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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修订人身保险有关精算规定

涉及调低年金险附加费用率等方面

发布时间:2019-09-18 09:10:11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记者 朱艳霞 张爽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对人身险有关精算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征求意见。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二是进一步规范分红险红利分配演示机制,三是调整了人身险公司数据报送中有关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的内容。

近年来,原中国保监会出台了包括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在内的一系列精算规定,明确了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现金价值计算方法和法定责任准备金提取等要求,建立了符合市场规律的费率形成机制,为有效防范利差损等风险、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沿用的有关普通险的精算规定包含在《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90号文”)中,但是该规定已执行20年,在风险保额确定、现金价值计算、预定附加费用率确定、法定责任准备金提取等方面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普通险快速发展的需要。

因此,银保监会启动了对原制度的修订工作,以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完善相关精算规定。

调低年金险附加费用率

从2013年开始,原保监会按照“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人身险三步走”的改革路线图,启动了人身保险的费率改革进程,先后下发了《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万能险精算规定》《分红险精算规定》,又在2016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人身险精算制度,可以促进保险公司条款费率设计更加科学合理,规范人身险市场,防范行业快速发展产生的风险。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中国精算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陈凯称,无论是费率政策还是精算规定,最终都会作用在产品设计上。本次对《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整体修订,是进一步对人身险行业的精算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也更加符合市场发展的趋势和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实际需求。

记者梳理发现,与1999年的90号文相比,本次修订的《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对附加费用率水平进行了调整,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附加费用率有所提高,年金险的附加费用率有所降低。

对此,王国军认为,在20年的精算实践中,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以及产品更加复杂多样,各项数据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此次修订是根据20年的数据来规范附加费用率,更加科学合理。例如,年金险期限很长,而且每年都会交一部分保费,按照之前的规定来计算的话费用率收得高了,所以进行了调整。

保证续保产品需额外计提准备金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修改,补充了健康保险相关规定,在责任准备金部分新增对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

“这两年健康保险的增长速度实在太快了,但是随着疾病谱的变化,随着医疗技术的改进,人们的寿命在延长,疾病风险可能会更大。”王国军认为,新的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对健康保险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然后再测算费率。监管部门是从防风险的角度出发,让保险公司更谨慎、更科学地设计产品、制定价格。

本次修订还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要求保证续保产品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外,还需要计提保证责任的额外责任准备金。

陈凯表示,如果监管部门不进行明确要求,理论上来说,保险公司是不需要额外提取准备金的。而这一次调整,明确区别了有续保保证和无续保保证产品风险程度的差异,目的是更有效地防范风险,加强风险防控。

王国军称,消费者既然选择续保,说明它的风险没有降低。一般来说,保险产品保证续保的时间越长,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它的风险就会越大,那么必须有一定的准备金来进行补偿,一旦因保证续保造成的风险发生,就需要这部分准备金来保证被保险人能够拿到理赔金。

本次修订还进一步规范了分红险红利分配演示机制。近年来,分红险红利分配不合理、不透明、夸大演示利益等问题日益突出,产生了很多销售纠纷。

王国军表示,严监管下分红险的风险已经降低了很多,但是还存在一些公司用演示的收益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对整个行业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监管部门主要是提醒保险公司在红利分配演示时不要设置陷阱、欺骗消费者,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银保监会修订人身保险有关精算规定

涉及调低年金险附加费用率等方面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时间:2019-09-18

□记者 朱艳霞 张爽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对人身险有关精算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征求意见。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二是进一步规范分红险红利分配演示机制,三是调整了人身险公司数据报送中有关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的内容。

近年来,原中国保监会出台了包括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在内的一系列精算规定,明确了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现金价值计算方法和法定责任准备金提取等要求,建立了符合市场规律的费率形成机制,为有效防范利差损等风险、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沿用的有关普通险的精算规定包含在《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90号文”)中,但是该规定已执行20年,在风险保额确定、现金价值计算、预定附加费用率确定、法定责任准备金提取等方面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普通险快速发展的需要。

因此,银保监会启动了对原制度的修订工作,以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完善相关精算规定。

调低年金险附加费用率

从2013年开始,原保监会按照“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人身险三步走”的改革路线图,启动了人身保险的费率改革进程,先后下发了《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万能险精算规定》《分红险精算规定》,又在2016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人身险精算制度,可以促进保险公司条款费率设计更加科学合理,规范人身险市场,防范行业快速发展产生的风险。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中国精算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陈凯称,无论是费率政策还是精算规定,最终都会作用在产品设计上。本次对《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整体修订,是进一步对人身险行业的精算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也更加符合市场发展的趋势和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实际需求。

记者梳理发现,与1999年的90号文相比,本次修订的《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对附加费用率水平进行了调整,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附加费用率有所提高,年金险的附加费用率有所降低。

对此,王国军认为,在20年的精算实践中,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以及产品更加复杂多样,各项数据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此次修订是根据20年的数据来规范附加费用率,更加科学合理。例如,年金险期限很长,而且每年都会交一部分保费,按照之前的规定来计算的话费用率收得高了,所以进行了调整。

保证续保产品需额外计提准备金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修改,补充了健康保险相关规定,在责任准备金部分新增对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

“这两年健康保险的增长速度实在太快了,但是随着疾病谱的变化,随着医疗技术的改进,人们的寿命在延长,疾病风险可能会更大。”王国军认为,新的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对健康保险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然后再测算费率。监管部门是从防风险的角度出发,让保险公司更谨慎、更科学地设计产品、制定价格。

本次修订还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要求保证续保产品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外,还需要计提保证责任的额外责任准备金。

陈凯表示,如果监管部门不进行明确要求,理论上来说,保险公司是不需要额外提取准备金的。而这一次调整,明确区别了有续保保证和无续保保证产品风险程度的差异,目的是更有效地防范风险,加强风险防控。

王国军称,消费者既然选择续保,说明它的风险没有降低。一般来说,保险产品保证续保的时间越长,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它的风险就会越大,那么必须有一定的准备金来进行补偿,一旦因保证续保造成的风险发生,就需要这部分准备金来保证被保险人能够拿到理赔金。

本次修订还进一步规范了分红险红利分配演示机制。近年来,分红险红利分配不合理、不透明、夸大演示利益等问题日益突出,产生了很多销售纠纷。

王国军表示,严监管下分红险的风险已经降低了很多,但是还存在一些公司用演示的收益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对整个行业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监管部门主要是提醒保险公司在红利分配演示时不要设置陷阱、欺骗消费者,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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