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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普通型人身险产品价格有望下降3%-5%

发布时间:2020-02-06 17:42:14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张爽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中有关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现金价值计算方法和法定责任准备金提取等规定进行了修订。

在社会大众的健康意识和风险保障需求大幅提升的情况下,《规定》加大了健康险、意外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力度,完善产品精算监管体系,弥补了部分监管政策的空白。

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下降3%-5%

为进一步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规定》调整了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现金价值参数,有助于推动此类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根据测算,调整后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将下降3%-5%。

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此次修订完善中,对风险保障类产品前几年的现金价值进行了适当调低,但这并不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保障类产品的消费者退保率并不高。但降低前几年的现金价值后,会带来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真正使消费者得到好处。香港地区和其他境外保险市场的产品开发经验都证明了这一点。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风险保障类产品在普通型人身保险中的占比已经超过了45%。无论是价格下降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刺激,还是由现金价值调整带来的销售费用的提升,都将会推动保险公司开发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积极性。

据了解,除此之外,银保监会正在积极推动重大疾病保险定义和发生率表修订,研究出台意外伤害保险纯风险发生率表,进一步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满足消费需求。

年金保险:最低现金价值提升5%-10%

与风险保障类产品相比,此次调整后,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价格也将有所下降。根据《规定》,个人期缴年金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由原来的18%下调至16%,趸缴产品由10%下调至8%;团体期缴年金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由18%下调至10%,趸缴产品由8%下调至5%。

据测算,下调后,此类产品价格将下降3%-5%,让产品更具有竞争力,消费者切实得到实惠。

不过,附加费用率的下调势必会影响销售此类产品的佣金收入,这也从另一方面推动保险公司发展更多风险保障类产品。

附加费用率的调整除了推动产品价格下调之外,还将提升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据测算,调整后此类产品前几年的最低现金价值将提升5%~10%。

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长期储蓄性产品来说,消费者看重的正是其储蓄和理财功能,而调高这类产品的现金价值,能有效减少消费者因退保而产生的损失,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化解保险公司跟消费者之间的投诉纠纷。

存量产品“不动”

该负责人还表示,《规定》实施后,将按照“老产品老办法、新产品新办法”,不影响存量产品,但鼓励保险机构加快开发适应新规定的产品。由于在前期研究中,多轮征求过行业意见,不少公司已经通过“征求意见稿”了解相关信息,并着手新产品方面的准备。

完善产品精算制度

2013年,“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人身险三步走”的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工作启动以来,银保监会先后配套修订了分红险和万能险精算规定,但普通险仍沿用于《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没有单独的精算制度,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

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规定》整合了长期普通型人身保险和短期普通型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对长期险和短期险的保费、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等分别规定了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从而更加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作为人身险产品设计的“指挥棒”,此次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的调整,结合了产品自身特点,通过差别设定参数,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更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同时,《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的普通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同时涵盖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体现出人身险监管体系更加健全,监管政策更加清晰。

“该《规定》与《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等共同构建涵盖各类产品形态的、基本健全完善的精算制度体系。”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填补监管政策空白

此次《规定》在3个方面填补了监管政策的空白。

一是新增了长期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完善了健康保险精算体系。以往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等规定主要参照人寿保险有关精算规定执行。

二是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提出“含有保证续保条款及保证费率的产品,应在当前保险期间结束后提供保证续保及保证费率的期间内计提额外责任准备金”。以往对于保证续保的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提取等没有相关规定。

三是新增了非平准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等规定,填补了此类产品的监管空白。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变化,非平准保费的产品日益增多,此次《规定》正是适应了这一市场变化。

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体系,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推动人身保险行业回归保障,实现高质量发展。


银保监会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普通型人身险产品价格有望下降3%-5%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2-06

□记者 张爽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中有关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现金价值计算方法和法定责任准备金提取等规定进行了修订。

在社会大众的健康意识和风险保障需求大幅提升的情况下,《规定》加大了健康险、意外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力度,完善产品精算监管体系,弥补了部分监管政策的空白。

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下降3%-5%

为进一步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规定》调整了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现金价值参数,有助于推动此类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根据测算,调整后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将下降3%-5%。

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此次修订完善中,对风险保障类产品前几年的现金价值进行了适当调低,但这并不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保障类产品的消费者退保率并不高。但降低前几年的现金价值后,会带来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真正使消费者得到好处。香港地区和其他境外保险市场的产品开发经验都证明了这一点。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风险保障类产品在普通型人身保险中的占比已经超过了45%。无论是价格下降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刺激,还是由现金价值调整带来的销售费用的提升,都将会推动保险公司开发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积极性。

据了解,除此之外,银保监会正在积极推动重大疾病保险定义和发生率表修订,研究出台意外伤害保险纯风险发生率表,进一步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满足消费需求。

年金保险:最低现金价值提升5%-10%

与风险保障类产品相比,此次调整后,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价格也将有所下降。根据《规定》,个人期缴年金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由原来的18%下调至16%,趸缴产品由10%下调至8%;团体期缴年金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由18%下调至10%,趸缴产品由8%下调至5%。

据测算,下调后,此类产品价格将下降3%-5%,让产品更具有竞争力,消费者切实得到实惠。

不过,附加费用率的下调势必会影响销售此类产品的佣金收入,这也从另一方面推动保险公司发展更多风险保障类产品。

附加费用率的调整除了推动产品价格下调之外,还将提升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据测算,调整后此类产品前几年的最低现金价值将提升5%~10%。

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长期储蓄性产品来说,消费者看重的正是其储蓄和理财功能,而调高这类产品的现金价值,能有效减少消费者因退保而产生的损失,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化解保险公司跟消费者之间的投诉纠纷。

存量产品“不动”

该负责人还表示,《规定》实施后,将按照“老产品老办法、新产品新办法”,不影响存量产品,但鼓励保险机构加快开发适应新规定的产品。由于在前期研究中,多轮征求过行业意见,不少公司已经通过“征求意见稿”了解相关信息,并着手新产品方面的准备。

完善产品精算制度

2013年,“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人身险三步走”的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工作启动以来,银保监会先后配套修订了分红险和万能险精算规定,但普通险仍沿用于《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没有单独的精算制度,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

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规定》整合了长期普通型人身保险和短期普通型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对长期险和短期险的保费、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等分别规定了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从而更加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作为人身险产品设计的“指挥棒”,此次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的调整,结合了产品自身特点,通过差别设定参数,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更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同时,《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的普通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同时涵盖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体现出人身险监管体系更加健全,监管政策更加清晰。

“该《规定》与《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等共同构建涵盖各类产品形态的、基本健全完善的精算制度体系。”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填补监管政策空白

此次《规定》在3个方面填补了监管政策的空白。

一是新增了长期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完善了健康保险精算体系。以往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等规定主要参照人寿保险有关精算规定执行。

二是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提出“含有保证续保条款及保证费率的产品,应在当前保险期间结束后提供保证续保及保证费率的期间内计提额外责任准备金”。以往对于保证续保的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提取等没有相关规定。

三是新增了非平准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等规定,填补了此类产品的监管空白。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变化,非平准保费的产品日益增多,此次《规定》正是适应了这一市场变化。

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体系,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推动人身保险行业回归保障,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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