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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三周年 长护险制度将专项监管

发布时间:2019-06-28 08:14:57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记者 朱艳霞

6月27日,在人社部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三周年之际,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验室联合主办,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办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三周年:实践探索与经验总结”研讨会在京召开。会上,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健康险处副处长刘长利透露,将针对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建立专项监管规定。

据了解,长护险试点3年来取得了积极进展,首批15个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纷纷出台方案,部分非试点地区也各自开展了相关探索。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框架,试点地区在保障范围、受益规模、保障水平、筹资渠道、待遇支付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这一方面容易导致制度碎片化、不可持续的问题,也限制了长期护理服务需求的释放。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护险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王培安表示,在制度定位方面,长护险应是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下一个独立的险种。

王培安认为,稳定的筹资来源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长护险筹资应当由财政、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特别是要明确个人缴费的责任,可以探索分别针对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建立不同缴费标准、不同保障水平的制度。在制度实施方面,应稳步推进,在初期筹资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应坚持“低起点、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优先覆盖重度失能人群和需要政府兜底保障的人群,之后逐步扩大覆盖人群范围。在实施过程中,要考虑与社会养老相衔接,将社区居家照护、上门服务纳入长护险支付范围。

此外,他还表示,要重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进入长护险领域,与社会基本长护险形成互补机制。

长护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办社会化,而经办的参与者主要是保险机构。

刘长利介绍,截至2018年底,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15个城市中,有13个城市是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的,其他非试点地区绝大多数的项目也是由保险机构经办的。据不完全统计,商业保险机构共参与长护险试点项目约35个,覆盖人数约4647万,长护基金规模约47亿元。

刘长利认为,长护险制度应明确政府主导、商业承办的原则和机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专业化市场化的优势,建议采取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政府监督的管理模式,建立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和退出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向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此外,应建立精算平衡风险调节的价格机制,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之上,全面引入精算技术,同时建立风险调节机制,进行动态修正,确保长护险制度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刘长利透露,下一步,银保监会将针对长护险制度建立专项监管规定,研究制定商业保险公司参与长护险试点的产品精算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风险防控服务管理等监管制度,规范业务的发展;加强保险公司的准入管理,严格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长护险业务的资质条件,建立商业保险机构经营长护险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准入和管理,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估机构、护理机构等参与主体,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并制定实施细则。此外,长护险产品和业务的普惠性高于盈利性,属于政策性民生保险,银保监会计划协调相关部委制定出台专项的税费减免政策,同时根据业务运行特点,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等相关费用的收取规则,进一步降低长护险业务的经办成本。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未来长护险试点扩大时,要统一基础制度框架。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要尽快制定两个基础标准:一是失能的标准要尽量统一,ADL(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要统一;二是要有一套准确完整失能率数据。要建立两个重要框架:一是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二是长护险的经办要坚持社会化。要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筹资标准应不高于可支配收入的0.4%;二是财政一定要支持,个人一定要缴费,形成一个资产池。要推进两个重要规范:一是整合规范财政资源;二是整合规范养老与医疗资源。要做好两个制度倾斜:一是对失独家庭给予制度倾斜;二是对“三无”人员给予制度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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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三周年 长护险制度将专项监管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时间:2019-06-28

□记者 朱艳霞

6月27日,在人社部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三周年之际,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验室联合主办,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办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三周年:实践探索与经验总结”研讨会在京召开。会上,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健康险处副处长刘长利透露,将针对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建立专项监管规定。

据了解,长护险试点3年来取得了积极进展,首批15个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纷纷出台方案,部分非试点地区也各自开展了相关探索。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框架,试点地区在保障范围、受益规模、保障水平、筹资渠道、待遇支付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这一方面容易导致制度碎片化、不可持续的问题,也限制了长期护理服务需求的释放。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护险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王培安表示,在制度定位方面,长护险应是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下一个独立的险种。

王培安认为,稳定的筹资来源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长护险筹资应当由财政、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特别是要明确个人缴费的责任,可以探索分别针对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建立不同缴费标准、不同保障水平的制度。在制度实施方面,应稳步推进,在初期筹资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应坚持“低起点、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优先覆盖重度失能人群和需要政府兜底保障的人群,之后逐步扩大覆盖人群范围。在实施过程中,要考虑与社会养老相衔接,将社区居家照护、上门服务纳入长护险支付范围。

此外,他还表示,要重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进入长护险领域,与社会基本长护险形成互补机制。

长护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办社会化,而经办的参与者主要是保险机构。

刘长利介绍,截至2018年底,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15个城市中,有13个城市是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的,其他非试点地区绝大多数的项目也是由保险机构经办的。据不完全统计,商业保险机构共参与长护险试点项目约35个,覆盖人数约4647万,长护基金规模约47亿元。

刘长利认为,长护险制度应明确政府主导、商业承办的原则和机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专业化市场化的优势,建议采取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政府监督的管理模式,建立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和退出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向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此外,应建立精算平衡风险调节的价格机制,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之上,全面引入精算技术,同时建立风险调节机制,进行动态修正,确保长护险制度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刘长利透露,下一步,银保监会将针对长护险制度建立专项监管规定,研究制定商业保险公司参与长护险试点的产品精算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风险防控服务管理等监管制度,规范业务的发展;加强保险公司的准入管理,严格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长护险业务的资质条件,建立商业保险机构经营长护险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准入和管理,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估机构、护理机构等参与主体,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并制定实施细则。此外,长护险产品和业务的普惠性高于盈利性,属于政策性民生保险,银保监会计划协调相关部委制定出台专项的税费减免政策,同时根据业务运行特点,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等相关费用的收取规则,进一步降低长护险业务的经办成本。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未来长护险试点扩大时,要统一基础制度框架。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要尽快制定两个基础标准:一是失能的标准要尽量统一,ADL(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要统一;二是要有一套准确完整失能率数据。要建立两个重要框架:一是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二是长护险的经办要坚持社会化。要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筹资标准应不高于可支配收入的0.4%;二是财政一定要支持,个人一定要缴费,形成一个资产池。要推进两个重要规范:一是整合规范财政资源;二是整合规范养老与医疗资源。要做好两个制度倾斜:一是对失独家庭给予制度倾斜;二是对“三无”人员给予制度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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