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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部委: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发布时间:2019-07-17 08:20:39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记者 冯娜娜】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委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到,由银保监会牵头负责两项工作:一是明确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法律地位;二是促进金融债权人积极推动市场主体退出。《方案》中另有12项工作需要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方案》指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完善规范退出的条件、标准和具体程序,使各类市场主体均有适当的退出方式和渠道。要规范自愿解散退出,建立健全破产退出渠道,稳妥实施强制解散退出,明确特定领域退出规则。

在“完善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方面,《方案》明确,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及时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

完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概括转移制度。依托存款保险制度和保险保障基金、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等相关行业保障基金,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强制退出时的储蓄存款合同、保险合同、证券业务合同、资产管理业务合同、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等各类合同和业务的转移接续。

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制定退出风险处置预案,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损失分担机制,明确股东和无担保债权人应先于公共资金承担损失。

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方面,《方案》要求,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人利益。由银保监会牵头完成两项工作:一是明确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法律地位。推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领域的金融债权人组建相对统一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明确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议事规则和程序,通过统一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加强与债务人的沟通协调,避免金融债务过度累积,防范恶意逃废债,有效监控债务风险,维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二是促进金融债权人积极推动市场主体退出。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领域的金融债权人积极参与破产程序,支持金融债权人加强对企业等市场主体债务风险的监测,推动金融债权人积极化解市场主体债务风险,促进市场主体及时出清。

在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方面,《方案》提出,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7月16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研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孟玮在出席发布会时表示,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当前,在我国市场退出的主体比例明显偏低,从而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方案》对于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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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部委: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时间:2019-07-17

【记者 冯娜娜】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委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到,由银保监会牵头负责两项工作:一是明确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法律地位;二是促进金融债权人积极推动市场主体退出。《方案》中另有12项工作需要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方案》指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完善规范退出的条件、标准和具体程序,使各类市场主体均有适当的退出方式和渠道。要规范自愿解散退出,建立健全破产退出渠道,稳妥实施强制解散退出,明确特定领域退出规则。

在“完善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方面,《方案》明确,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及时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

完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概括转移制度。依托存款保险制度和保险保障基金、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等相关行业保障基金,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强制退出时的储蓄存款合同、保险合同、证券业务合同、资产管理业务合同、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等各类合同和业务的转移接续。

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制定退出风险处置预案,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损失分担机制,明确股东和无担保债权人应先于公共资金承担损失。

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方面,《方案》要求,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人利益。由银保监会牵头完成两项工作:一是明确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法律地位。推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领域的金融债权人组建相对统一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明确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议事规则和程序,通过统一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加强与债务人的沟通协调,避免金融债务过度累积,防范恶意逃废债,有效监控债务风险,维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二是促进金融债权人积极推动市场主体退出。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领域的金融债权人积极参与破产程序,支持金融债权人加强对企业等市场主体债务风险的监测,推动金融债权人积极化解市场主体债务风险,促进市场主体及时出清。

在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方面,《方案》提出,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7月16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研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孟玮在出席发布会时表示,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当前,在我国市场退出的主体比例明显偏低,从而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方案》对于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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