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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两会提案议案摘登

云南省政协常委、原云南保监局局长曹光中:切实优化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机制

助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发布时间:2019-02-15 09:07:12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国务院重要任务部署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专项督查的重点内容。近年来,云南保险业持续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强降成本政策落实力度,全力提升保险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全力服务云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跨越式发展目标。

为贯彻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相关规定,云南省加强政保联动推动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采取保险保单的形式代替传统的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保函履行合同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建筑企业缴纳现金保证金的资金压力,是降低建筑企业成本、服务实体经济的有力措施。但从实际推进情况看,还存在覆盖面不广、认知度不够等问题,现结合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如下。

近年来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取得积极成效

2017年1月,原云南保监局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保证金开展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等方面推广开展使用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试点工作:

一是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该险种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指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承包等建筑行业)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当投标人未能履行投标义务,比如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在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与被保险人订立合同,从而导致招标人受到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该险种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指勘察设计人、监理人或施工承包人等)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当承包人未能履行义务,比如违反约定转包分包、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等,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该险种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当施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试点项目的保险责任还有扩展。

四是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该险种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承包人(指勘察设计人、监理人或施工承包人等)提供的保证发包人按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保险。当发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且拖欠的任何一期欠款已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限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2018年7月,全省共有14个州市陆续开展综合保险试点,累计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业务14183笔,为1836家企业、1512个项目提供了保额50.82亿元的保证保险担保,释放、盘活企业保证金资金约50.53亿元,经测算,较办理银行担保节约财务成本约9760万元,其中:投标保证保险业务13986笔,为1836家投标企业、1315个项目提供了保额44.89亿元的投标保证保险担保,释放、盘活企业保证金资金约44.75亿元,经测算,较办理银行担保节约财务成本约5236万元;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务197笔,共计为197个中标企业提供了保额5.93亿元的履约保证保险担保,释放、盘活企业保证金资金约5.88亿元,经测算,较办理银行担保节约企业财务成本约4524万元。2018年,全省2508家企业通过试点项目获得投标保证金保额52.71亿元,275家企业通过试点项目获得8亿元履约担保。

深入推进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等降成本工作的有关建议

(一)通过政保联动着力解决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覆盖面不足的问题。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在实际推进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地区和建筑企业覆盖率不足。据统计,云南省2017年全省建筑业工程总产值约4726亿元,2018年上半年全省建筑业工程总产值约2008亿元,而投标保证金总数分别为861亿元、491.1亿元,其中采用投标保证保险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分别为24.03亿元、20.86亿元,投标保证保险占比(投标保证保险保额/投标保证金总数)为2.79%、4.25%,累计平均仅为3.32%;履约保证金总数分别为48.46亿元、27.44亿元,其中采用履约保证保险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分别为3.31亿元、2.66亿元,履约保证保险占比(履约保证保险保额/履约保证金)为6.83%、9.69%,累计平均仅为7.81%,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目前,全省有昆明等14个州市开展了建筑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尚未实现全省覆盖。二是试点险种尚未全部开展业务。目前,很多施工企业和建设方签订合同时会约定质量保证金与工程尾款冲抵,不了解、不习惯采用保险方式,未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纳入施工合同内容。加之试点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各地经验不足,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尚未开展。

因此,建议持续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推动各相关单位充分运用保证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使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成为招投标过程中企业可选择、可应用的有效方式。

(二)加强宣导和系统保障,提升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认知度。目前,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一是普及度不足。虽然省级层面已联合下发文件,但由于是创新手段,部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尚不接受该方式。个别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持观望态度,不愿意尝试保险方式,使在全省全面推开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遇到一定难度。二是执行力不足。部分招、投标公司在制定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时,没有考虑将保险方式列入,致使部分建筑企业无法知悉,也无法选择采用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方式。

因此,建议加速宣传引导和信息对接。一是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宣传引导,努力实现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在建筑行业扩面。同时,引导和推动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在水利、交通、通信、电力等领域的推广运用。二是目前已实现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项目业务系统与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信息化平台的网络对接,建议加速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信息化平台与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评标系统的全面对接,使更多企业及时、高效地享受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