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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重击金融犯罪的“灰犀牛”

——访资深刑辩律师钱列阳

发布时间:2019-05-31 08:30:11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实习记者 许予朋

“当太过于常见、以至于人们习以为常的‘灰犀牛’变成重型的、数额巨大的犯罪时,将为国家社会经济生活带来巨大损失。”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钱列阳说。

作为一名资深刑辩律师,他曾在刘晓庆涉税案、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等刑事案件中担任被告的辩护人。在打了多起金融犯罪官司后,钱列阳对金融立法、金融监管与刑法之间的关系做了更多思考。

近日,在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接受《中国保险报》记者专访。

触动经济安全的“灰犀牛”

2018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693起、涉案金额354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7%、97.2%。2019年一季度,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350起,涉案金额827亿元,同比仍旧呈增长态势。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为我国经济、政治稳定发展带来隐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4个特征。钱列阳告诉记者,非法集资平台往往通过媒体、网络、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以公开宣传的方式许以高息,已形成了可能扰乱、触动中国经济安全的一头“灰犀牛”。

《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017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震惊全国的“e租宝”诈骗案,钱列阳是被告人“e租宝”总裁张敏的辩护律师。此案中,丁宁、张敏等集团负责人被指控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非法吸收资金762亿余元。集资后,大部分款项并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挥霍、甚至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互联网犯罪时代,法律已经滞后

“旺财猫”“银豆网”“小猪罐子”……在这些诱人的网贷平台名字背后,是一个个吸金的深渊。自2018年9月公安机关开始对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开展集中网上登记后,截止到现在,上线登记的网贷平台案已有126起。2018年全国新发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借道互联网的,占案件数的30%,涉案金额和参与人数分别占到总数的69%、86%。如今,非法集资最大的特点就是进入了“互联网+”时代。

钱列阳告诉记者,借助互联网的犯罪防不胜防,技术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法律严重滞后。

2018年4月,时为清华大学在校生的马某发现,他关注的国金宝P2P平台微信公众号逐渐停更。而此前,他刚刚在平台里存入一万元,定期一年。根据国金宝承诺的利率,投资期限在30天至90天之间的年化收益率为7.8%-9%,投资期限在6个月至18个月之间的年化收益率为10%-12%。马某曾参与过两次为期30天的投资,皆成功盈利,而平台宣传的“国资背景”“电子合同”也让原本谨慎的投资人放松警惕,直到平台在7月彻底爆雷。

类似的案例,钱列阳见过不少,这也更加令他感受到加强防范的紧迫性。“立法与执法就如同亡羊补牢。总是罪犯先探出来,然后警察才会看到、学者再去研究、立法机构再来考虑立法。可是罪犯跑得再快,立法也得跟上。纵然法律是追不上的,但是不等于不去追。”

解决金融犯罪,亟须加强立法与监管合作

事实上,自2016年以来,原银监会一直积极跟进和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进程。目前,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正在积极配合司法部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力争尽快出台。今年年初,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研究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统一相关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效。

自2018年起,中国公安部也在官方网站上设立了“非法投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以及“网络违法犯罪举报平台”。目前,全国各省(区、市)都已建立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了举报电话、邮箱,鼓励大家积极举报,案件一旦查实,将直接移送公安部门立案,大大加快了诉讼受理的速度。

钱列阳认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部门还应增进交流、沟通。在他看来,有很多只能经由证监会、地方证监局的稽查部门移送公安局的案件都没有移送。虽然这些案件确实构成犯罪了,但是只要不移送、立案,就无法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仅仅局限于一个行政处罚。

该不该“移送”有很大的讨论空间,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金融犯罪立法上的模糊性。“立法太简单,一句话就能背下来,可是执法中的问题就大多了。”钱列阳说。比如银行票据业务背书、贴现等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及以票据进行违法发放贷款罪,然而要界定犯罪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依旧是比较困难的问题。

再比如,如今证券期货犯罪甚嚣尘上,然而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认定尚不够明确,构成“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的“信息优势”标准也不够清晰,“操纵市场”获利到什么程度构成犯罪也未量化。

因此,钱列阳认为一定要解决“三个台阶、两个夹缝”的问题,即合规、违规、违法这3个台阶,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问题。如果法律规则很明确清晰,行政执法机关就会很明白哪些是违规行为、哪些是违法行为,哪些是它该处理的、哪些是它该移送的。

钱列阳还建议,金融机构应该吸纳一些刑法专业人士,加强对刑事司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的法律追踪,把一些所谓的违规行为上升到一个违法犯罪的高度,让企业在金融犯罪方面有更加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