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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信托文化特色 推动可持续发展

发布时间:2020-03-24 09:20:3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独具魅力的信托文化所具备的忠诚守信、持续稳定、财产独立、灵活创新特征,使得更多具有财产管理和财富传承需求的委托人选择了信托制度。因此弘扬信托文化,提升信托的公信力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邢成

信托文化是一种最基本的价值观,信托文化的构建与弘扬有利于发挥信托财富传承和财产管理的本源定位和基本功能。信托文化建设是信托业的软实力建设,是推动行业行稳致远、可持续发展的最坚实的力量。全面弘扬信托文化将有力促进我国信托业加速从初级阶段迈向中高级阶段,实现健康快速发展。

伴随对信托文化的理解不断深化,信托文化的传播更加广泛普及,法律将信托文化作为公序良俗加以认可,使得社会公众对信托的信心更加充足,进而推动信托介入更加广泛的社会经济领域,信托的运用程度进一步深化,信托业务的效率不断提高,信托争议和纷争相应减少,信托制度在与相似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之间的竞争力就会占据优势地位。

忠诚守信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的根基在于“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故“信任”才是信托的基础所在,而赢得信任的前提是受托人能够恪守信诺,并通过专业的管理能力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恰当地管理或处分其财产。

可见,信托业最基本的文化特征,即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诚实守信是信托业存在之根本,因为信托机构与其他财产管理机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信托作为受托人拥有了委托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信托的财产管理和财富传承等功能完全依赖受托人的行为来实现,对应地,信托活动就特别强调受托人的忠诚守信的品质和义务。在信任的基础上,信托机构接受社会各经济实体的委托,对其财产进行各种形式的处理和管理。相应受托人需要对受益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持续稳定

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的持续稳定是指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销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信托不因某些意外事件的出现而影响其存续。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存续而影响其存续信托的设立,信托不因委托人的死亡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还不因受托人的辞任或被解任而终止。此外,通过遗嘱方式设立信托的情况下,即使被指定的受托人拒绝接受信托或者没有能力担任受托人,也不影响设立信托的效力。

信托文化持续稳定的特征,能够确保委托人稳定地实现自己的信托目的,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

财产独立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这种独立性使信托超然于各方当事人的固有财产以外,其出发点是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确保信托目的得以圆满实现。从委托人的角度,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及在信托规定期限内失去主张该财产的权利。从受托人的角度,受托人虽然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仅仅是形式上的、名义上的权利,因为它并不能享受形式这一权利带来的信托利益,因此信托财产在实质上也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从受益人的角度,受益人固然享有收益权,但主要是一种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支配信托财产的权利;即使信托终了以后,委托人也可透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属于自己和第三人,因此,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这就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灵活创新

首先是信托制度创新。信托财产的权力性质表现为“权益的分离与重构”。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有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受托人的处分权不包括将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归自己享有。相反,信托财产的利益需交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其次是信托产品创新并灵活适应市场。不同于银行、保险、券商及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最为全面,可以同时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市场三大领域。信托公司善于整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灵活设计交易结构,为实体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最后是信托业务创新。如业务模式的创新,从传统的信托贷款升级为银信合作,政信合作,私募股权投资,证券投资,财富管理等多种业务模式共同发展等等。

独具魅力的信托文化所具备的忠诚守信、持续稳定、财产独立、灵活创新特征,使得更多具有财产管理和财富传承需求的委托人选择了信托制度。因此弘扬信托文化,提升信托的公信力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


彰显信托文化特色 推动可持续发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3-24

独具魅力的信托文化所具备的忠诚守信、持续稳定、财产独立、灵活创新特征,使得更多具有财产管理和财富传承需求的委托人选择了信托制度。因此弘扬信托文化,提升信托的公信力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邢成

信托文化是一种最基本的价值观,信托文化的构建与弘扬有利于发挥信托财富传承和财产管理的本源定位和基本功能。信托文化建设是信托业的软实力建设,是推动行业行稳致远、可持续发展的最坚实的力量。全面弘扬信托文化将有力促进我国信托业加速从初级阶段迈向中高级阶段,实现健康快速发展。

伴随对信托文化的理解不断深化,信托文化的传播更加广泛普及,法律将信托文化作为公序良俗加以认可,使得社会公众对信托的信心更加充足,进而推动信托介入更加广泛的社会经济领域,信托的运用程度进一步深化,信托业务的效率不断提高,信托争议和纷争相应减少,信托制度在与相似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之间的竞争力就会占据优势地位。

忠诚守信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的根基在于“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故“信任”才是信托的基础所在,而赢得信任的前提是受托人能够恪守信诺,并通过专业的管理能力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恰当地管理或处分其财产。

可见,信托业最基本的文化特征,即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诚实守信是信托业存在之根本,因为信托机构与其他财产管理机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信托作为受托人拥有了委托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信托的财产管理和财富传承等功能完全依赖受托人的行为来实现,对应地,信托活动就特别强调受托人的忠诚守信的品质和义务。在信任的基础上,信托机构接受社会各经济实体的委托,对其财产进行各种形式的处理和管理。相应受托人需要对受益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持续稳定

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的持续稳定是指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销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信托不因某些意外事件的出现而影响其存续。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存续而影响其存续信托的设立,信托不因委托人的死亡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还不因受托人的辞任或被解任而终止。此外,通过遗嘱方式设立信托的情况下,即使被指定的受托人拒绝接受信托或者没有能力担任受托人,也不影响设立信托的效力。

信托文化持续稳定的特征,能够确保委托人稳定地实现自己的信托目的,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

财产独立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这种独立性使信托超然于各方当事人的固有财产以外,其出发点是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确保信托目的得以圆满实现。从委托人的角度,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及在信托规定期限内失去主张该财产的权利。从受托人的角度,受托人虽然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仅仅是形式上的、名义上的权利,因为它并不能享受形式这一权利带来的信托利益,因此信托财产在实质上也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从受益人的角度,受益人固然享有收益权,但主要是一种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支配信托财产的权利;即使信托终了以后,委托人也可透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属于自己和第三人,因此,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这就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灵活创新

首先是信托制度创新。信托财产的权力性质表现为“权益的分离与重构”。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有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受托人的处分权不包括将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归自己享有。相反,信托财产的利益需交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其次是信托产品创新并灵活适应市场。不同于银行、保险、券商及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最为全面,可以同时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市场三大领域。信托公司善于整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灵活设计交易结构,为实体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最后是信托业务创新。如业务模式的创新,从传统的信托贷款升级为银信合作,政信合作,私募股权投资,证券投资,财富管理等多种业务模式共同发展等等。

独具魅力的信托文化所具备的忠诚守信、持续稳定、财产独立、灵活创新特征,使得更多具有财产管理和财富传承需求的委托人选择了信托制度。因此弘扬信托文化,提升信托的公信力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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