会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