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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者自负” 信托投资者如何理性维权

发布时间:2019-11-26 09:57:58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实习记者 樊融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买卖金融产品中“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再次被明确。频频爆雷,刚兑不再,信托产品成为了广大投资者又爱又恨的产品。专家建议信托投资者应该增强金融知识,充分了解自身权利,在正当权益遭受损失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理性维权。

增加金融知识

“信托产品是一种复杂的金融产品,要理解它,投资者应不断提升自身的金融水平,充分了解信托产品的基本特性,产品的各项要素以及信托投资领域的相关风险。”江西银保监局消保处处长郭旭红在中国信托业2019年投资者教育活动大会上表示。

投资范围广、运用方式灵活、产品结构相对复杂等原因都让信托从一开始就成为一个高门槛的投资产品。

为了能够真正了解项目,许多投资者也都努力增加金融领域的知识储备。信托投资者甘嘉表示,自己喜欢了解并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对经济形势始终保持着关注,因此在信托投资领域走得弯路比较少。

“反观我周边的一些朋友,有人因为突然手里有钱了,但不了解相关的金融知识,盲目投资,最终损失惨重。”甘嘉表示。

熟知并运用法律权利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8项权利。

郭旭红表示:“信托投资人要充分行使自身的权利,了解相关信托公司的企业信息、产品信息、行业信息等,充分评估信托产品的安全情况。”

他认为,在选择信托产品时,消费者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信托公司,并且对信托资金的投向、所投资项目的行业现状、现金流稳定程度、未来市场状况等因素进行详细的了解;对于有担保的信托项目,不能只看担保方的资产规模,还要看担保方的资本结构、利润率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等因素。此外,信托投资人还应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开展相对应的投资,不能只看产品收益而忽视产品风险。

购买门槛起点高、购买手续繁琐是信托产品的的特征,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每一笔信托产品之前,都应对购买活动的任何细节予以高度关注。

郭旭红还提示信托消费者需要通过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正确填写联系方式,金融机构在进行产品信息披露时,往往通过金融消费者填写的联系方式发布至消费者手中,如填写不正确,可能导致信息接收不及时。一些金融机构为了方便消费者,会将关键条款以加黑加粗或特殊字体突出显示,销售人员也会对这些条款着重讲解,对于关键条款,建议信托消费者详细咨询。

熟悉维权途径,理性维权

郭旭红建议,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后,可及时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银行业协会寻求调解帮助,或向监管机构投诉;对于自身所受到的损失,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还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求偿权的实现。

中盛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佳在中国信托业2019年投资者教育活动大会上表示,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信托投资者一定要理性维权,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她认为,对于签署的文件、信托公司披露的各类信息,信托投资者都要妥善保存以备后续维权需要。

她表示,信托投资者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同时投资者还可以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这些都是未来信托投资人进行权利主张的重要证据。


“买者自负” 信托投资者如何理性维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1-26

□实习记者 樊融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买卖金融产品中“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再次被明确。频频爆雷,刚兑不再,信托产品成为了广大投资者又爱又恨的产品。专家建议信托投资者应该增强金融知识,充分了解自身权利,在正当权益遭受损失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理性维权。

增加金融知识

“信托产品是一种复杂的金融产品,要理解它,投资者应不断提升自身的金融水平,充分了解信托产品的基本特性,产品的各项要素以及信托投资领域的相关风险。”江西银保监局消保处处长郭旭红在中国信托业2019年投资者教育活动大会上表示。

投资范围广、运用方式灵活、产品结构相对复杂等原因都让信托从一开始就成为一个高门槛的投资产品。

为了能够真正了解项目,许多投资者也都努力增加金融领域的知识储备。信托投资者甘嘉表示,自己喜欢了解并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对经济形势始终保持着关注,因此在信托投资领域走得弯路比较少。

“反观我周边的一些朋友,有人因为突然手里有钱了,但不了解相关的金融知识,盲目投资,最终损失惨重。”甘嘉表示。

熟知并运用法律权利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8项权利。

郭旭红表示:“信托投资人要充分行使自身的权利,了解相关信托公司的企业信息、产品信息、行业信息等,充分评估信托产品的安全情况。”

他认为,在选择信托产品时,消费者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信托公司,并且对信托资金的投向、所投资项目的行业现状、现金流稳定程度、未来市场状况等因素进行详细的了解;对于有担保的信托项目,不能只看担保方的资产规模,还要看担保方的资本结构、利润率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等因素。此外,信托投资人还应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开展相对应的投资,不能只看产品收益而忽视产品风险。

购买门槛起点高、购买手续繁琐是信托产品的的特征,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每一笔信托产品之前,都应对购买活动的任何细节予以高度关注。

郭旭红还提示信托消费者需要通过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正确填写联系方式,金融机构在进行产品信息披露时,往往通过金融消费者填写的联系方式发布至消费者手中,如填写不正确,可能导致信息接收不及时。一些金融机构为了方便消费者,会将关键条款以加黑加粗或特殊字体突出显示,销售人员也会对这些条款着重讲解,对于关键条款,建议信托消费者详细咨询。

熟悉维权途径,理性维权

郭旭红建议,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后,可及时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银行业协会寻求调解帮助,或向监管机构投诉;对于自身所受到的损失,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还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求偿权的实现。

中盛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佳在中国信托业2019年投资者教育活动大会上表示,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信托投资者一定要理性维权,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她认为,对于签署的文件、信托公司披露的各类信息,信托投资者都要妥善保存以备后续维权需要。

她表示,信托投资者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同时投资者还可以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这些都是未来信托投资人进行权利主张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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