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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股权进退指南

发布时间:2019-12-10 09:37:14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彭远汉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保护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等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对此, 要以“中国信托、诚信托付”为核心理念,强化股权监管力度,进一步整治信托市场乱象,对标资管新规,统一股权监管标准,促进信托抓住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国民财富积累增长的机遇,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建立“三位一体”管理框架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借鉴并沿用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股东穿透监管、股东分类管理等良好制度实践,以问题为导向、“三位一体”股权管理框架为主线,明确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方主体从股权进入到退出各阶段的股权管理职责。旨在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保护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等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信托法》。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弥补制度短板

提升股权监管质效

在金融领域,信托业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通常被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从1979年至今,我国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满足企业和个人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社会财富的急剧增长,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专业理财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也迫切希望我国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2018年1月,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后,信托公司作为参照适用机构,逐步加强股权穿透监管,强化主要股东管理。整体而言,信托业股权监管工作较以往有了较大完善。然而,考虑到信托业曾历经多次清理整顿,其股权管理特征、风险特征、监督管理体系与商业银行差异较大等因素,一些股权管理突出问题仍无法通过现行制度安排予以解决。

近年来,信托业股权管理乱象导致部分信托公司风险事件频发,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托业转型发展。现行信托业监管规制体系中虽对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有所规范,但随着行业发展变化,个别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日渐显现,给有效监管带来不小挑战。必须从我国信托业的现状出发,从我国信托业的市场定位、政策法规、发展环境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找出我国信托业面临的问题,与时俱进,多措并举,促使我国信托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得到健康发展。因此,为弥补制度短板,借鉴国内监管实践并结合信托业发展实际,中国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促进信托股权管理乱象的有效治理,提升信托业股权监管质效。

回归本源

服务实体经济

众所周知,信托兼具法律属性和金融属性。我国信托业发展至今,在用实际行动践行社会责任,在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彰显了社会价值。为了推进我国信托业回归本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我国的信托业要以“中国信托、诚信托付”为核心理念,强化股权监管力度,进一步整治信托市场乱象,对标资管新规,统一股权监管标准,促进信托抓住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国民财富积累增长的机遇,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一是回归本源要创新。要严格实行信托公司股东责任,包括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以及股东在股权取得、股权持有、股权退出各个阶段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从市场准入、股权信息动态管理、股东行为分类管控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管理。继续加大创新力度,通过发挥多层次、多领域、多渠道配置资源的独特优势,不断拓展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和深度,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以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大力响应“三去一降一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信托公司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二是顺“市”而转要创新。要严格履行信托公司职责,包括信托公司在股权变更期间应履行的职责、应承担的股权事务管理责任、应履行的股东行为管理职责等。从关联交易管理原则、关联方名单制管理、关联交易内控机制安排方面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落实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责任,突出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方主体从股权进入到退出各个阶段的股权管理职责。要以市场导向,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向强调资产获取能力、资金配置能力以及回归信托制度本源的方向转变,不断提供优质便捷的信托服务,为实体经济稳健发展、投资者“获得感”稳步提升作出应有的贡献,实现行业与社会和谐互动的发展目标。

三是先人后己要创新。要严格加强对信托公司股权的监管,包括明确监管部门股权穿透监管措施和手段,对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等。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引入注重公司长远发展、管理经验成熟的战略投资者,促进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的监管导向,充分体现信托“利他在前、利己在后”的受托责任。

四是有效对接要创新。信托在优化金融结构方面有很好的发挥空间,信托的业务形式、制度功能以及信托公司的业务架构最适合成为两者之间的桥梁,能把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各自的优势发挥出来。要严格明晰法律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依据,严格按照信托公司股东和信托公司罚则规定办事,进一步推进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将公司治理职责落实到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层面,明确不同主体在股权变更、股权持有阶段职责。采取多措并举,实行无缝对接,自始至终将信托回归本源与金融回归本源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信托拥有的综合化金融功能和多样化金融工具的优势,更加彰显信托具有的高度市场化的灵活性和便利性的特点,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景德镇市金融学会)


信托业股权进退指南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2-10

□彭远汉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保护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等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对此, 要以“中国信托、诚信托付”为核心理念,强化股权监管力度,进一步整治信托市场乱象,对标资管新规,统一股权监管标准,促进信托抓住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国民财富积累增长的机遇,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建立“三位一体”管理框架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借鉴并沿用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股东穿透监管、股东分类管理等良好制度实践,以问题为导向、“三位一体”股权管理框架为主线,明确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方主体从股权进入到退出各阶段的股权管理职责。旨在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保护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等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信托法》。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弥补制度短板

提升股权监管质效

在金融领域,信托业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通常被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从1979年至今,我国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满足企业和个人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社会财富的急剧增长,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专业理财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也迫切希望我国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2018年1月,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后,信托公司作为参照适用机构,逐步加强股权穿透监管,强化主要股东管理。整体而言,信托业股权监管工作较以往有了较大完善。然而,考虑到信托业曾历经多次清理整顿,其股权管理特征、风险特征、监督管理体系与商业银行差异较大等因素,一些股权管理突出问题仍无法通过现行制度安排予以解决。

近年来,信托业股权管理乱象导致部分信托公司风险事件频发,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托业转型发展。现行信托业监管规制体系中虽对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有所规范,但随着行业发展变化,个别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日渐显现,给有效监管带来不小挑战。必须从我国信托业的现状出发,从我国信托业的市场定位、政策法规、发展环境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找出我国信托业面临的问题,与时俱进,多措并举,促使我国信托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得到健康发展。因此,为弥补制度短板,借鉴国内监管实践并结合信托业发展实际,中国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促进信托股权管理乱象的有效治理,提升信托业股权监管质效。

回归本源

服务实体经济

众所周知,信托兼具法律属性和金融属性。我国信托业发展至今,在用实际行动践行社会责任,在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彰显了社会价值。为了推进我国信托业回归本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我国的信托业要以“中国信托、诚信托付”为核心理念,强化股权监管力度,进一步整治信托市场乱象,对标资管新规,统一股权监管标准,促进信托抓住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国民财富积累增长的机遇,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一是回归本源要创新。要严格实行信托公司股东责任,包括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以及股东在股权取得、股权持有、股权退出各个阶段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从市场准入、股权信息动态管理、股东行为分类管控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管理。继续加大创新力度,通过发挥多层次、多领域、多渠道配置资源的独特优势,不断拓展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和深度,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以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大力响应“三去一降一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信托公司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二是顺“市”而转要创新。要严格履行信托公司职责,包括信托公司在股权变更期间应履行的职责、应承担的股权事务管理责任、应履行的股东行为管理职责等。从关联交易管理原则、关联方名单制管理、关联交易内控机制安排方面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落实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责任,突出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方主体从股权进入到退出各个阶段的股权管理职责。要以市场导向,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向强调资产获取能力、资金配置能力以及回归信托制度本源的方向转变,不断提供优质便捷的信托服务,为实体经济稳健发展、投资者“获得感”稳步提升作出应有的贡献,实现行业与社会和谐互动的发展目标。

三是先人后己要创新。要严格加强对信托公司股权的监管,包括明确监管部门股权穿透监管措施和手段,对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等。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引入注重公司长远发展、管理经验成熟的战略投资者,促进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的监管导向,充分体现信托“利他在前、利己在后”的受托责任。

四是有效对接要创新。信托在优化金融结构方面有很好的发挥空间,信托的业务形式、制度功能以及信托公司的业务架构最适合成为两者之间的桥梁,能把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各自的优势发挥出来。要严格明晰法律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依据,严格按照信托公司股东和信托公司罚则规定办事,进一步推进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将公司治理职责落实到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层面,明确不同主体在股权变更、股权持有阶段职责。采取多措并举,实行无缝对接,自始至终将信托回归本源与金融回归本源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信托拥有的综合化金融功能和多样化金融工具的优势,更加彰显信托具有的高度市场化的灵活性和便利性的特点,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景德镇市金融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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