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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标准化票据管理征求意见 中小企业票据融资将更加方便

发布时间:2020-02-17 09:35:41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实习记者 李林鸾】为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更好服务中小企业和供应链融资,近日央行起草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对主要参与机构、基础资产、标准化票据创设、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于2月14日-3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标准化票据的定义、参与机构、基础资产、创设、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等,规范标准化票据业务发展。根据定义,标准化票据是指存托机构归集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受益证券。标准化票据以票据作为基础资产,联通票据市场和债券市场,有利于发挥债券市场的专业投资和定价能力,增强票据融资功能和交易规范性。

《办法》规定标准化票据属于货币市场工具,央行依法对标准化票据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了存托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熟悉票据和债券市场业务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具有与开展标准化票据存托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内控制度和业务设施等;财务状况良好,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控制规范,风险管理有效;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据悉,此前试点的标准化票据存托机构是票交所。

根据《办法》,标准化票据由金融机构承销,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关于承销的有关规定;标准化票据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标准化票据的交易流通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交易流通。

分析人士认为,这意味着票据市场将迎来全部债券投资者,相较于传统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大量的非银金融机构,如公募基金、券商集合资管、信托计划、保险资管等均可投资标准化票据,进一步强化票据融资功能,将为更多中小企业融资带来“活水”。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了标准化票据的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内容、相关方应尽的风险提示义务以及须遵守的信息披露原则等。根据《办法》,基础资产的信用主体为非上市公司,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无信用评级的,存托机构应向投资人提供对标准化票据投资价值判断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存托机构应向投资人充分提示标准化票据可能涉及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关联关系风险等。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要求,标准化票据的利率、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此外,标准化票据存托、经纪、承销、信用评级等专业机构及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专业机构及人员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按职责范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央行就标准化票据管理征求意见 中小企业票据融资将更加方便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2-17

【实习记者 李林鸾】为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更好服务中小企业和供应链融资,近日央行起草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对主要参与机构、基础资产、标准化票据创设、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于2月14日-3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标准化票据的定义、参与机构、基础资产、创设、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等,规范标准化票据业务发展。根据定义,标准化票据是指存托机构归集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受益证券。标准化票据以票据作为基础资产,联通票据市场和债券市场,有利于发挥债券市场的专业投资和定价能力,增强票据融资功能和交易规范性。

《办法》规定标准化票据属于货币市场工具,央行依法对标准化票据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了存托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熟悉票据和债券市场业务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具有与开展标准化票据存托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内控制度和业务设施等;财务状况良好,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控制规范,风险管理有效;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据悉,此前试点的标准化票据存托机构是票交所。

根据《办法》,标准化票据由金融机构承销,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关于承销的有关规定;标准化票据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标准化票据的交易流通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交易流通。

分析人士认为,这意味着票据市场将迎来全部债券投资者,相较于传统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大量的非银金融机构,如公募基金、券商集合资管、信托计划、保险资管等均可投资标准化票据,进一步强化票据融资功能,将为更多中小企业融资带来“活水”。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了标准化票据的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内容、相关方应尽的风险提示义务以及须遵守的信息披露原则等。根据《办法》,基础资产的信用主体为非上市公司,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无信用评级的,存托机构应向投资人提供对标准化票据投资价值判断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存托机构应向投资人充分提示标准化票据可能涉及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关联关系风险等。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要求,标准化票据的利率、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此外,标准化票据存托、经纪、承销、信用评级等专业机构及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专业机构及人员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按职责范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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