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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就履职回避工作公开征求意见

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

发布时间:2019-10-14 09:04:35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督促各机构员工公平公正履职。

□记者 冯娜娜

10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该办法是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督促各机构员工公平公正履职起草。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四大总体思路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包括四大点:突出重点、底线思维、强化监督、稳妥有序。

“突出重点”是指《指导意见》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着重抓好对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关键人员的履职回避工作。对关键人员实行业务回避和任职回避的双重管理,对普通员工则根据其岗位职责,要求其在从事重点业务时实行业务回避。

“底线思维”是指《指导意见》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提出原则性的底线要求,各机构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员工招录、职务调整、业务经营等环节提出更严格、差异化的回避要求。

“强化监督”是指《指导意见》加强对履职回避工作的内部问责和外部监管,扎紧制度篱笆,堵塞管理漏洞,以强有力的惩戒措施推动履职回避工作在银行业保险业“落地生根”。

“稳妥有序”是指《指导意见》履职回避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相关工作要注意方式方法,加强员工教育,尊重员工意愿,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在严控增量基础上,分步清理存量问题。

明确五大核心重点

《指导意见》明确履职回避工作的机构范围,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银保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履职回避工作的员工范围包括在银行保险机构中从事辅助性服务的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普通员工实行履职回避。“关键人员”指银行保险机构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其他员工为本指导意见所称“普通员工”。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指导意见》共包括总体要求、回避对象、任职回避、业务回避、回避程序、工作要求和回避惩戒七个方面、二十一条。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履职回避工作的对象范围、回避方式和程序;二是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人员,重点抓好对关键人员的亲属回避管理;三是推动机构健全制度机制建设;四是明确内外部回避惩戒措施;五是适当增强制度弹性。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是区分银行保险机构员工中的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分别明确其在任职和业务经营等环节的回避方式和程序,并对相关制度机制建设、惩戒措施等作出规定。明确回避方式包括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两种形式,并对相应的回避程序进行了规范。

《指导意见》把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区分开来,重点是管住关键人员的履职回避,并从两个维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关键人员和亲属要执行同一单位的职务隶属回避。即双方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另一方面,对于不在同一单位,但是本人与亲属存在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情况的,也应回避。另外,关键人员还应按要求进行轮岗。

其中,“同一单位”指银行保险机构关键人员所在机构本部。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各级直属机构、事业部等视为同一单位。

《指导意见》主要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强化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各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并完善内部专门的履职回避制度办法。

《指导意见》明确了内外部回避惩戒措施。一是加强内部问责。对于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的,要求各机构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二是强化监管约束。要求监管机构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持续跟进整改进展和结果,开展整改问责。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考虑到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各个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指导意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适当增强制度弹性。一方面,对于存量任职回避问题的整改给了3年的过渡期,要求机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将存量问题清理完毕。另一方面,对于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进行回避的,允许经机构审批后予以豁免,但要求在其所在单位公示,并将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同时,豁免人员的信息要按季报机构总部和监管机构。

建立健全履职回避制度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指导意见》对监管机构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包括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履职回避制度、对违反履职回避工作要求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为了推动相关工作有效开展,《指导意见》要求机构将自身制定的履职回避制度、制度执行情况、内部问责情况、存量摸排情况和清理工作计划等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指导把关,并督促其抓好落实。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监管机构将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情况作为内控监管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持续跟进整改进展和整改结果,开展整改问责。对于严重违反履职回避工作要求的,监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违规情形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履职回避制度,将履职回避作为合规文化、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履职回避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营造主动申报、严格回避、公正履职、强化内控的文化氛围。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建设,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


中国银保监会就履职回避工作公开征求意见

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0-14

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督促各机构员工公平公正履职。

□记者 冯娜娜

10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该办法是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督促各机构员工公平公正履职起草。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四大总体思路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包括四大点:突出重点、底线思维、强化监督、稳妥有序。

“突出重点”是指《指导意见》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着重抓好对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关键人员的履职回避工作。对关键人员实行业务回避和任职回避的双重管理,对普通员工则根据其岗位职责,要求其在从事重点业务时实行业务回避。

“底线思维”是指《指导意见》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提出原则性的底线要求,各机构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员工招录、职务调整、业务经营等环节提出更严格、差异化的回避要求。

“强化监督”是指《指导意见》加强对履职回避工作的内部问责和外部监管,扎紧制度篱笆,堵塞管理漏洞,以强有力的惩戒措施推动履职回避工作在银行业保险业“落地生根”。

“稳妥有序”是指《指导意见》履职回避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相关工作要注意方式方法,加强员工教育,尊重员工意愿,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在严控增量基础上,分步清理存量问题。

明确五大核心重点

《指导意见》明确履职回避工作的机构范围,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银保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履职回避工作的员工范围包括在银行保险机构中从事辅助性服务的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普通员工实行履职回避。“关键人员”指银行保险机构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其他员工为本指导意见所称“普通员工”。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指导意见》共包括总体要求、回避对象、任职回避、业务回避、回避程序、工作要求和回避惩戒七个方面、二十一条。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履职回避工作的对象范围、回避方式和程序;二是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人员,重点抓好对关键人员的亲属回避管理;三是推动机构健全制度机制建设;四是明确内外部回避惩戒措施;五是适当增强制度弹性。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是区分银行保险机构员工中的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分别明确其在任职和业务经营等环节的回避方式和程序,并对相关制度机制建设、惩戒措施等作出规定。明确回避方式包括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两种形式,并对相应的回避程序进行了规范。

《指导意见》把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区分开来,重点是管住关键人员的履职回避,并从两个维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关键人员和亲属要执行同一单位的职务隶属回避。即双方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另一方面,对于不在同一单位,但是本人与亲属存在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情况的,也应回避。另外,关键人员还应按要求进行轮岗。

其中,“同一单位”指银行保险机构关键人员所在机构本部。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各级直属机构、事业部等视为同一单位。

《指导意见》主要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强化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各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并完善内部专门的履职回避制度办法。

《指导意见》明确了内外部回避惩戒措施。一是加强内部问责。对于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的,要求各机构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二是强化监管约束。要求监管机构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持续跟进整改进展和结果,开展整改问责。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考虑到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各个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指导意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适当增强制度弹性。一方面,对于存量任职回避问题的整改给了3年的过渡期,要求机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将存量问题清理完毕。另一方面,对于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进行回避的,允许经机构审批后予以豁免,但要求在其所在单位公示,并将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同时,豁免人员的信息要按季报机构总部和监管机构。

建立健全履职回避制度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指导意见》对监管机构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包括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履职回避制度、对违反履职回避工作要求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为了推动相关工作有效开展,《指导意见》要求机构将自身制定的履职回避制度、制度执行情况、内部问责情况、存量摸排情况和清理工作计划等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指导把关,并督促其抓好落实。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监管机构将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情况作为内控监管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持续跟进整改进展和整改结果,开展整改问责。对于严重违反履职回避工作要求的,监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违规情形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履职回避制度,将履职回避作为合规文化、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履职回避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营造主动申报、严格回避、公正履职、强化内控的文化氛围。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建设,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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