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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就行政处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14 09:03:1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冯娜娜】

10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是为适应银行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快推进机构改革后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范,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严肃整治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而起草。

中国银保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修改后发布实施。该办法正式施行之日,《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7年第1号)将同时废止。

《办法》全文共计9章99条,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内容作出全流程规范。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取消(撤销)任职资格;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比《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行政处罚范围中提到的“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可发现,该《办法》中的表述有了变化。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四条原则:一是公平、公正、公开;二是程序合法;三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办法》在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方面规定更明晰。

对比《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办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规定有了新变化。

《办法》明确,银保监会对四类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直接监管的保险业法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银行业机构经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其他应当由银保监会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五类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其他应由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银保监会就行政处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0-14

【记者 冯娜娜】

10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是为适应银行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快推进机构改革后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范,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严肃整治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而起草。

中国银保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修改后发布实施。该办法正式施行之日,《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7年第1号)将同时废止。

《办法》全文共计9章99条,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内容作出全流程规范。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取消(撤销)任职资格;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比《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行政处罚范围中提到的“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可发现,该《办法》中的表述有了变化。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四条原则:一是公平、公正、公开;二是程序合法;三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办法》在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方面规定更明晰。

对比《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办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规定有了新变化。

《办法》明确,银保监会对四类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直接监管的保险业法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银行业机构经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其他应当由银保监会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五类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其他应由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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