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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保险唤醒应收账款融资

发布时间:2019-06-06 10:26:05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杨孟著

在当前国内外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局势下,企业应收账款出现了逆势上涨势头,为防控经济、社会等领域重大风险带来严峻挑战。据《中国经济景气月报》显示,进入2018年以来,工业企业应收账款上涨迅速,其中1—11月增幅同比高达10.3%,比2017年全年增幅还高出1.8个百分点。

企业应收账款的快速上涨,助推了企业杠杆率的加速上扬。中国社科院5月28日发布的《中国杠杆率报告》显示,今年一季度,宏观杠杆率升至248.83%,创历史新高。其中,非金融企业部门杠杆率从2018年末的153.55%上升至156.88%,上升了3.33个百分点。

从应收账款快速上涨的发生机理来看,有迹象表明,这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出现的“三角债”罗网颇为相像。若对之处理不甚,很有可能由此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值得欣慰的是,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相比,我国金融生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当时所采用的集中信贷资金定向投放、定向清算、集中化解“三角债”的手段和做法早已一去不复返了,“政府+市场”成为当下“三角债”治理的标配模式,相应的手段主要包括债转股、应收账款融资等。

在5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强调指出,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是支持有市场前景企业缓解债务压力、促进稳增长防风险的重要举措。所谓“债转股”,其实就是将债权方的“应收账款”(债)转化为该企业的“长期投资”,相应地,将债权方所对应的债务方的“应付账款”转化为该企业的“实收资本”(股)。很显然,实施债转股,对于纾解应收账款增长压力,防控“三角债”罗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换个视角,应收账款的快速上涨,必然挤压企业的流动资金,继而加剧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在年初召开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论述经济领域重大风险时着重强调,要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实施应收账款融资,不仅可以为纾解企业应收账款增长压力提供有效途径,而且还能够为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开辟便捷通道。就其实施效果而言,丝毫不逊色于债转股。

应收账款融资主要包括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和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三种方式。其中,最广普、最有效、最实用的融资方式非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莫属。该融资方式以企业应收账款设立质押物权,向融资机构出质,融资机构按出质物一定比例(依据出质物质量)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在美国,约有95%的中小微企业使用过该融资方式。

2007年9月,央行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3年12月,央行征信中心“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上线运行。2017年5月,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力度严重不足,以至于推广应用步履维艰、进展缓慢,始终未能走出“银行+企业”单一模式窘境。

在“银行+企业”模式下,由于应收账款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贷款回收的安全性,为了确保其应收账款的清算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银行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再加上信息不对称、手续繁杂、成本费用高,融资供给不足在所难免。

由此可知,为了确保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有效供给,关键在于创新传统的“银行+企业”模式,采用“政府+保险+银行+企业”模式,为银行系统装上“安全阀”——建立以“政府+保险”为核心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彻底解决银行系统“放心贷”问题。

该模式的基本原理是:保险机构以商业方式(保费由企业负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收账款提供一定比例的质押融资增信服务,银行以保险机构提供的应收账款出质额为限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融资回收风险由保险机构全额承担。若保险机构出现经营亏损(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部分),亏损部分则按事先约定的比例由政府建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池弥补,若出现盈利,盈利部分则按事先约定的比例由保险机构注入资金池周转使用。

实质上,“政府+保险+银行+企业”模式的核心,在于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的市场风险和非市场风险分离出来,然后让“看不见的手”(保险)和“看得见的手”(政府)合理归位,各司其职,分别管理。在该模式下,为最大程度提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有效性,保险机构还可以充分利用自身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上的优势,及时为企业提供产品销售和应收账款风险管理服务。当然,一般情况下,保险机构为企业应收账款提供的是一定比例的质押融资增信服务,而非全额增信服务,这主要是基于企业道德风险的考虑。

实践中,为了增强“政府+保险+银行+企业”模式的实效性,有必要为之提供如下配套政策措施:一是充分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互信互惠、协同发展的生态环境;二是实行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名单制,推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登记公示制度,规范应收账款履约行为;三是建立应收账款融资主办银行制度,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协力解决应收账款融资账期匹配难题;四是进一步推广信用证结算,强化应收账款源头治理;五是建立赊销客户信用档案,强化赊销客户授信管理,不断提升应收账款融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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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保险唤醒应收账款融资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时间:2019-06-06

□杨孟著

在当前国内外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局势下,企业应收账款出现了逆势上涨势头,为防控经济、社会等领域重大风险带来严峻挑战。据《中国经济景气月报》显示,进入2018年以来,工业企业应收账款上涨迅速,其中1—11月增幅同比高达10.3%,比2017年全年增幅还高出1.8个百分点。

企业应收账款的快速上涨,助推了企业杠杆率的加速上扬。中国社科院5月28日发布的《中国杠杆率报告》显示,今年一季度,宏观杠杆率升至248.83%,创历史新高。其中,非金融企业部门杠杆率从2018年末的153.55%上升至156.88%,上升了3.33个百分点。

从应收账款快速上涨的发生机理来看,有迹象表明,这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出现的“三角债”罗网颇为相像。若对之处理不甚,很有可能由此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值得欣慰的是,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相比,我国金融生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当时所采用的集中信贷资金定向投放、定向清算、集中化解“三角债”的手段和做法早已一去不复返了,“政府+市场”成为当下“三角债”治理的标配模式,相应的手段主要包括债转股、应收账款融资等。

在5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强调指出,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是支持有市场前景企业缓解债务压力、促进稳增长防风险的重要举措。所谓“债转股”,其实就是将债权方的“应收账款”(债)转化为该企业的“长期投资”,相应地,将债权方所对应的债务方的“应付账款”转化为该企业的“实收资本”(股)。很显然,实施债转股,对于纾解应收账款增长压力,防控“三角债”罗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换个视角,应收账款的快速上涨,必然挤压企业的流动资金,继而加剧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在年初召开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论述经济领域重大风险时着重强调,要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实施应收账款融资,不仅可以为纾解企业应收账款增长压力提供有效途径,而且还能够为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开辟便捷通道。就其实施效果而言,丝毫不逊色于债转股。

应收账款融资主要包括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和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三种方式。其中,最广普、最有效、最实用的融资方式非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莫属。该融资方式以企业应收账款设立质押物权,向融资机构出质,融资机构按出质物一定比例(依据出质物质量)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在美国,约有95%的中小微企业使用过该融资方式。

2007年9月,央行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3年12月,央行征信中心“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上线运行。2017年5月,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力度严重不足,以至于推广应用步履维艰、进展缓慢,始终未能走出“银行+企业”单一模式窘境。

在“银行+企业”模式下,由于应收账款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贷款回收的安全性,为了确保其应收账款的清算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银行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再加上信息不对称、手续繁杂、成本费用高,融资供给不足在所难免。

由此可知,为了确保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有效供给,关键在于创新传统的“银行+企业”模式,采用“政府+保险+银行+企业”模式,为银行系统装上“安全阀”——建立以“政府+保险”为核心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彻底解决银行系统“放心贷”问题。

该模式的基本原理是:保险机构以商业方式(保费由企业负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收账款提供一定比例的质押融资增信服务,银行以保险机构提供的应收账款出质额为限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融资回收风险由保险机构全额承担。若保险机构出现经营亏损(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部分),亏损部分则按事先约定的比例由政府建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池弥补,若出现盈利,盈利部分则按事先约定的比例由保险机构注入资金池周转使用。

实质上,“政府+保险+银行+企业”模式的核心,在于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的市场风险和非市场风险分离出来,然后让“看不见的手”(保险)和“看得见的手”(政府)合理归位,各司其职,分别管理。在该模式下,为最大程度提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有效性,保险机构还可以充分利用自身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上的优势,及时为企业提供产品销售和应收账款风险管理服务。当然,一般情况下,保险机构为企业应收账款提供的是一定比例的质押融资增信服务,而非全额增信服务,这主要是基于企业道德风险的考虑。

实践中,为了增强“政府+保险+银行+企业”模式的实效性,有必要为之提供如下配套政策措施:一是充分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互信互惠、协同发展的生态环境;二是实行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名单制,推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登记公示制度,规范应收账款履约行为;三是建立应收账款融资主办银行制度,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协力解决应收账款融资账期匹配难题;四是进一步推广信用证结算,强化应收账款源头治理;五是建立赊销客户信用档案,强化赊销客户授信管理,不断提升应收账款融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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