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银行代理保险管理办法“全本”出台

发布时间:2019-08-28 08:21:39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记者 冯娜娜】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向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随着《办法》的施行,由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针对不同监管主体、从不同角度出台的共计7个文件同时废止。《办法》汲取了此前文件的重点内容,形成了包括总则、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等6个章节共计70条细则。从监管层面建立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全流程统一的监管制度。

《办法》体现了五大特点:一是形成统一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制度;二是取消许可证3年有效期;三是细化销售误导和手续费支付不规范的表现形式,将其列为负面清单;四是强化商业银行的主体责任和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五是明确对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保险公司执业登记进行试点,试点办法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该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在机构监管上,《办法》明确,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向注册所在地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商业银行网点凭法人机构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办法》还明确了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不设有效期”,取消了此前规定的许可证有效期3年、届满前申请延续的规定。虽然取消了许可证有效期,但《办法》强调了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切实承担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不得委托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商业银行或者没有取得法人机构授权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业务退出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出现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办法》还明确指出,商业银行网点出现最近1年内因保险代理业务引发过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等情形之一的,银行法人机构不得授权该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已经授权的,须在5日内撤销授权。

在人员管控上,《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由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在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1家商业银行进行执业登记。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不得有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如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收取、索要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同时,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中不得有的十个行为,包括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等。

值得关注的是,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办法》中首次进行了明确。《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和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并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相关链接: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评论:整合监管效能 发挥银保合力 


银行代理保险管理办法“全本”出台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时间:2019-08-28

【记者 冯娜娜】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向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随着《办法》的施行,由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针对不同监管主体、从不同角度出台的共计7个文件同时废止。《办法》汲取了此前文件的重点内容,形成了包括总则、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等6个章节共计70条细则。从监管层面建立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全流程统一的监管制度。

《办法》体现了五大特点:一是形成统一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制度;二是取消许可证3年有效期;三是细化销售误导和手续费支付不规范的表现形式,将其列为负面清单;四是强化商业银行的主体责任和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五是明确对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保险公司执业登记进行试点,试点办法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该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在机构监管上,《办法》明确,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向注册所在地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商业银行网点凭法人机构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办法》还明确了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不设有效期”,取消了此前规定的许可证有效期3年、届满前申请延续的规定。虽然取消了许可证有效期,但《办法》强调了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切实承担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不得委托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商业银行或者没有取得法人机构授权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业务退出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出现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办法》还明确指出,商业银行网点出现最近1年内因保险代理业务引发过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等情形之一的,银行法人机构不得授权该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已经授权的,须在5日内撤销授权。

在人员管控上,《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由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在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1家商业银行进行执业登记。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不得有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如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收取、索要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同时,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中不得有的十个行为,包括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等。

值得关注的是,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办法》中首次进行了明确。《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和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并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相关链接: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评论:整合监管效能 发挥银保合力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