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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两全保险:保障期限放宽至不短于3年

发布时间:2019-12-11 09:02:41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张爽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通知》对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实施额度和比例控制。规定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1倍以内,且占公司年度规模保费比例不得超过20%。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或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规模保费超出上述规定限额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银保监会报告。未及时停售、未及时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以及两全保险销售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将依法对保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以及总精算师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应对负债久期缺口

随着人身险的结构调整和业务转型,保险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负债久期相对较长,资产久期相对较短的期限不匹配问题。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人身险公司平均负债久期是12.42年,平均资产久期为5.77年,平均久期缺口是6.6年,缺口比较突出。

从公司个体情况看,部分外资公司和中型中资公司久期缺口超过10年,一些大型公司缺口也在5年-10年,长钱短配问题带来的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成为行业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

“从这个角度来讲,将两全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由过去的不短于5年,放松至不短于3年,对于各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防范利率风险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允许保险公司开发不短于3年的保险产品也有助于个别公司化解现金流压力。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末,人身险业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入是9505亿元,即行业整体是现金净流入状态。但是由于不同公司产品结构不同,可能会出现在某个时间段内现金净流出,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根据监管的测算,通过这次的政策调整,会缓解部分公司的现金流压力。

进一步丰富产品供给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适度放开3年期两全保险产品,也是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保险需求的一个具体措施。

“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从实践来看,两全保险产品在提供死亡风险保障的同时,也具有较强的储蓄性,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数据显示,2014年以前,两全保险的保费收入占人身险公司总保费收入一半以上。其中2010年到2011年间占比均超过60%。

目前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储蓄产品,多以灵活期限或3年期以下的期限为主,中长期金融产品相对比较缺乏,适度放开3年期产品也能够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满足市场对金融产品的多元化需求。

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要一致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实上,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两全保险产品期限设计应不短于5年。但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变相调整保险期间,形成了中短存续期产品。因此,过去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文件中曾指出,其存在保险产品的实际存续期与保险期间不一致的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必须做到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一致,禁止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等条款设计,或者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改变保险产品实际存续期间,也不得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这一要求对于所有人身保险产品均试用,防止出现销售宣传的保险期间与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从而损害投保人利益的问题。

有效防止此类业务迅速做大

据了解,监管部门对《通知》实施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评估分析。从评估结果看,尽管放开了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但不会出现5年期以下业务快速增长,甚至偏离保险保障本源的情况。

从目前行业数据来看,经过2013年以来一系列监管制度的出台,中短存续期业务大幅减少,保费收入占比从2015年年底的31%降至2019年三季度末的4%,保费规模从7500亿元下降到2500亿元。

同时,《通知》对于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业务给予了较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包括偿付能力、实施额度和比例控制、董事会审议、增加备案材料等,要求公司从流动性和资产负债管理角度说明销售5年期以下产品的必要性,并且逐月报送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经营情况,监管部门将及时跟踪监测。

“上述措施,在放开5年及以下产品的同时保持严格监管,能够有效防止个别公司通过大规模销售此类业务、快速做大资产规模、偏离保险保障本源的情况。”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两全保险:保障期限放宽至不短于3年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2-11

□记者 张爽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通知》对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实施额度和比例控制。规定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1倍以内,且占公司年度规模保费比例不得超过20%。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或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规模保费超出上述规定限额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银保监会报告。未及时停售、未及时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以及两全保险销售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将依法对保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以及总精算师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应对负债久期缺口

随着人身险的结构调整和业务转型,保险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负债久期相对较长,资产久期相对较短的期限不匹配问题。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人身险公司平均负债久期是12.42年,平均资产久期为5.77年,平均久期缺口是6.6年,缺口比较突出。

从公司个体情况看,部分外资公司和中型中资公司久期缺口超过10年,一些大型公司缺口也在5年-10年,长钱短配问题带来的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成为行业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

“从这个角度来讲,将两全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由过去的不短于5年,放松至不短于3年,对于各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防范利率风险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允许保险公司开发不短于3年的保险产品也有助于个别公司化解现金流压力。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末,人身险业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入是9505亿元,即行业整体是现金净流入状态。但是由于不同公司产品结构不同,可能会出现在某个时间段内现金净流出,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根据监管的测算,通过这次的政策调整,会缓解部分公司的现金流压力。

进一步丰富产品供给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适度放开3年期两全保险产品,也是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保险需求的一个具体措施。

“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从实践来看,两全保险产品在提供死亡风险保障的同时,也具有较强的储蓄性,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数据显示,2014年以前,两全保险的保费收入占人身险公司总保费收入一半以上。其中2010年到2011年间占比均超过60%。

目前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储蓄产品,多以灵活期限或3年期以下的期限为主,中长期金融产品相对比较缺乏,适度放开3年期产品也能够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满足市场对金融产品的多元化需求。

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要一致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实上,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两全保险产品期限设计应不短于5年。但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变相调整保险期间,形成了中短存续期产品。因此,过去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文件中曾指出,其存在保险产品的实际存续期与保险期间不一致的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必须做到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一致,禁止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等条款设计,或者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改变保险产品实际存续期间,也不得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这一要求对于所有人身保险产品均试用,防止出现销售宣传的保险期间与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从而损害投保人利益的问题。

有效防止此类业务迅速做大

据了解,监管部门对《通知》实施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评估分析。从评估结果看,尽管放开了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但不会出现5年期以下业务快速增长,甚至偏离保险保障本源的情况。

从目前行业数据来看,经过2013年以来一系列监管制度的出台,中短存续期业务大幅减少,保费收入占比从2015年年底的31%降至2019年三季度末的4%,保费规模从7500亿元下降到2500亿元。

同时,《通知》对于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业务给予了较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包括偿付能力、实施额度和比例控制、董事会审议、增加备案材料等,要求公司从流动性和资产负债管理角度说明销售5年期以下产品的必要性,并且逐月报送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经营情况,监管部门将及时跟踪监测。

“上述措施,在放开5年及以下产品的同时保持严格监管,能够有效防止个别公司通过大规模销售此类业务、快速做大资产规模、偏离保险保障本源的情况。”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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