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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新能源车主“吃了亏”

发布时间:2019-09-02 08:53:45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记者 杨林

让山更青、水更绿,新能源汽车应运而生。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一些问题也显现出来。记者近日看到一则报道:让车主按照补贴前的高价格投保,但理赔时却按照实际支付的车价理赔……让不少新能源车主感觉“吃了亏”。

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根据国内几家大型车险经营企业网点和一些业内人士的反馈情况看,这种情形一般只存在于车辆全损,而实际做法主要可以归结为两种:一种是系统设置的,可能导致车主事先不知情;另一种是根据车主实际支付的车价确定理赔额度。显然,前者有玩“猫儿腻”的嫌疑,后者因为保证了交易的公平性,相对要好得多。

新事物的诞生必然带来新问题。这里的“新”有两层含义:一是新能源车,这是近年在国家致力绿色环保的努力下发展起来的新产品;二是我国保险业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虽然迎来黄金发展机遇期,并在近年取得飞速发展,但起步晚,相较于欧美发达市场仍是个“孩子”。

出现新问题能够理解,但却不能成为不公平交易的借口。一味地指责,效果不一定好,反而可能放大矛盾;放任下去更不可取,重点仍是解决问题。所以,新能源车险需要行业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尽快规范、解决。这是近年来监管层面加大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应有之义。

为什么这些年一直在持续推进车险改革?真实的效果就是最好的答案——安全驾驶,保费就低,要让消费者受益。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悖的注定灰飞烟灭。事实上,近年来,监管机构对车险市场乱象重拳出击,不遗余力,包括今年初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近期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等。

要规范就要出台刚性的约束机制。《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关键在于执行到不到位。

对新能源汽车来讲,不仅要补贴到位,而且要有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专属保险条款才行。


莫让新能源车主“吃了亏”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时间:2019-09-02

□记者 杨林

让山更青、水更绿,新能源汽车应运而生。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一些问题也显现出来。记者近日看到一则报道:让车主按照补贴前的高价格投保,但理赔时却按照实际支付的车价理赔……让不少新能源车主感觉“吃了亏”。

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根据国内几家大型车险经营企业网点和一些业内人士的反馈情况看,这种情形一般只存在于车辆全损,而实际做法主要可以归结为两种:一种是系统设置的,可能导致车主事先不知情;另一种是根据车主实际支付的车价确定理赔额度。显然,前者有玩“猫儿腻”的嫌疑,后者因为保证了交易的公平性,相对要好得多。

新事物的诞生必然带来新问题。这里的“新”有两层含义:一是新能源车,这是近年在国家致力绿色环保的努力下发展起来的新产品;二是我国保险业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虽然迎来黄金发展机遇期,并在近年取得飞速发展,但起步晚,相较于欧美发达市场仍是个“孩子”。

出现新问题能够理解,但却不能成为不公平交易的借口。一味地指责,效果不一定好,反而可能放大矛盾;放任下去更不可取,重点仍是解决问题。所以,新能源车险需要行业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尽快规范、解决。这是近年来监管层面加大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应有之义。

为什么这些年一直在持续推进车险改革?真实的效果就是最好的答案——安全驾驶,保费就低,要让消费者受益。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悖的注定灰飞烟灭。事实上,近年来,监管机构对车险市场乱象重拳出击,不遗余力,包括今年初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近期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等。

要规范就要出台刚性的约束机制。《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关键在于执行到不到位。

对新能源汽车来讲,不仅要补贴到位,而且要有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专属保险条款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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