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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医疗保险引入费率调整机制

发布时间:2020-04-03 08:45:2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张爽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通过引入费率调整机制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医疗费用通胀风险。同时,坚持市场化导向原则,将产品定价权和费率调整权交给市场。

《通知》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期限更长、保障责任更加全面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产品定价权和费率调整权交给市场

《通知》首先明确了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为1年以上的医疗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1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

其次明确了费率调整的基本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触发条件具体可包括实际赔付情况、医疗通胀情况、国家医保政策的重大变化等。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相关内容、费率调整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比如,要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和公示, 对于每一次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应当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等。

《通知》还坚持了市场化导向原则,将产品定价权和费率调整权交给市场,由各公司根据医疗保险的实际经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费率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申请备案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可以按照费率调整的要求进行设计,但目前监管部门尚未收到新的备案申请。对于此前已经签发的长期医疗险产品合同,仍需要按照原合同执行。

不会因健康状况变化而无法续保

数据显示,2019年,医疗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442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20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34.6%。但从期限来看,绝大部分为1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其主要目的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

虽然对长期保险产品的费率进行调整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但从国际市场来看已相对成熟,特别是在医疗保险领域,已成为美国、英国、韩国、中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通过细化费率调整的相关规定,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有利于丰富产品供给,助推医疗保险市场健康发展。通过费率调整机制的引入,保险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医疗费用通胀风险,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意愿进一步增强。

关于费率调整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也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方面,《通知》对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费率调整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也强调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的费率调整政策,有利于防止保险公司随意调费、无依据调费。

另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长期健康保障需求,有效避免因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变化、或者保险公司产品停售而无法续保的风险,较好解决了消费者的后顾之忧。特别是从制度上解决患病人群和老年人难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问题。

《通知》还在坚持市场化的基础上,细化保险公司不得上浮费率的“负面清单”,规范保险公司经营销售行为。

按照《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得对该产品上浮费率:上一年度该产品赔付率低于85%,且低于行业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平均赔付率10个百分点及以上;上一年度该产品发生群访群诉纠纷;银保监会要求不得上浮费率的其他情形。

不建议重复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关于如何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给出了三点提示。

第一,不建议重复购买费用补偿型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或者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单的,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由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建议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时重点关注保险条款相关情况,同时也不建议重复购买此类产品。

第二,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购买短期或者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除特定情形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因此,消费者投保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后,因健康状况变化导致医疗费用风险增加,或者保险公司停售该产品,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仍然要履行合同责任,这是长期保险产品区别于短期险产品的重要之处。

第三,关注等待期、免赔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费率调整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事项,并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


长期医疗保险引入费率调整机制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4-03

□记者 张爽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通过引入费率调整机制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医疗费用通胀风险。同时,坚持市场化导向原则,将产品定价权和费率调整权交给市场。

《通知》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期限更长、保障责任更加全面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产品定价权和费率调整权交给市场

《通知》首先明确了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为1年以上的医疗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1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

其次明确了费率调整的基本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触发条件具体可包括实际赔付情况、医疗通胀情况、国家医保政策的重大变化等。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相关内容、费率调整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比如,要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和公示, 对于每一次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应当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等。

《通知》还坚持了市场化导向原则,将产品定价权和费率调整权交给市场,由各公司根据医疗保险的实际经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费率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申请备案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可以按照费率调整的要求进行设计,但目前监管部门尚未收到新的备案申请。对于此前已经签发的长期医疗险产品合同,仍需要按照原合同执行。

不会因健康状况变化而无法续保

数据显示,2019年,医疗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442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20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34.6%。但从期限来看,绝大部分为1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其主要目的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

虽然对长期保险产品的费率进行调整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但从国际市场来看已相对成熟,特别是在医疗保险领域,已成为美国、英国、韩国、中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通过细化费率调整的相关规定,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有利于丰富产品供给,助推医疗保险市场健康发展。通过费率调整机制的引入,保险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医疗费用通胀风险,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意愿进一步增强。

关于费率调整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也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方面,《通知》对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费率调整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也强调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的费率调整政策,有利于防止保险公司随意调费、无依据调费。

另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长期健康保障需求,有效避免因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变化、或者保险公司产品停售而无法续保的风险,较好解决了消费者的后顾之忧。特别是从制度上解决患病人群和老年人难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问题。

《通知》还在坚持市场化的基础上,细化保险公司不得上浮费率的“负面清单”,规范保险公司经营销售行为。

按照《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得对该产品上浮费率:上一年度该产品赔付率低于85%,且低于行业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平均赔付率10个百分点及以上;上一年度该产品发生群访群诉纠纷;银保监会要求不得上浮费率的其他情形。

不建议重复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关于如何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给出了三点提示。

第一,不建议重复购买费用补偿型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或者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单的,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由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建议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时重点关注保险条款相关情况,同时也不建议重复购买此类产品。

第二,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购买短期或者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除特定情形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因此,消费者投保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后,因健康状况变化导致医疗费用风险增加,或者保险公司停售该产品,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仍然要履行合同责任,这是长期保险产品区别于短期险产品的重要之处。

第三,关注等待期、免赔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费率调整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事项,并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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