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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建立金融地方协调机制

发布时间:2020-01-22 10:02:2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彭远汉 王志民

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月14日对外宣布,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印发《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我国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概况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发展,我国金融风险结构越来越复杂,不同金融机构和市场之间的风险传染程度越来越强。早在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就部署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同年11月金融委正式成立。

近年来,出于有效应对地方金融快速扩张及金融风险渐进暴露局面的考虑,我国逐渐将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及风险处置责任交由地方政府承担。金融委自2017年11月成立起,就被赋予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的职责,但对于如何落实金融委在地方的职能,包括监管问责职能,有颇长一段时间没有明确。自2018年开始,部分地方政府将金融办(局)升格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模式初具雏形,由单一监管模式向双层监管模式渐进转变。

《意见》明确提出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是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协作的重要举措。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由其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省级派出机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的领导,定位于指导和协调,不改变各部门职责划分,不改变中央和地方事权安排,主要通过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金融委有关部署,强化金融监管协调,促进区域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金融信息共享,协调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创新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举措

《意见》要求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将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增强金融监管合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目前,各省级人民政府正在陆续建立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属地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和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各有分工和侧重,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旨在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更好地做到金融监管全覆盖,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笔者不但为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点赞,而且务请相关部门和人员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开拓创新,落实到位。

——思想认识要到位。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及时了解中央金融发展的思路、定位,特别是金融风险管理的着力点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确保地方与中央上下协调保持一致,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有利于国家宏观政策制定主体和微观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沟通,能够及时反馈政策执行的效果和意见;有利于通过这样的机制安排对确保地区金融发展与稳定,防范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强化中央和地方金融协调具体措施的落地;有利于政策执行的监督提升政策效果,能够进一步压实金融主体责任,促进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效。

——双轮驱动要到位。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金融监管的纵向协调,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更好地落实中央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属地风险处置,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当前要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金融又面临服务实体经济,深化改革等具体任务,仅靠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不能满足需要,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要与其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共同的促进地方的金融发展。

——风险管控要到位。地方政府要坚持在中央事权的金融管理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构建一个金融管理的全覆盖的网络,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纵向的业务指导和横向的经验交流,提高地方金融管理效能。特别是目前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债务、城商行、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具有市场下沉、分散和地域差异等特征,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从区域市场的角度采取差异化的措施,精准施策,提高风险处置的效率。与此同时,切实做好地方之间的金融信息的交互,有效防控并防范金融风险扩散,确保区域金融的稳定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管控。

——法律保障要到位。加大金融立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使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做到依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加强地方金融立法、明确地方政府监管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方面的分工与协同,改革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建立横向和纵向的协调机制,并优化地方金融生态,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景德镇市金融学会)


创新建立金融地方协调机制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1-22

□彭远汉 王志民

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月14日对外宣布,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印发《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我国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概况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发展,我国金融风险结构越来越复杂,不同金融机构和市场之间的风险传染程度越来越强。早在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就部署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同年11月金融委正式成立。

近年来,出于有效应对地方金融快速扩张及金融风险渐进暴露局面的考虑,我国逐渐将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及风险处置责任交由地方政府承担。金融委自2017年11月成立起,就被赋予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的职责,但对于如何落实金融委在地方的职能,包括监管问责职能,有颇长一段时间没有明确。自2018年开始,部分地方政府将金融办(局)升格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模式初具雏形,由单一监管模式向双层监管模式渐进转变。

《意见》明确提出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是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协作的重要举措。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由其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省级派出机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的领导,定位于指导和协调,不改变各部门职责划分,不改变中央和地方事权安排,主要通过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金融委有关部署,强化金融监管协调,促进区域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金融信息共享,协调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创新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举措

《意见》要求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将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增强金融监管合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目前,各省级人民政府正在陆续建立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属地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和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各有分工和侧重,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旨在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更好地做到金融监管全覆盖,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笔者不但为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点赞,而且务请相关部门和人员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开拓创新,落实到位。

——思想认识要到位。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及时了解中央金融发展的思路、定位,特别是金融风险管理的着力点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确保地方与中央上下协调保持一致,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有利于国家宏观政策制定主体和微观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沟通,能够及时反馈政策执行的效果和意见;有利于通过这样的机制安排对确保地区金融发展与稳定,防范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强化中央和地方金融协调具体措施的落地;有利于政策执行的监督提升政策效果,能够进一步压实金融主体责任,促进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效。

——双轮驱动要到位。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金融监管的纵向协调,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更好地落实中央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属地风险处置,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当前要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金融又面临服务实体经济,深化改革等具体任务,仅靠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不能满足需要,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要与其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共同的促进地方的金融发展。

——风险管控要到位。地方政府要坚持在中央事权的金融管理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构建一个金融管理的全覆盖的网络,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纵向的业务指导和横向的经验交流,提高地方金融管理效能。特别是目前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债务、城商行、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具有市场下沉、分散和地域差异等特征,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从区域市场的角度采取差异化的措施,精准施策,提高风险处置的效率。与此同时,切实做好地方之间的金融信息的交互,有效防控并防范金融风险扩散,确保区域金融的稳定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管控。

——法律保障要到位。加大金融立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使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做到依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加强地方金融立法、明确地方政府监管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方面的分工与协同,改革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建立横向和纵向的协调机制,并优化地方金融生态,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景德镇市金融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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