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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相互保险制度研究及借鉴

发布时间:2019-07-12 09:52:19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孙宏涛 朱程程

一、英国相互保险制度的起源

相互保险,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相互保险制是采用“成员间同舟共济、风险共担”的商业保险制度。

近代相互保险制度发源于17世纪的英国,其发端时期的典型个案是伦敦火灾相互保险友爱社(简称“伦敦火险友爱社”)的建立发展。发端于英国的相互保险制,既带有中世纪英国行会互助性质,也具有近代商业契约性质,是英国制度渐进式现代化特征的重要体现。1666年9月2日至6日,伦敦市发生过一次超大型火灾,大火蔓延至伦敦泰晤士河以北80%的地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但也推动了英国财产保险制度的发展,成为世界相互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契机。伦敦火灾相互保险友爱社存在成立于1683年,终止于1700年,是伦敦大火后兴起的火灾保险组织之一,该友爱社人数最多达1.8万人,是伦敦总人口的3%,可见其规模之大,一般认为伦敦火灾相互保险友爱社是英国最早的相互保险组织。

1875年,英国《互助社审慎监管暂行规则》法案的通过,标志着法律层面开始对互助社进行全面的监管。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期,相互保险迎来发展巅峰,占全球保险市场的份额将近66%。

因注重于相互保险公司的自治性,目前英国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成文保险法,其对保险业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于事后监管性的规定,因此相互保险公司的内部自治章程成为英国监管当局对相互保险进行监管的主要方式。

二、相互保险制度的特征

相互保险在发达国家有100多年历史,上世纪60年代,相关行业公司曾经在日本占市场份额的76%,在美国占比也超过60%。截至2014年,根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ICMIF)统计数据,全球相互保险收入1.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总份额的27.1%,覆盖9.2亿人。

相互保险公司自身具有其独特的组织管理形式和运营方式。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份公司中的股东,公司的成员就是作为被保险人的会员,会员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经理机构,日常的运作由经理部门负责。相互保险公司的资金不是股东出资筹集的,而是由会员以会费(保费)的缴纳得来的。相互保险的被保险人既是保险关系中的被保险一方,同时又是相互保险公司的成员即该公司的会员,会员退出的同时也终止了该保险关系。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会员的共同风险,而不是公司取得最大利润。相互保险基于以上的特性,使它能够在部分具有共同的特殊风险利益者之间建立起以成本低,便于调整保险范围和保险费率的基础上设立相互保险关系,抵御风险。

由于组织形式的特殊性,相互保险组织没有外部股东,由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不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相互保险具有以下独特优势:(1)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一致,能够较好地实现以客户利益为中心;

(2)展业费用较低,核灾定损准确度较高,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

(3)没有股东盈利压力,其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相互保险是全球保险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独特的发展活力和竞争优势,有望成为保险业增长新引擎。

三、相互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相互保”到“相互宝”

2015年1月,原保监会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初步确立了相互保险发展和监管的基本理念及核心原则。2015年,原保监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定义为:相互保险,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2018年10月16日,由蚂蚁保险、芝麻信用、信美人寿相互保险联合发布的“相互保”产品上线,这种全新的保险形式打破了我国传统保险模式。相互保是蚂蚁会员(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投保的团体保险,由双方公共管理,这符合相互保险的原则。“相互保”采用后付费模式,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开创了“0元入保”的保险新模式。但是具体来看,信美人寿只提供了理赔条款,如果没有信美人寿承保,“相互保”也可以独立运营的,本质上和之前成立的众筹平台,如:抗癌公社、轻松筹等相似。综上所述,“相互保”是具有网络互助众筹特征的一种保险模式。

银保监会以专项整治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不当行为、划清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界限、防范误导消费为由,约谈了信美相互,对这款团体重疾保险产品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指出其涉嫌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2018年10月28日,相互保发布公告宣布将升级为“相互宝”,并将其定位为一款基于互联网的互助计划,新“相互宝”将不再由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承保,经过整改后的“相互保”彻底放弃了保险的属性,转为互助计划后的相互宝不再是保险产品,由蚂蚁金服负责运营,变成了网络众筹互助计划。

正如监管层的认定一样,依据国内现有保险法律框架很难明确“相互保”是一款合格的保险产品。这也从另一个层面说明,尽管我们已经颁布了相关相互保险的法律制度,也发放了相互保险的牌照,但仍需明确相互保险和网络互助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有相关法律和监管制度,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相互保险新模式的兴起与互联网巨头的“加持”,让相互保险热度更高。另一方面,互联网思维和互助共济理念在健康保险领域的应用,降低了大病保障的门槛,填补了中低收入人群的医疗保障缺口。现有的医疗保障体系中,贫困人口由政府兜底,如医疗救助、精准扶贫等措施。而对于中等收入阶层,除了基本医保以外,还需要有一些商业保险做补充的,通过相互保险方式来作为补充,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虽然目前相互保险模式在我国缓慢发展,2016年拿到牌照的3家相互保险社起步时业务规模都不大。蚂蚁金服、京东的相互保险产品,完全得益于互联网的优势。目前3家相互保险社均处于亏损状态:开业首年(2017年),信美、众惠、汇友的保险业务收入分别为4.74亿元、6711.14万元、465.31万元;分别亏损1.69亿元、6058.54万元、3106.63万元。今年前三季度,3家相互保险社分别亏损3330.8万元、4012万元、409.5万元。在我国,此前这一行业发展缓慢,除个别试点外,鲜有市场自发形成的相互制保险组织存在。

但我们有理由相信相互保险制度在我国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相互保模式带来了保险业的巨大冲击,数据显示相互保上线8天就有1000万人参保,上线不足两个月的时间里已有2000万人的参保,巨大的规模也引起各保险公司的关注。同时,根据中金公司2015年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国相互保险市场前景广阔,预计10年后(2025年)相互保险市场份额有望达到10%,市场空间达到7600亿元左右。

相互保险是一次积极尝试,代表着保障类产品向精细化和多层次化方向探索。虽然短期看,其并无可能全面冲击和取代重疾险市场,但从中长期趋势看,相互保险可以成为保障类产品的有益补充,推动保险行业的覆盖与渗透。相互保险,期待着萌发,更期待着相关理论的健全完善。

(作者介绍:孙宏涛,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朱程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生)


英国相互保险制度研究及借鉴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时间:2019-07-12

□孙宏涛 朱程程

一、英国相互保险制度的起源

相互保险,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相互保险制是采用“成员间同舟共济、风险共担”的商业保险制度。

近代相互保险制度发源于17世纪的英国,其发端时期的典型个案是伦敦火灾相互保险友爱社(简称“伦敦火险友爱社”)的建立发展。发端于英国的相互保险制,既带有中世纪英国行会互助性质,也具有近代商业契约性质,是英国制度渐进式现代化特征的重要体现。1666年9月2日至6日,伦敦市发生过一次超大型火灾,大火蔓延至伦敦泰晤士河以北80%的地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但也推动了英国财产保险制度的发展,成为世界相互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契机。伦敦火灾相互保险友爱社存在成立于1683年,终止于1700年,是伦敦大火后兴起的火灾保险组织之一,该友爱社人数最多达1.8万人,是伦敦总人口的3%,可见其规模之大,一般认为伦敦火灾相互保险友爱社是英国最早的相互保险组织。

1875年,英国《互助社审慎监管暂行规则》法案的通过,标志着法律层面开始对互助社进行全面的监管。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期,相互保险迎来发展巅峰,占全球保险市场的份额将近66%。

因注重于相互保险公司的自治性,目前英国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成文保险法,其对保险业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于事后监管性的规定,因此相互保险公司的内部自治章程成为英国监管当局对相互保险进行监管的主要方式。

二、相互保险制度的特征

相互保险在发达国家有100多年历史,上世纪60年代,相关行业公司曾经在日本占市场份额的76%,在美国占比也超过60%。截至2014年,根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ICMIF)统计数据,全球相互保险收入1.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总份额的27.1%,覆盖9.2亿人。

相互保险公司自身具有其独特的组织管理形式和运营方式。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份公司中的股东,公司的成员就是作为被保险人的会员,会员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经理机构,日常的运作由经理部门负责。相互保险公司的资金不是股东出资筹集的,而是由会员以会费(保费)的缴纳得来的。相互保险的被保险人既是保险关系中的被保险一方,同时又是相互保险公司的成员即该公司的会员,会员退出的同时也终止了该保险关系。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会员的共同风险,而不是公司取得最大利润。相互保险基于以上的特性,使它能够在部分具有共同的特殊风险利益者之间建立起以成本低,便于调整保险范围和保险费率的基础上设立相互保险关系,抵御风险。

由于组织形式的特殊性,相互保险组织没有外部股东,由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不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相互保险具有以下独特优势:(1)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一致,能够较好地实现以客户利益为中心;

(2)展业费用较低,核灾定损准确度较高,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

(3)没有股东盈利压力,其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相互保险是全球保险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独特的发展活力和竞争优势,有望成为保险业增长新引擎。

三、相互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相互保”到“相互宝”

2015年1月,原保监会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初步确立了相互保险发展和监管的基本理念及核心原则。2015年,原保监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定义为:相互保险,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2018年10月16日,由蚂蚁保险、芝麻信用、信美人寿相互保险联合发布的“相互保”产品上线,这种全新的保险形式打破了我国传统保险模式。相互保是蚂蚁会员(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投保的团体保险,由双方公共管理,这符合相互保险的原则。“相互保”采用后付费模式,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开创了“0元入保”的保险新模式。但是具体来看,信美人寿只提供了理赔条款,如果没有信美人寿承保,“相互保”也可以独立运营的,本质上和之前成立的众筹平台,如:抗癌公社、轻松筹等相似。综上所述,“相互保”是具有网络互助众筹特征的一种保险模式。

银保监会以专项整治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不当行为、划清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界限、防范误导消费为由,约谈了信美相互,对这款团体重疾保险产品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指出其涉嫌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2018年10月28日,相互保发布公告宣布将升级为“相互宝”,并将其定位为一款基于互联网的互助计划,新“相互宝”将不再由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承保,经过整改后的“相互保”彻底放弃了保险的属性,转为互助计划后的相互宝不再是保险产品,由蚂蚁金服负责运营,变成了网络众筹互助计划。

正如监管层的认定一样,依据国内现有保险法律框架很难明确“相互保”是一款合格的保险产品。这也从另一个层面说明,尽管我们已经颁布了相关相互保险的法律制度,也发放了相互保险的牌照,但仍需明确相互保险和网络互助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有相关法律和监管制度,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相互保险新模式的兴起与互联网巨头的“加持”,让相互保险热度更高。另一方面,互联网思维和互助共济理念在健康保险领域的应用,降低了大病保障的门槛,填补了中低收入人群的医疗保障缺口。现有的医疗保障体系中,贫困人口由政府兜底,如医疗救助、精准扶贫等措施。而对于中等收入阶层,除了基本医保以外,还需要有一些商业保险做补充的,通过相互保险方式来作为补充,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虽然目前相互保险模式在我国缓慢发展,2016年拿到牌照的3家相互保险社起步时业务规模都不大。蚂蚁金服、京东的相互保险产品,完全得益于互联网的优势。目前3家相互保险社均处于亏损状态:开业首年(2017年),信美、众惠、汇友的保险业务收入分别为4.74亿元、6711.14万元、465.31万元;分别亏损1.69亿元、6058.54万元、3106.63万元。今年前三季度,3家相互保险社分别亏损3330.8万元、4012万元、409.5万元。在我国,此前这一行业发展缓慢,除个别试点外,鲜有市场自发形成的相互制保险组织存在。

但我们有理由相信相互保险制度在我国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相互保模式带来了保险业的巨大冲击,数据显示相互保上线8天就有1000万人参保,上线不足两个月的时间里已有2000万人的参保,巨大的规模也引起各保险公司的关注。同时,根据中金公司2015年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国相互保险市场前景广阔,预计10年后(2025年)相互保险市场份额有望达到10%,市场空间达到7600亿元左右。

相互保险是一次积极尝试,代表着保障类产品向精细化和多层次化方向探索。虽然短期看,其并无可能全面冲击和取代重疾险市场,但从中长期趋势看,相互保险可以成为保障类产品的有益补充,推动保险行业的覆盖与渗透。相互保险,期待着萌发,更期待着相关理论的健全完善。

(作者介绍:孙宏涛,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朱程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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