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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以致用,“当”有可为

发布时间:2019-12-12 09:21:3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武建强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变化,典当行业经营发展告别高增长、进入阵痛期。整个行业出现经营规模收缩、息费收入下降,业务笔数、上缴税金、税后利润、从业人数等下滑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规章滞后脱节、行业形象环境欠佳、监管自律亟待加强等。

肇始于我国南朝佛寺长生库的典当业传统而又古老,堪称现代金融业之鼻祖。历经繁荣、衰落,旧时的典当业今非昔比。2015年,央行、银监会等五部门明确金融行业企业分类标准,将典当行明确为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特别是随着2018年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督规则职责划归银保监会管理,典当行金融企业的身份和地位再次得以“正名”。这是一个重大的标志性事件,意味着典当行自此正式被纳入金融体系框架,同时也找到自己新的“娘家”归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在今年8月举行的第二届中国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峰会上,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王文刚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构建错位竞争的普惠金融供给格局,引导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六类机构在普惠金融领域发挥作用。着重指出引导典当行转入细分行业,强调民品特色。

作为普惠金融供给体系补充之一的典当行应顺势而为,突出特色,赋能科技,强化创新。2015年“钱荒”来袭,典当行这些处于外围的类金融机构又再度成为不少个人和中小企业应急融资的新渠道。新时代新背景下现代典当行业如何发挥自身优势、规范创新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

一是优化法规制度供给。目前沿用的仍是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就其法律等级和效力而言,属于行政规章,层次和效力低于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加快立法进度,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尽快出台;在此基础上,坚持“重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原则,立足典当功能,从制度设计、行业发展、监管思路等方面着手,明晰长期发展战略和阶段性建设目标,对原有《典当管理办法》相应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地方金融监管局要适时出台当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唯有如此,才能使典当行业发展与监管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是坚持“不变”与“变”。“不变”,就是要不忘初心,坚守主业,回归本源,作为金融毛细血管,推广普惠金融服务,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变”,就是要创新求变,经营方向上,鼓励有实力且经营能力、品牌、声誉较好的典当行发展营业网络以实现规模化连锁经营,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业务创新上,借助互联网传播广、速度快、成本低、无地域和时间限制等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典当行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充分发挥典当业在服务中小微企业、拓展普惠金融等方面的作用。

三是强化“自律”与“他律”。“自律”,就是要遵规守矩,强化行业协会建设。积极推动尽快成立全国统一的典当行业协会,明确自律监管职责,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效结合,使协会在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培训宣传、同业交流、协调沟通、法律援助等方面功能作用。“他律”,就是通过监管来纠偏矫正。加强银保监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健全行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研究完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和分类监管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主业突出、特色鲜明、风险可控的良好机构在业务范围、地域范围、资金来源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机构,坚决市场出清。

(作者单位:宁波市鄞州区金融办)


“典”以致用,“当”有可为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2-12

□武建强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变化,典当行业经营发展告别高增长、进入阵痛期。整个行业出现经营规模收缩、息费收入下降,业务笔数、上缴税金、税后利润、从业人数等下滑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规章滞后脱节、行业形象环境欠佳、监管自律亟待加强等。

肇始于我国南朝佛寺长生库的典当业传统而又古老,堪称现代金融业之鼻祖。历经繁荣、衰落,旧时的典当业今非昔比。2015年,央行、银监会等五部门明确金融行业企业分类标准,将典当行明确为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特别是随着2018年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督规则职责划归银保监会管理,典当行金融企业的身份和地位再次得以“正名”。这是一个重大的标志性事件,意味着典当行自此正式被纳入金融体系框架,同时也找到自己新的“娘家”归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在今年8月举行的第二届中国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峰会上,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王文刚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构建错位竞争的普惠金融供给格局,引导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六类机构在普惠金融领域发挥作用。着重指出引导典当行转入细分行业,强调民品特色。

作为普惠金融供给体系补充之一的典当行应顺势而为,突出特色,赋能科技,强化创新。2015年“钱荒”来袭,典当行这些处于外围的类金融机构又再度成为不少个人和中小企业应急融资的新渠道。新时代新背景下现代典当行业如何发挥自身优势、规范创新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

一是优化法规制度供给。目前沿用的仍是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就其法律等级和效力而言,属于行政规章,层次和效力低于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加快立法进度,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尽快出台;在此基础上,坚持“重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原则,立足典当功能,从制度设计、行业发展、监管思路等方面着手,明晰长期发展战略和阶段性建设目标,对原有《典当管理办法》相应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地方金融监管局要适时出台当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唯有如此,才能使典当行业发展与监管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是坚持“不变”与“变”。“不变”,就是要不忘初心,坚守主业,回归本源,作为金融毛细血管,推广普惠金融服务,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变”,就是要创新求变,经营方向上,鼓励有实力且经营能力、品牌、声誉较好的典当行发展营业网络以实现规模化连锁经营,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业务创新上,借助互联网传播广、速度快、成本低、无地域和时间限制等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典当行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充分发挥典当业在服务中小微企业、拓展普惠金融等方面的作用。

三是强化“自律”与“他律”。“自律”,就是要遵规守矩,强化行业协会建设。积极推动尽快成立全国统一的典当行业协会,明确自律监管职责,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效结合,使协会在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培训宣传、同业交流、协调沟通、法律援助等方面功能作用。“他律”,就是通过监管来纠偏矫正。加强银保监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健全行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研究完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和分类监管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主业突出、特色鲜明、风险可控的良好机构在业务范围、地域范围、资金来源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机构,坚决市场出清。

(作者单位:宁波市鄞州区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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