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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规范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

发布时间:2019-11-21 09:32:0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实习记者 谭乐之】11月20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部分银行在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等现象提出监管要求,引导辖内银行业机构积极履行政治责任、金融责任和社会责任,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质效。

近年来,北京银保监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文件推进北京地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加强小微企业信贷监测考核,积极推进“续贷中心”等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形式。北京辖内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贷款户数持续增长,截至2019年9月末,北京辖内14家法人银行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743.62亿元,较年初增长27.76%,比各项贷款增速高17.14个百分点;贷款户数2.82万户,比年初增加2458户,总体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

但监管部门也发现,个别银行未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小微企业“减费让利”政策落实力度仍有待加强,部分小微企业贷款存在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问题,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

北京银保监局此次印发《通知》,从严禁借贷搭售、严禁转嫁成本、协商费用分担、完善激励机制、规范员工行为等5个方面对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予以规范,坚决遏制辖内银行业机构变相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等行为。

《通知》中细化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的违规表现形式,如将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发放时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授信条件与购买保险、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购买金额、期限挂钩;凭借银行自身优势,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客户承担相关费用的形式变相转嫁成本;要求客户先委托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后申请贷款的形式变相转嫁成本等违规行为。

《通知》明确了银行与小微企业“协商费用分担”的原则,并细化为“明确办理标准、实行名单管理、约定分担比例”三项具体标准,要求银行业机构进一步提升信用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明确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等风险防控环节的具体标准,并对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实行动态名单制管理。同时,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积极与小微企业客户协商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承担方式,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小微企业客户承担全部费用,鼓励银行主动为客户承担更多费用。

《通知》强调,银行业机构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员工行为,不得设定过高的经营效益类指标,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和相关指标要求。银行业机构应统一规范营销术语,并将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基层机构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严禁员工诱导、误导、强制小微企业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对损害小微企业客户利益、增加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北京银保监局规范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1-21

【实习记者 谭乐之】11月20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部分银行在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等现象提出监管要求,引导辖内银行业机构积极履行政治责任、金融责任和社会责任,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质效。

近年来,北京银保监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文件推进北京地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加强小微企业信贷监测考核,积极推进“续贷中心”等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形式。北京辖内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贷款户数持续增长,截至2019年9月末,北京辖内14家法人银行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743.62亿元,较年初增长27.76%,比各项贷款增速高17.14个百分点;贷款户数2.82万户,比年初增加2458户,总体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

但监管部门也发现,个别银行未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小微企业“减费让利”政策落实力度仍有待加强,部分小微企业贷款存在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问题,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

北京银保监局此次印发《通知》,从严禁借贷搭售、严禁转嫁成本、协商费用分担、完善激励机制、规范员工行为等5个方面对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予以规范,坚决遏制辖内银行业机构变相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等行为。

《通知》中细化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的违规表现形式,如将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发放时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授信条件与购买保险、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购买金额、期限挂钩;凭借银行自身优势,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客户承担相关费用的形式变相转嫁成本;要求客户先委托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后申请贷款的形式变相转嫁成本等违规行为。

《通知》明确了银行与小微企业“协商费用分担”的原则,并细化为“明确办理标准、实行名单管理、约定分担比例”三项具体标准,要求银行业机构进一步提升信用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明确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等风险防控环节的具体标准,并对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实行动态名单制管理。同时,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积极与小微企业客户协商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承担方式,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小微企业客户承担全部费用,鼓励银行主动为客户承担更多费用。

《通知》强调,银行业机构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员工行为,不得设定过高的经营效益类指标,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和相关指标要求。银行业机构应统一规范营销术语,并将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基层机构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严禁员工诱导、误导、强制小微企业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对损害小微企业客户利益、增加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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