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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两国物流保险发展启示

发布时间:2019-06-13 10:49:29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孙宏涛 吴章峰

相较于国外,我国关于物流保险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仍有大量需要改进以及调整的地方。因此,本文通过研究英美两国物流保险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物流保险行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美国的物流保险

美国物流保险的发展在全世界处于领先水平,现代物流业也在美国国民经济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尤其是美国的物流责任保险,其保费收入占全部物流保险保费收入的40%左右。而这与美国保险行业有着较为成熟的外部环境以及运行机制分不开。美国不仅放宽了运输企业在进入市场、经营路线、联合承运、合同运输、运输费率等多方面的限制,也成立了诸如货物保险条款协会的组织。

美国的货物保险条款协会,是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全部被保险人之间互相为之担保的组织,其主张风险共担。通过研究,我们不难发现,美国货物保险条款协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的不断完善与改进,促进了美国物流保险的发展。美国物流行业中的绝大部分保险都是通过各协会进行承保的,其作用就是互相帮助、互相合作,从而促进行业的共同发展以及进步。

同时,在美国,无论是物流领域还是保险领域,美国政府与物流保险协会都培养了大量的人才以及储备力量。全美高校已经成为物流保险行业的重要人才输出基地。在与各个协会以及高校的合作中,培养人才,发掘后备力量,为物流保险行业的人才输出提供资源。

而美国物流保险行业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政府的支持,美国政府不仅为物流行业提供了大量的补贴,同时也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为美国物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英国的物流保险

相对于美国,英国物流保险的历史更为悠久,其中,最负盛名的便是英国联运保赔协会,即TT club。如同美国货物保险条款协会一样,英国联运保赔协会也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保组织。该协会依照每位会员所承担的风险大小和业务范围来确定其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成本基本固定,因此也不会轻易被保险市场的波动所影响。

TT club的特点是,能够根据物流经营者自身情况的不同,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投保,照顾了被保险人的不同需求。并且针对不同的被保险人,保费的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如货物代理人的保费计收,是按照其总运费乘以对应的保险费率而求得,而计算船舶经营人的保费,是按照集装箱的总价乘以对应的保险费率,计收码头经营人的保费,是用集装箱吞吐量乘以对应的费率,而其中的费率则是依据具体的业务类型、经由路线和货物种类等各种复杂因素加以确定。

在联运保赔协会的运作中,我们不难发现,其拥有专业性极强的员工,在保险承保以及理赔服务方面都提供了极其专业的意见,该协会所设计的保险方案都能依照会员自身的要求覆盖其正好想要规避的风险。该协会按照每个会员所承担的风险大小和过往的索赔记录评估保费,并不设置目标价格,从而减少了市场价格波动对其的影响。该协会也在全世界很多地方都设有代理机构,能够迅速解决理赔事务。最后,该协会所承保的责任范围相比而言也更广,其按照每个物流公司的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来进行保险方案的设计,它的承保范围是不固定,可调整的,源于各被保险人的自身情况各不相同,故而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就各不相同。在保险方案确定以后,承保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都会列明。一旦事故并非在所列举的责任之中,就会依照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受理赔偿。

我国物流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流业发展距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但是保险公司对现代物流企业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物流保险行业也并未得到长足的发展。而物流行业对我国的物流保险产品“冷淡”的原因也有许多。

其中,物流保险产品并不能满足现代物流企业的需求是关键。而缺乏专门调整物流企业在物流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则是限制我国物流保险行业的关键。在我国,物流法律关系只能由散落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来进行调整,其中既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也包含《保险法》等。一旦出现纠纷,物流企业、保险公司举证难度就很大,也会增加法院判案的难度。具体到物流保险领域,该情况会致使保险公司在推出物流保险产品时无法参考有效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依据和标准可以执行。

(二)承保责任主体、范围过窄

在保险公司所推出的物流保险产品中,经常会将不少物流企业排除。首当其冲的便是外国物流企业,同时被限制的还包括从事跨国物流活动的中国物流企业。而事实上,不少现代化物流企业都会从事跨境物流领域的经营,例如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的主业便是跨境航运。限制外国物流企业以及跨国物流企业,毫无疑问将限制物流保险业的发展。

同时,我国物流保险产品的承保责任范围过小,例如:自然灾害所导致的各种风险皆不承保、员工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各种风险皆不承保、到货迟延所导致的客户损失也皆不承保、疏忽过失所导致的责任风险除在包装以及流通加工过程外,皆不承保等。面对如今已统一化管理的物流行业,物流保险将其各个环节分解,并分别承保的做法,实在是难以满足现代物流行业的需求。

(三)缺乏调整费率厘定方法的法律规范

虽然我国物流保险的保障范围已经基本能够覆盖物流经营中的各参与主体,但是相应的高费率也是让各物流经营者头疼不已。保险公司一味地追求市场利益,不仅忽视了各物流企业之间的差异,也增加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成本,而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便是缺乏完善的物流保险法律制度。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合同时无法可依,规范性较差,随意性较强。

完善我国物流保险的建议

(一)完善、健全物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物流保险的发展毫无疑问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完善的法律规范将便于保险公司理清相关责任风险、规范相关责任划分范围以及规范实务中的相关管理行为。

而从其他方面来看,法律规范的完善不仅可以降低物流保险的交易成本,同时也可以对整个交易进行更为严厉的监督。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并未有一部完整的、独立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物流关系,因而关于物流保险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个法律文件中,而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与国际惯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背离,诸如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等。

因此,我们可以试着成立独立的、专业的物流保险方面的法律委员会,负责研究、整理和细化我国物流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将互相矛盾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同时制定更适合现代物流保险行业的法律规范。

(二)设计更符合实际的物流保险产品

我国物流保险业在很大一段时间内发展停滞,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不愿意发展适合现代物流行业的保险产品,同时没有意识到发展新的物流保险险种的巨大潜力。而随着我国不断的深入开放,保险企业的市场必将越来越广阔,而保险产品也必须与时俱进,适合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例如,对于物流责任保险,国外相关保险大多为“一揽子”保险,即将物流过程中涉及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条款全部标准化,都集于一份保险单之上。建议我国保险公司设计相关的保险产品,调整保险产品的相应条款,以制定更符合实际情况需要的标准保险条款。

而对于物流货物保险,可以考虑通过增加诸如隐藏损失责任条款、增加仓储责任条款以达到分散物流经营者的风险。同时针对物流企业经营过程中所负的责任进行投保,或是依据事故发生后,物流企业对此事故应负的责任进行赔偿。

(三)尽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如前文所述,无论是美国的货物保险条款协会亦或是英国的TT club,行业协会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其能够帮助物流市场制定信用分级机制,由于我国物流市场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信用分级机制,造成了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以及险种的创新滞后。

同时,行业协会的设立也会为保险企业以及物流企业争取到更为全面的保险利益,在涉及立法工作时,行业协会不仅能够提供实际且有效的意见,同时也能将其从保险公司以及物流企业中所获得的相关内容告知立法机关,增加了物流保险行业与立法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起到桥梁与纽带作用。

再者,行业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将会通过对物流保险行业的数据进行分析,获得最新的行业动态,将对整个物流保险行业的潜在风险进行一个评估,设计风险管理方案。这无疑将有助于保险公司设计更合理的保险产品。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物流保险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仍有许多。但是不论是立法层面还是行业管理层面,都需要整个物流保险行业乃至政府部门的一同努力。在物流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滞后的物流保险无疑将对今后的物流发展起到制约作用,故而应当借鉴域外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各个方面取长补短,进而推动我国的物流保险行业发展。

(本文为《物流保险纠纷疑难问题研究》,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上海金融法院2019年度一般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介绍:孙宏涛,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吴章峰,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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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两国物流保险发展启示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时间:2019-06-13

□孙宏涛 吴章峰

相较于国外,我国关于物流保险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仍有大量需要改进以及调整的地方。因此,本文通过研究英美两国物流保险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物流保险行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美国的物流保险

美国物流保险的发展在全世界处于领先水平,现代物流业也在美国国民经济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尤其是美国的物流责任保险,其保费收入占全部物流保险保费收入的40%左右。而这与美国保险行业有着较为成熟的外部环境以及运行机制分不开。美国不仅放宽了运输企业在进入市场、经营路线、联合承运、合同运输、运输费率等多方面的限制,也成立了诸如货物保险条款协会的组织。

美国的货物保险条款协会,是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全部被保险人之间互相为之担保的组织,其主张风险共担。通过研究,我们不难发现,美国货物保险条款协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的不断完善与改进,促进了美国物流保险的发展。美国物流行业中的绝大部分保险都是通过各协会进行承保的,其作用就是互相帮助、互相合作,从而促进行业的共同发展以及进步。

同时,在美国,无论是物流领域还是保险领域,美国政府与物流保险协会都培养了大量的人才以及储备力量。全美高校已经成为物流保险行业的重要人才输出基地。在与各个协会以及高校的合作中,培养人才,发掘后备力量,为物流保险行业的人才输出提供资源。

而美国物流保险行业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政府的支持,美国政府不仅为物流行业提供了大量的补贴,同时也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为美国物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英国的物流保险

相对于美国,英国物流保险的历史更为悠久,其中,最负盛名的便是英国联运保赔协会,即TT club。如同美国货物保险条款协会一样,英国联运保赔协会也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保组织。该协会依照每位会员所承担的风险大小和业务范围来确定其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成本基本固定,因此也不会轻易被保险市场的波动所影响。

TT club的特点是,能够根据物流经营者自身情况的不同,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投保,照顾了被保险人的不同需求。并且针对不同的被保险人,保费的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如货物代理人的保费计收,是按照其总运费乘以对应的保险费率而求得,而计算船舶经营人的保费,是按照集装箱的总价乘以对应的保险费率,计收码头经营人的保费,是用集装箱吞吐量乘以对应的费率,而其中的费率则是依据具体的业务类型、经由路线和货物种类等各种复杂因素加以确定。

在联运保赔协会的运作中,我们不难发现,其拥有专业性极强的员工,在保险承保以及理赔服务方面都提供了极其专业的意见,该协会所设计的保险方案都能依照会员自身的要求覆盖其正好想要规避的风险。该协会按照每个会员所承担的风险大小和过往的索赔记录评估保费,并不设置目标价格,从而减少了市场价格波动对其的影响。该协会也在全世界很多地方都设有代理机构,能够迅速解决理赔事务。最后,该协会所承保的责任范围相比而言也更广,其按照每个物流公司的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来进行保险方案的设计,它的承保范围是不固定,可调整的,源于各被保险人的自身情况各不相同,故而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就各不相同。在保险方案确定以后,承保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都会列明。一旦事故并非在所列举的责任之中,就会依照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受理赔偿。

我国物流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流业发展距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但是保险公司对现代物流企业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物流保险行业也并未得到长足的发展。而物流行业对我国的物流保险产品“冷淡”的原因也有许多。

其中,物流保险产品并不能满足现代物流企业的需求是关键。而缺乏专门调整物流企业在物流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则是限制我国物流保险行业的关键。在我国,物流法律关系只能由散落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来进行调整,其中既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也包含《保险法》等。一旦出现纠纷,物流企业、保险公司举证难度就很大,也会增加法院判案的难度。具体到物流保险领域,该情况会致使保险公司在推出物流保险产品时无法参考有效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依据和标准可以执行。

(二)承保责任主体、范围过窄

在保险公司所推出的物流保险产品中,经常会将不少物流企业排除。首当其冲的便是外国物流企业,同时被限制的还包括从事跨国物流活动的中国物流企业。而事实上,不少现代化物流企业都会从事跨境物流领域的经营,例如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的主业便是跨境航运。限制外国物流企业以及跨国物流企业,毫无疑问将限制物流保险业的发展。

同时,我国物流保险产品的承保责任范围过小,例如:自然灾害所导致的各种风险皆不承保、员工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各种风险皆不承保、到货迟延所导致的客户损失也皆不承保、疏忽过失所导致的责任风险除在包装以及流通加工过程外,皆不承保等。面对如今已统一化管理的物流行业,物流保险将其各个环节分解,并分别承保的做法,实在是难以满足现代物流行业的需求。

(三)缺乏调整费率厘定方法的法律规范

虽然我国物流保险的保障范围已经基本能够覆盖物流经营中的各参与主体,但是相应的高费率也是让各物流经营者头疼不已。保险公司一味地追求市场利益,不仅忽视了各物流企业之间的差异,也增加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成本,而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便是缺乏完善的物流保险法律制度。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合同时无法可依,规范性较差,随意性较强。

完善我国物流保险的建议

(一)完善、健全物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物流保险的发展毫无疑问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完善的法律规范将便于保险公司理清相关责任风险、规范相关责任划分范围以及规范实务中的相关管理行为。

而从其他方面来看,法律规范的完善不仅可以降低物流保险的交易成本,同时也可以对整个交易进行更为严厉的监督。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并未有一部完整的、独立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物流关系,因而关于物流保险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个法律文件中,而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与国际惯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背离,诸如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等。

因此,我们可以试着成立独立的、专业的物流保险方面的法律委员会,负责研究、整理和细化我国物流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将互相矛盾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同时制定更适合现代物流保险行业的法律规范。

(二)设计更符合实际的物流保险产品

我国物流保险业在很大一段时间内发展停滞,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不愿意发展适合现代物流行业的保险产品,同时没有意识到发展新的物流保险险种的巨大潜力。而随着我国不断的深入开放,保险企业的市场必将越来越广阔,而保险产品也必须与时俱进,适合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例如,对于物流责任保险,国外相关保险大多为“一揽子”保险,即将物流过程中涉及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条款全部标准化,都集于一份保险单之上。建议我国保险公司设计相关的保险产品,调整保险产品的相应条款,以制定更符合实际情况需要的标准保险条款。

而对于物流货物保险,可以考虑通过增加诸如隐藏损失责任条款、增加仓储责任条款以达到分散物流经营者的风险。同时针对物流企业经营过程中所负的责任进行投保,或是依据事故发生后,物流企业对此事故应负的责任进行赔偿。

(三)尽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如前文所述,无论是美国的货物保险条款协会亦或是英国的TT club,行业协会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其能够帮助物流市场制定信用分级机制,由于我国物流市场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信用分级机制,造成了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以及险种的创新滞后。

同时,行业协会的设立也会为保险企业以及物流企业争取到更为全面的保险利益,在涉及立法工作时,行业协会不仅能够提供实际且有效的意见,同时也能将其从保险公司以及物流企业中所获得的相关内容告知立法机关,增加了物流保险行业与立法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起到桥梁与纽带作用。

再者,行业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将会通过对物流保险行业的数据进行分析,获得最新的行业动态,将对整个物流保险行业的潜在风险进行一个评估,设计风险管理方案。这无疑将有助于保险公司设计更合理的保险产品。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物流保险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仍有许多。但是不论是立法层面还是行业管理层面,都需要整个物流保险行业乃至政府部门的一同努力。在物流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滞后的物流保险无疑将对今后的物流发展起到制约作用,故而应当借鉴域外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各个方面取长补短,进而推动我国的物流保险行业发展。

(本文为《物流保险纠纷疑难问题研究》,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上海金融法院2019年度一般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介绍:孙宏涛,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吴章峰,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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