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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医疗过失保险

发布时间:2020-01-06 09:17:11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实习记者 许予朋

根据美国医学研究所(Institute of Medicine)数据,每年有4.4万至9.8万美国人死于医疗事故,而每年死于车祸的美国人是4.3万。为了分担医疗过失对患者、医师及医患关系综合造成的风险,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医责险”)应运而生。

李月敏/制图

医责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美国的医责险又称为“医疗过失保险”(medical malpractice insurance)。自1899年美国第一家经营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成立后,美国的医责险快速发展,在经历几次医疗责任保险危机之后,目前在一些州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体系。

在《美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一文中,作者朱一凡指出,在美国医责险起步阶段,由于医疗过失诉讼数量不断增加,患者胜诉率高,而相关配套法律又不够完善,导致保险公司面对高额赔偿金不得不提高保费,或减少承保险种;与此同时,保费的大幅提高又导致一些医疗机构无力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且加大了医生在某些领域的执业风险,使得一些医生转行或放弃执业,进一步缩小了保险公司的营利空间。

恶性循环带来的危机迫使美国各州对开始对医责险进行改革。改革措施包括提出再保险、设立联合保险公司的方案,鼓励通过设立州营的患者赔偿基金以分散医疗机构的风险;设置赔偿金的最高限额、流程化争议解决方案以减轻雇主责任等。其中,加州于1975年通过的法案《加利福尼亚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中的一些制度更是被其他州广泛借鉴,其中,限制非经济性损害赔偿金为最高25万美元、分级限制原告方律师胜诉后能获得的费用比例等条例成为各州立法的原则。

1987年,美国首次由国会通过了有关医疗过失责任的法律——《国家职业责任改革法》,将改革的主要内容统一为联邦法案,并规定在一些医疗领域实行无过错责任制。但由于保费仍然持续上涨,其中在保险公司的支出中,精神性损害赔偿占了很大比例,各州逐渐将重点放在对非经济性损害赔偿的改革上。此外,联邦政府与州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建立专业的委员会,负责审查医疗过失、解决纠纷;强化对保险费的监管,促使保险公司合理计算保险费率;丰富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解等等。

制度到位后,效果立竿见影。德州在2003年对非经济损失设定了25万美元的上限,该州保险部门数据显示,德州包括诉讼在内的医疗事故索赔在2003年至2011年之间下降了三分之二,平均支出下降了22 %。此外,根据德州患者访问联盟数据,德州平均医疗事故保险费下降46%;且自从医疗事故索赔封顶以来,十年里平均每年有3135位医生落户德州,比此前的平均水平多770位。

近日,北京航天医院杨文医生被杀事件再次让医患矛盾成为舆论焦点。医患纠纷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美国强制让医生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既转移医生的赔付风险,又保障患者能得到赔偿,尽管仍存在诸如保费过高为执业人员造成负担等问题,仍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方式。

 


美国的医疗过失保险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1-06

□本报实习记者 许予朋

根据美国医学研究所(Institute of Medicine)数据,每年有4.4万至9.8万美国人死于医疗事故,而每年死于车祸的美国人是4.3万。为了分担医疗过失对患者、医师及医患关系综合造成的风险,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医责险”)应运而生。

李月敏/制图

医责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美国的医责险又称为“医疗过失保险”(medical malpractice insurance)。自1899年美国第一家经营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成立后,美国的医责险快速发展,在经历几次医疗责任保险危机之后,目前在一些州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体系。

在《美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一文中,作者朱一凡指出,在美国医责险起步阶段,由于医疗过失诉讼数量不断增加,患者胜诉率高,而相关配套法律又不够完善,导致保险公司面对高额赔偿金不得不提高保费,或减少承保险种;与此同时,保费的大幅提高又导致一些医疗机构无力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且加大了医生在某些领域的执业风险,使得一些医生转行或放弃执业,进一步缩小了保险公司的营利空间。

恶性循环带来的危机迫使美国各州对开始对医责险进行改革。改革措施包括提出再保险、设立联合保险公司的方案,鼓励通过设立州营的患者赔偿基金以分散医疗机构的风险;设置赔偿金的最高限额、流程化争议解决方案以减轻雇主责任等。其中,加州于1975年通过的法案《加利福尼亚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中的一些制度更是被其他州广泛借鉴,其中,限制非经济性损害赔偿金为最高25万美元、分级限制原告方律师胜诉后能获得的费用比例等条例成为各州立法的原则。

1987年,美国首次由国会通过了有关医疗过失责任的法律——《国家职业责任改革法》,将改革的主要内容统一为联邦法案,并规定在一些医疗领域实行无过错责任制。但由于保费仍然持续上涨,其中在保险公司的支出中,精神性损害赔偿占了很大比例,各州逐渐将重点放在对非经济性损害赔偿的改革上。此外,联邦政府与州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建立专业的委员会,负责审查医疗过失、解决纠纷;强化对保险费的监管,促使保险公司合理计算保险费率;丰富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解等等。

制度到位后,效果立竿见影。德州在2003年对非经济损失设定了25万美元的上限,该州保险部门数据显示,德州包括诉讼在内的医疗事故索赔在2003年至2011年之间下降了三分之二,平均支出下降了22 %。此外,根据德州患者访问联盟数据,德州平均医疗事故保险费下降46%;且自从医疗事故索赔封顶以来,十年里平均每年有3135位医生落户德州,比此前的平均水平多770位。

近日,北京航天医院杨文医生被杀事件再次让医患矛盾成为舆论焦点。医患纠纷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美国强制让医生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既转移医生的赔付风险,又保障患者能得到赔偿,尽管仍存在诸如保费过高为执业人员造成负担等问题,仍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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