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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就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14 09:03:45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冯娜娜】

10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修改后发布实施。

该办法施行之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银监会令2006年第1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2号)将同时废止。

银保监会方面明确,中国银保监会起草该规定是为适应银行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及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程序规定》全文共计6章39条,着眼于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提升行政许可质效,充分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对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公示等全流程进行了程序事项规范。

银保监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及银保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保险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程序规定》明确,银保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效率及便民的原则。对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增加了“非歧视”原则。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

银保监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及银保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保险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程序规定》明确,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一是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相应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二是申请人被银保监会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三是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四是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程序规定》详细列举了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时间的情形包括: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自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收到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时间;需要对有关信访、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需要专家评审的,自组织专家评审之日起到书面评审意见形成的时间;需要组织听证的,自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到听证结束的时间;中止审查的,自中止审查决定作出之日起到恢复审查通知出具的时间;法律规定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的检验、检测等其他时间。


银保监会就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0-14

【记者 冯娜娜】

10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修改后发布实施。

该办法施行之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银监会令2006年第1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2号)将同时废止。

银保监会方面明确,中国银保监会起草该规定是为适应银行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及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程序规定》全文共计6章39条,着眼于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提升行政许可质效,充分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对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公示等全流程进行了程序事项规范。

银保监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及银保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保险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程序规定》明确,银保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效率及便民的原则。对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增加了“非歧视”原则。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

银保监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及银保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保险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程序规定》明确,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一是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相应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二是申请人被银保监会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三是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四是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程序规定》详细列举了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时间的情形包括: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自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收到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时间;需要对有关信访、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需要专家评审的,自组织专家评审之日起到书面评审意见形成的时间;需要组织听证的,自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到听证结束的时间;中止审查的,自中止审查决定作出之日起到恢复审查通知出具的时间;法律规定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的检验、检测等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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