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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改革

财产险产品实行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

发布时间:2020-02-27 09:01:15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李梦溪

近日,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财产保险产品质量,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印发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体系,激发产品创新的市场活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共四个部分、十二条规定,分别围绕改进和完善监管机制、明确备案流程、规范产品报备等方面展开。

部分产品审批改备案

在改进和完善监管机制方面,《通知》调整了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并强化产品退出机制。对问题产品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原保监会曾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审批。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通知》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银保监会强调,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通知》还对信用保险范围进行了规定,明确除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以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其他保险产品均适用该规定。

统筹监管资源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充分发挥各银保监局贴近一线、熟悉市场的优势,《通知》规定,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并由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分别负责。

其中,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两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此外,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从职责方面看,银保监会产品监管职责主要向“谋方向、定制度、管重点”转变,银保监局产品监管职责向具体执行制度规定和属地监管转变。具体来看,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定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两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两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更好地统筹产品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的产品监管合力。

产品备案流程更加明确

《通知》还规范了产品备案流程,对产品申报主体、产品报送方式和产品备案报送材料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从具体要求看,《通知》规定除两类产品以外,使用范围超出单个省(区、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总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区、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要求所有备案产品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材料,并在经营使用后按规定报送备案,且要求报送产品备案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报备文件、备案表、保险条款费率文本、精算报告、可行性报告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此外,对特殊险种产品的报送材料要求也进行了明确。


深化“放管服”改革

财产险产品实行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2-27

□记者 李梦溪

近日,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财产保险产品质量,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印发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体系,激发产品创新的市场活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共四个部分、十二条规定,分别围绕改进和完善监管机制、明确备案流程、规范产品报备等方面展开。

部分产品审批改备案

在改进和完善监管机制方面,《通知》调整了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并强化产品退出机制。对问题产品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原保监会曾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审批。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通知》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银保监会强调,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通知》还对信用保险范围进行了规定,明确除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以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其他保险产品均适用该规定。

统筹监管资源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充分发挥各银保监局贴近一线、熟悉市场的优势,《通知》规定,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并由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分别负责。

其中,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两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此外,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从职责方面看,银保监会产品监管职责主要向“谋方向、定制度、管重点”转变,银保监局产品监管职责向具体执行制度规定和属地监管转变。具体来看,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定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两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两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更好地统筹产品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的产品监管合力。

产品备案流程更加明确

《通知》还规范了产品备案流程,对产品申报主体、产品报送方式和产品备案报送材料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从具体要求看,《通知》规定除两类产品以外,使用范围超出单个省(区、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总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区、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要求所有备案产品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材料,并在经营使用后按规定报送备案,且要求报送产品备案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报备文件、备案表、保险条款费率文本、精算报告、可行性报告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此外,对特殊险种产品的报送材料要求也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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