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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迎监管新规

发布时间:2019-12-16 09:08:05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实习记者 于文哲

12月13日,由中国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牵头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

《办法》共7章106条,首先厘清监管对象和范围,定义“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在此基础上,要求仅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可从事保险销售,“第三方网络平台”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

对于专业互联网保险机构,《办法》要求其只能线上销售,相应扩大了其不受经营区域限制的产品范围,鼓励为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探索创新。

整体来看,《办法》呈现出四大特点:一是平衡了强监管、防风险和促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关系,二是兼顾了溯本源抓本质和管行为管表象的理念,三是借鉴先进经验和突出保险行业特色相结合,四是减少改革阵痛和促进长远发展相结合。

压实紧盯持牌机构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只有保险法人机构自己设立的才是自营网络平台,明确保险机构控股、参股或者通过子公司、母公司设立的都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资质管理薄弱,保险机构冲动涌入、服务良莠不齐、增加风险隐患、增大监管难度。《办法》第9条要求,将监管关口前移,实行自营网络平台备案制。这一设计压实了持牌机构主体责任。

《办法》第33条规定,保险公司应通过自营网络平台或其他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客户投保页面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这一点在强化持牌机构主体责任的同时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解剖重构“第三方网络平台”

《办法》对提供纯技术支持和纯客户服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仅有安全性要求,无其他特殊要求;而对有场景、流量优势,与保险机构合作进行营销宣传的平台,规定其参与保险活动仅限于作为“营销宣传平台”,根据持牌保险机构委托,从事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从事保险销售咨询和相关禁止行为。

对“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营销宣传的行为,《办法》明确了条件、销售行为边界和管理责任。

推进互联网保险政策公平性

《办法》考虑到互联网渠道特点和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对包括意外险、普通寿险、个人家财险在内的主要险种线上销售不设区域限制。

对于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因为不允许线下销售保险,所以在线上经营产品范围得到相应放宽支持。

除了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管约束,银保监会自身也创新完善监管手段,例如,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开展平台备案、数据统计、信息登记、监测分析、舆情预警和在线巡查等监管工作。

同时,银保监会为保险机构适应政策预留了过渡期,允许其在《办法》发布即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问题整改及自营网络平台备案。


互联网保险迎监管新规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2-16

□实习记者 于文哲

12月13日,由中国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牵头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

《办法》共7章106条,首先厘清监管对象和范围,定义“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在此基础上,要求仅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可从事保险销售,“第三方网络平台”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

对于专业互联网保险机构,《办法》要求其只能线上销售,相应扩大了其不受经营区域限制的产品范围,鼓励为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探索创新。

整体来看,《办法》呈现出四大特点:一是平衡了强监管、防风险和促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关系,二是兼顾了溯本源抓本质和管行为管表象的理念,三是借鉴先进经验和突出保险行业特色相结合,四是减少改革阵痛和促进长远发展相结合。

压实紧盯持牌机构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只有保险法人机构自己设立的才是自营网络平台,明确保险机构控股、参股或者通过子公司、母公司设立的都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资质管理薄弱,保险机构冲动涌入、服务良莠不齐、增加风险隐患、增大监管难度。《办法》第9条要求,将监管关口前移,实行自营网络平台备案制。这一设计压实了持牌机构主体责任。

《办法》第33条规定,保险公司应通过自营网络平台或其他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客户投保页面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这一点在强化持牌机构主体责任的同时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解剖重构“第三方网络平台”

《办法》对提供纯技术支持和纯客户服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仅有安全性要求,无其他特殊要求;而对有场景、流量优势,与保险机构合作进行营销宣传的平台,规定其参与保险活动仅限于作为“营销宣传平台”,根据持牌保险机构委托,从事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从事保险销售咨询和相关禁止行为。

对“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营销宣传的行为,《办法》明确了条件、销售行为边界和管理责任。

推进互联网保险政策公平性

《办法》考虑到互联网渠道特点和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对包括意外险、普通寿险、个人家财险在内的主要险种线上销售不设区域限制。

对于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因为不允许线下销售保险,所以在线上经营产品范围得到相应放宽支持。

除了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管约束,银保监会自身也创新完善监管手段,例如,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开展平台备案、数据统计、信息登记、监测分析、舆情预警和在线巡查等监管工作。

同时,银保监会为保险机构适应政策预留了过渡期,允许其在《办法》发布即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问题整改及自营网络平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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