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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不能变“委托理财”

发布时间:2020-02-27 08:48:54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 张爽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开展条件和委托业务内容,改产品备案为业务监管,并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

受托管理资金规模约340亿元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从国际上看,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是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保险意识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健康保障服务,并委托给保险公司经办。

截至2018年年底,26家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覆盖6670万人,累计为1077万人提供支付服务。受托管理资金规模约340亿元,收取管理费7.2亿元,管理费占受托资金规模约为2.1%。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业务的发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市场也面临一些潜在风险。为加强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决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明确开展条件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合作机构。

为体现保险公司服务优势,这次修订规定可以将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纳入委托事项,使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能够更好成为商业健康保险的有益补充。

取消产品备案

《通知》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不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范围。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同时,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中,委托单位的性质、人员构成、保障计划等千差万别,委托管理合同内容也各不相同,这与保险产品条款标准统一的特性明显不同。

因此,这次修订回归了委托管理业务的实质,取消了此类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取消投资功能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实际上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

针对实际经营中存在收取的管理费明显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情况,《通知》要求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应确保委托行为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通过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他人提供违法便利;保险公司要定期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经营情况报告。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违反《通知》有关规定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对违规行为要公开通报,并在官网披露。同时,鼓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制定自律公约,促进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委托管理”不能变“委托理财”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2-27

□本报记者 张爽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开展条件和委托业务内容,改产品备案为业务监管,并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

受托管理资金规模约340亿元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从国际上看,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是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保险意识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健康保障服务,并委托给保险公司经办。

截至2018年年底,26家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覆盖6670万人,累计为1077万人提供支付服务。受托管理资金规模约340亿元,收取管理费7.2亿元,管理费占受托资金规模约为2.1%。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业务的发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市场也面临一些潜在风险。为加强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决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明确开展条件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合作机构。

为体现保险公司服务优势,这次修订规定可以将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纳入委托事项,使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能够更好成为商业健康保险的有益补充。

取消产品备案

《通知》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不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范围。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同时,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中,委托单位的性质、人员构成、保障计划等千差万别,委托管理合同内容也各不相同,这与保险产品条款标准统一的特性明显不同。

因此,这次修订回归了委托管理业务的实质,取消了此类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取消投资功能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实际上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

针对实际经营中存在收取的管理费明显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情况,《通知》要求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应确保委托行为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通过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他人提供违法便利;保险公司要定期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经营情况报告。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违反《通知》有关规定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对违规行为要公开通报,并在官网披露。同时,鼓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制定自律公约,促进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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