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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为金融业扩大开放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19-10-16 08:54:15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冯娜娜

10月15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表示,本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银行条例》)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已宣布的重大金融开放举措,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外资有效发挥了“鲶鱼效应”

《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和《外资银行条例》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

刘福寿介绍,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2018年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银保监会陆续提出一系列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新举措,并先后发布,市场反响积极。《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和《外资银行条例》的修改将有利于进一步丰富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主体,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中外资金融机构提升竞争能力,也有利于我们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

数据显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华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

刘福寿认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参与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有效发挥“鲶鱼效应”,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竞争力提升。总体来看,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与利用外资的成效显著,在提高行业整体竞争水平的同时,开放带来的风险总体可控。

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

据介绍,本次修改工作把握的主要原则有三条:一是扩大开放与自主灵活实施并立,结合国内改革发展目标和国家战略需要进行开放,实现互利共赢;二是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通过有效措施保障金融安全,落实开放举措;三是扩大开放与有序推进并行,注重对外开放与我国实际相结合,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道路。

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限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同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准入门槛,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条:一是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二是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三是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四是改进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银保监会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的业务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进一步提升在华外资银行服务能力;二是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三是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进一步优化在华外资银行的营商环境,使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外资银行一开业即拥有全面的本外币服务能力,在为实体经济更好提供服务的同时,增加盈利来源。

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作出调整,银保监会负责人介绍,为保证安全的同时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将原来规定的“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资产”。同时,增加规定: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不受“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限制。

将加快推进相关配套制度修订完善

刘福寿介绍,《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和《外资银行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扩大了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为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

刘福寿表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机构,为中国金融市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银保监会希望现有外资机构能够充分利用《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和《外资银行条例》修改带来的发展空间和机会,不断提高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力与管理能力。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加快推进《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进一步优化银行业、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相关链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学界业界热议外资银行外资保险修例 


国务院:为金融业扩大开放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0-16

□记者 冯娜娜

10月15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表示,本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银行条例》)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已宣布的重大金融开放举措,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外资有效发挥了“鲶鱼效应”

《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和《外资银行条例》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

刘福寿介绍,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2018年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银保监会陆续提出一系列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新举措,并先后发布,市场反响积极。《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和《外资银行条例》的修改将有利于进一步丰富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主体,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中外资金融机构提升竞争能力,也有利于我们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

数据显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华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

刘福寿认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参与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有效发挥“鲶鱼效应”,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竞争力提升。总体来看,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与利用外资的成效显著,在提高行业整体竞争水平的同时,开放带来的风险总体可控。

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

据介绍,本次修改工作把握的主要原则有三条:一是扩大开放与自主灵活实施并立,结合国内改革发展目标和国家战略需要进行开放,实现互利共赢;二是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通过有效措施保障金融安全,落实开放举措;三是扩大开放与有序推进并行,注重对外开放与我国实际相结合,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道路。

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限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同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准入门槛,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条:一是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二是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三是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四是改进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银保监会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的业务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进一步提升在华外资银行服务能力;二是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三是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进一步优化在华外资银行的营商环境,使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外资银行一开业即拥有全面的本外币服务能力,在为实体经济更好提供服务的同时,增加盈利来源。

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作出调整,银保监会负责人介绍,为保证安全的同时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将原来规定的“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资产”。同时,增加规定: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不受“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限制。

将加快推进相关配套制度修订完善

刘福寿介绍,《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和《外资银行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扩大了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为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

刘福寿表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机构,为中国金融市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银保监会希望现有外资机构能够充分利用《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和《外资银行条例》修改带来的发展空间和机会,不断提高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力与管理能力。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加快推进《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进一步优化银行业、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相关链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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