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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监管规则出台

发布时间:2019-12-30 07:39:1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实习记者 李林鸾

12月27日,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央行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自2018年7月《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发布以来,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

在当天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通知》是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首次明确定义

2018年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规则,要求资管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2018年7月20日,央行发布补充通知,允许过渡期内,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首次提出现金管理类产品概念,要求进行严格监管,允许此类产品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此次,根据资管新规及其补充通知、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央行专门制定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规定,细化监管要求,首次明确定义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

据悉,《通知》一是充分借鉴国内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制度,确保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二是明确长期制度安排,促进相关业务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三是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要求,防范单体机构和系统性风险。

“根据中国理财网数据,目前开放式理财占到了所有理财产品总规模的60%以上,虽然其中大部分为定开型产品和其他类型的产品,但是不可否认这之中也包含了不少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兴业研究金融监管分析师陈昊表示,“随着《通知》对于现金管理类理财监管的进一步强化,未来现金管理类理财的收益率和申购赎回便利将受到影响,或将对现金管理类理财的总规模产生影响。”

投资范围管理更严

对于市场关心的相较货基产品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是否更严,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们根据产品不同的特点进行了不同的安排,不能简单说是更严还是更松。”

具体而言,《通知》在产品投资范围方面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列出该类产品投资负面清单: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在投资集中度方面,《通知》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通知》还对该类产品的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二是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三是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五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可以看出,《通知》参照货币基金,根据投资者集中度的大小严格限制了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流动性和久期要求。在陈昊看来,对于流动性和久期的严格限制,可能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率产生负面影响。“这主要是因为,此前现金管理类理财的久期和流动性缺乏较为严格的限制,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可以将资产更多配置于久期较长的产品,同时减少现金等收益率较低但流动性较好产品的配置。”陈昊说。

不过,对于是否会使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净值下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这需要首先确定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定义,再比较收益走势,“现在大家对该产品的定义不太一样。其次,该类产品因为流动性高使其本身的收益期望值就不是很高。因此对于影响,需要从长期评估收益情况来看”。

赎回管理规定更具体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也参照货币基金,严格限制了现金管理类产品的T+0赎回的限额。

在加强认购赎回管理方面,对于产品认购,《通知》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

除此之外,为了减小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流动性风险,《通知》也为现金管理类产品设置了暂停赎回、拒绝赎回、强制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在加强销售管理方面,《通知》明确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过渡期至2020年年底

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发布实施后,银保监会、央行将督促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根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稳步推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转型和平稳过渡。一方面,引导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对照监管规定,大力推进合规新产品发行,实现新老产品的有序衔接;另一方面,督促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整改工作,将不符合《通知》规定的老产品纳入理财业务过渡期整改计划,综合采取多种方式有序压降存量资产,实现平稳过渡。

理财产品整改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在被问及《通知》的出台是否会影响资管新规出台后理财产品整改进度时,上述负责人说:“我们相信,在资管新规出台后整改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各家银行也在持续推进。随着《通知》出台,银行也会继续调整来规范产品。而现金管理类产品只是整个整改中的一个部分。”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我不认为银行理财转型主要依靠现金管理类产品。在整个理财产品转型中,现金管理类产品是重要部分,但不能说银行只是依靠此类产品,也不鼓励银行依靠此类产品,这类产品只能是作为一揽子产品篮子中的一个重要、特征鲜明的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整改会作为一部分与整个理财产品整改有机结合。”

该负责人还解释,投资者希望短期持有这类产品,跟投资文化、消费者教育等方面有关。事实上,从整个资管行业看,监管非常鼓励银行对自己的资管产品类型、价值有科学、明确的定位和战略规划,既能匹配流动性,又能匹配风险收益。

对于未来,陈昊认为,参照国际经验,本次监管部门对现金管理类理财监管加强后,货币基金及“类货基”产品还可能将面临估值方式改变和利率市场化进程推进两方面的挑战。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监管规则出台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2-30

□实习记者 李林鸾

12月27日,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央行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自2018年7月《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发布以来,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

在当天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通知》是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首次明确定义

2018年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规则,要求资管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2018年7月20日,央行发布补充通知,允许过渡期内,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首次提出现金管理类产品概念,要求进行严格监管,允许此类产品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此次,根据资管新规及其补充通知、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央行专门制定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规定,细化监管要求,首次明确定义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

据悉,《通知》一是充分借鉴国内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制度,确保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二是明确长期制度安排,促进相关业务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三是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要求,防范单体机构和系统性风险。

“根据中国理财网数据,目前开放式理财占到了所有理财产品总规模的60%以上,虽然其中大部分为定开型产品和其他类型的产品,但是不可否认这之中也包含了不少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兴业研究金融监管分析师陈昊表示,“随着《通知》对于现金管理类理财监管的进一步强化,未来现金管理类理财的收益率和申购赎回便利将受到影响,或将对现金管理类理财的总规模产生影响。”

投资范围管理更严

对于市场关心的相较货基产品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是否更严,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们根据产品不同的特点进行了不同的安排,不能简单说是更严还是更松。”

具体而言,《通知》在产品投资范围方面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列出该类产品投资负面清单: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在投资集中度方面,《通知》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通知》还对该类产品的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二是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三是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五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可以看出,《通知》参照货币基金,根据投资者集中度的大小严格限制了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流动性和久期要求。在陈昊看来,对于流动性和久期的严格限制,可能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率产生负面影响。“这主要是因为,此前现金管理类理财的久期和流动性缺乏较为严格的限制,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可以将资产更多配置于久期较长的产品,同时减少现金等收益率较低但流动性较好产品的配置。”陈昊说。

不过,对于是否会使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净值下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这需要首先确定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定义,再比较收益走势,“现在大家对该产品的定义不太一样。其次,该类产品因为流动性高使其本身的收益期望值就不是很高。因此对于影响,需要从长期评估收益情况来看”。

赎回管理规定更具体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也参照货币基金,严格限制了现金管理类产品的T+0赎回的限额。

在加强认购赎回管理方面,对于产品认购,《通知》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

除此之外,为了减小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流动性风险,《通知》也为现金管理类产品设置了暂停赎回、拒绝赎回、强制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在加强销售管理方面,《通知》明确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过渡期至2020年年底

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发布实施后,银保监会、央行将督促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根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稳步推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转型和平稳过渡。一方面,引导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对照监管规定,大力推进合规新产品发行,实现新老产品的有序衔接;另一方面,督促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整改工作,将不符合《通知》规定的老产品纳入理财业务过渡期整改计划,综合采取多种方式有序压降存量资产,实现平稳过渡。

理财产品整改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在被问及《通知》的出台是否会影响资管新规出台后理财产品整改进度时,上述负责人说:“我们相信,在资管新规出台后整改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各家银行也在持续推进。随着《通知》出台,银行也会继续调整来规范产品。而现金管理类产品只是整个整改中的一个部分。”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我不认为银行理财转型主要依靠现金管理类产品。在整个理财产品转型中,现金管理类产品是重要部分,但不能说银行只是依靠此类产品,也不鼓励银行依靠此类产品,这类产品只能是作为一揽子产品篮子中的一个重要、特征鲜明的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整改会作为一部分与整个理财产品整改有机结合。”

该负责人还解释,投资者希望短期持有这类产品,跟投资文化、消费者教育等方面有关。事实上,从整个资管行业看,监管非常鼓励银行对自己的资管产品类型、价值有科学、明确的定位和战略规划,既能匹配流动性,又能匹配风险收益。

对于未来,陈昊认为,参照国际经验,本次监管部门对现金管理类理财监管加强后,货币基金及“类货基”产品还可能将面临估值方式改变和利率市场化进程推进两方面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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