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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出台

精简审批事项 规范加强股权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30 08:06:57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实习记者 樊融杰】3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7章203条。《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据了解,原《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于《办法》公布之日同时废止。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非银机构的不断发展,部分许可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监管实际。本次《办法》修订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政策引领,合理划分监管事权,提升准入监管质效。

据悉,本次《办法》中进一步落实了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等内容,其中包括取消部分许可事项和简化部分审批流程。

取消部分许可事项,主要包含取消对非银机构股东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股权不足5%事项的审批;取消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变更住所、因股东名称变更引起的变更章程的审批;取消董事和高管在同质同类机构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及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从境外聘任董事高管等许可事项的审批。

在简化部分审批流程的内容中则包括:简化非银机构合并事项许可程序,规定因非银机构合并引起的变更股权、注册资本等相关许可事项可与合并事项一并申请办理;合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入股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的“准入”“准出”许可程序。

《办法》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提升相关监管规则一致性。

据记者了解,《办法》参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非银机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穿透监管,在股东禁止性情形、资本补充义务、公司章程内容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同时增加了非银机构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的例外情形。

同时,《办法》还结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持续盈利能力、权益性投资余额占比等财务指标要求。

另外,《办法》增加股东入股非银机构家数的规定。结合监管实践,明确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机构控股不得超过1家或参股不得超过2家。


非银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出台

精简审批事项 规范加强股权管理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3-30

【实习记者 樊融杰】3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7章203条。《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据了解,原《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于《办法》公布之日同时废止。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非银机构的不断发展,部分许可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监管实际。本次《办法》修订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政策引领,合理划分监管事权,提升准入监管质效。

据悉,本次《办法》中进一步落实了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等内容,其中包括取消部分许可事项和简化部分审批流程。

取消部分许可事项,主要包含取消对非银机构股东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股权不足5%事项的审批;取消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变更住所、因股东名称变更引起的变更章程的审批;取消董事和高管在同质同类机构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及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从境外聘任董事高管等许可事项的审批。

在简化部分审批流程的内容中则包括:简化非银机构合并事项许可程序,规定因非银机构合并引起的变更股权、注册资本等相关许可事项可与合并事项一并申请办理;合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入股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的“准入”“准出”许可程序。

《办法》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提升相关监管规则一致性。

据记者了解,《办法》参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非银机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穿透监管,在股东禁止性情形、资本补充义务、公司章程内容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同时增加了非银机构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的例外情形。

同时,《办法》还结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持续盈利能力、权益性投资余额占比等财务指标要求。

另外,《办法》增加股东入股非银机构家数的规定。结合监管实践,明确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机构控股不得超过1家或参股不得超过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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