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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保险中介机构强化车险业务

发布时间:2019-04-03 09:57:45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赵晓磊 特约记者 王彤】

近日,河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召开一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车险业务自律公约细则》(以下简称《公约细则》),并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中介机构、营销员队伍的逐步增加,车险业务竞争日趋激烈,违法违规行为和种类也在增多。《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财险〔2017〕174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57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等一系列治理车险市场和保险中介市场乱象的文件相继出台。行业间不仅需要形成自律促进市场良性发展,更需要对自律内容进一步进行细化,提高自律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河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制定了《公约细则》,从自律角度规范保险中介车险市场。

《公约细则》对保险中介机构车险业务主要有两部分要求。

一是与保险公司合作的要求,主要有:不索要、不收取超出报批条款费率标准的手续费;严格配合保险公司执行交强险手续费比例每单不高于监管规定的标准,不得向保险公司索要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严格配合保险公司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不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减免、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不参与、不配合、不支持各种形式的车船税引税行为,不接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以外的利益,不得借助车船税开展不正当竞争;不得协助保险公司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不得为保险公司套取费用提供通道和便利;商业车险和交强险手续费应据实入账,不得在账外直接或者间接收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串通保险公司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是自身内部管理的要求,主要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不得向从业人员支付超过商业车险“报行合一”和交强险监管规定标准的手续费;依法依规开展商业车险和交强险中介业务,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租赁费”“人员工资”等方式套取费用;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权限开展业务,不得超出合作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实物或采取积分折抵保费、积分兑换商品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未通过本单位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