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奠基反车险欺诈的正逻辑:升级制度

发布时间:2019-04-23 09:02:40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王小韦 黄明明

本文研究的主题是保险行业开展打击保险欺诈中保险监管(经营)升级和具体工作的关系,强调升级制度的前瞻性和对具体工作的决定性。研究此问题,有利于提高保险行业经营能力、堵塞经营漏洞,有利于预防保险欺诈行为、消弭保险欺诈邪念,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减少对人民群众不必要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本文以公开资料为素材,通过介绍近期多地社会治理和保险经营创新制度、解析典型保险欺诈案件,试图阐述升级保险监管(经营)制度对加大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性,推动升级保险监管(经营)制度,提升保险行业经营能力,与保险同仁共享。

大案件和小瑕疵

保险欺诈案件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小者诈骗点保险公司支付的非正常赔款,大者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所以,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和惩治保险欺诈分子,意义重大,小者来说是为了保险行业的利益,大者来说更是给社会治理平添了事务和造成了社会治理资源的浪费。透过保险欺诈大案件,折射出保险行业经营和社会治理管理制度建设存在亟待加强的小瑕疵。例如,在车险经营制度中对于投保人信息真实性制度建设上。作为研究素材的三个典型案例如下:1.2017年4月份安徽省宿州市中院终审的一起保险欺诈案件(下文称“案例一”),主犯是一家财产险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肇事用的车辆承保单位为代理的保险公司。该保险欺诈指向的险种为意外伤害保险,作案的手段是伪装车祸导致意外伤害保险消费者死亡,诈骗案件道具为一辆面包车,该车就注册登记在主犯妻子名下、实际为主犯控制。该案件的侦破难度有两点:一是肇事车辆注册车主非保险诈骗者本人,而是其妻子;二是诈骗团伙成员中有位曾经的辅警,熟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2.2018年7月份江苏无锡某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欺诈案件(下文称“案例二”),犯罪嫌疑人将一辆豪华二手车故意驶入水中,检察官最终识破骗保真相,止损保险赔款81万元。在案件中,保险诈骗者非车主,出现索赔以受托人身份出现。3.2019年1月份安徽六安某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欺诈案件(下文称“案例三”),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共35人(7位汽修厂从业人员+27位车主),涉嫌制造事故130余起、诈骗金额221.2万元、案均1.7万元。

通过分析上述三个典型案件,反映出在汽车修理行业管理中需要加强对车辆送修全过程管理,反映出在汽车交通事故管理中需要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管理,反映出车险销售过程中需要加强对车险保单投保人身份真实性管理。

新制度和治本性

通过解构具体保险欺诈案件和解析保险欺诈产生的根源,总结规律是有的案件根源在于保险经营本身经营制度或者流程存在亟待完善的空间,有的案件在于与车险相关的社会管理社会治理存在亟待完善的空间。而广东、浙江金华、山东、陕西等地的一些创新做法,可以从根本性、源头上遏制一些欺诈案件的发生或者界定。

广东汽修新政。公开资料显示,广东省在汽车修理行业推出维修实名新政,核心要求是在专门的信息系统上传送车人、取车人姓名、身份证、联系方式、维修项目等信息。此新政的出发点和初衷在于规范汽车维修,但是,对于提高交通事故中理赔金额真实性(如案例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浙江金华机动车事故赔偿新制度。公开资料显示,浙江省金华市中院发文明确统一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于辖内具有居民身份者,在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时不再区分城镇、农村户口。此新政的出发点和初衷在于配套推进城镇化建设,但是,对于识别部分车险诈骗(焦点在于户口属性)具有积极作用。

山东车险实名新政。公开资料显示,山东省从2019年4月13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机动车保险投保实名缴费及投保短信认证工作,实行“投保人=付款人=车主”,使用车主本人的银行卡支付保费。此新政的初衷是为了规范车险销售环节展业行为,但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一部分保险欺诈案件(例如案例一、案例二)。

陕西车险保单真实和渠道明示制度。公开资料显示,陕西省从2018年4月份开始,要求车险销售做到客户信息真实、销售渠道真实。此新政的好处叠加山东车险新政之上,由于实行销售渠道真实性,还有利于遏制渠道套利、遏制中介机构参与保险欺诈。

综述以上制度的优点,且将其组合起来,规范了车险销售、维修行为,有效地提高车险经营能力,从根本上、源头上遏制一部分保险欺诈。

渐进性和期待性

按照唯物辩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研究保险欺诈问题和开展打击保险欺诈行为,既要凭借保险行业自身独立自主主动作为,也要依靠与保险行业紧密相关领域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升级进步。

渐进性。单项制度的创新,直接促进区域性保险行业经营秩序的改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必将促进全国市场经营秩序的改善。为此,作为保险行业参与者,一方面,积极宣传本区域的创新做法,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逐渐形成规律性的先进做法,为相邻市场提供借鉴样板;另一方面,加强对与保险相关领域制度创新的研究,深度挖掘对保险行业的积极作用,配合相关部门联动改革。通过联动各行各业,提高全社会预防和遏制保险欺诈的能力,减少保险欺诈案件发生,降低全社会风险管理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管理成本。

期待性。从逻辑关系上讲,反保险欺诈是车险经营的一个组成部分;车险经营中的事故风险集散是人民群众汽车消费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反车险欺诈,通过足额、快速、简便满足正常车险消费者处理真实交通事故的需要,更要严厉打击车险诈骗者。在现有制度和创新制度的基础上,对未来顶层制度升级和设计充满以下期待:1.总结推广车险行业实名制,做到保费转出、批减、批增、理赔款只能发生在与行驶证记载的车主个人卡上或者机构的银行账户上,保障保费和保险理赔资金安全;2.进一步加大交警部门查处酒驾、毒驾力度,全面推行汽车维修实名制度,保障事故汽车维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3.探索保险行业参与二手车市场的方式,综合车险处理数据和正常保养维修数据,保障二手车评估价格更合理,保障向豪华二手车销售、核保时采信公允性价格;4.探索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保险行业相关数据适度对接,杜绝伪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为。通过期待中的制度走进现实,搭建社会治理和保险行业经营的安全网络。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通过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社会治理制度,有效预防风险发生,有效预防保险风险发生,有效降低全社会投入风险的时间、资金和管理综合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