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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新规解读】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促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管业务稳健发展

发布时间:2020-05-06 09:26:51    作者:廖媛媛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保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副主任 廖媛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2018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实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9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措施,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起设立资管产品并允许保险资金、养老金等投资。为此,2020年4月,银保监会进一步发布实施《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通过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开展资管业务,为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提供了重要政策措施保障。

《通知》整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与资管新规核心原则保持一致。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管业务,应当符合资管新规关于净值化管理、公允估值、期限匹配、禁止资金池、限制多层嵌套、严控杠杆水平、禁止刚性兑付等统一监管要求。同时,《通知》着眼于解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市场化募资的现实需要,结合其资管业务自身特点,提出了更具针对性的监管规定,将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既确保资管业务更好支持债转股项目落地实施,又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

一、坚持私募定位,适当提高合格投资者标准。由于债转股业务风险较高,为有效管控风险,在业务发展初期,《通知》适当提高了资管新规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对于个人投资者,需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对于机构投资者,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同时,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为积极吸引社会力量,丰富资金来源,《通知》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各类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二、增强市场流动性,允许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向合格投资者转让。考虑到债转股投资计划的封闭期通常较长,为增强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流动性,《通知》参照行业同类私募资管计划转让模式,允许债转股投资计划持有人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持有人份额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该转让交易的制度安排,对于提升债转股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解决投资者流动性需要,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专注主业,规定债转股投资计划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在投资方式上,债转股投资计划既可以100%投资于单笔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投资。采用资产组合投资时,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债转股投资计划可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总体来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管业务市场定位清晰,通过发挥自身专长,有利于实现与其他各类资管产品的错位竞争和合作共赢。

四、规范管理投资计划,实施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托管。《通知》延续银保监会对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良好监管实践,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对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集中登记,不得发行未在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进行登记的债转股投资计划。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还应为每个投资者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份额及变动情况做好登记,为份额转让提供系统支持和保障。此外,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在商业银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具有相关托管资质的机构托管,托管机构应做好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的安全保管、估值对账等工作。

五、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者保护。《通知》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并应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此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还应通过中国理财网和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方式披露产品信息,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增强风险自担意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只是其中一种业务模式。这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仅要严格落实资管新规及《通知》要求,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资本管理、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在此基础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还应进一步强化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完善债转股定价机制,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更好保障自身安全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切实用好各项政策,促进企业降杠杆和深化改革,提高债转股质量和效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宏观产业结构性升级调整,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政策解读

【新规解读】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促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管业务稳健发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5-06

□中国银保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副主任 廖媛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2018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实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9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措施,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起设立资管产品并允许保险资金、养老金等投资。为此,2020年4月,银保监会进一步发布实施《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通过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开展资管业务,为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提供了重要政策措施保障。

《通知》整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与资管新规核心原则保持一致。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管业务,应当符合资管新规关于净值化管理、公允估值、期限匹配、禁止资金池、限制多层嵌套、严控杠杆水平、禁止刚性兑付等统一监管要求。同时,《通知》着眼于解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市场化募资的现实需要,结合其资管业务自身特点,提出了更具针对性的监管规定,将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既确保资管业务更好支持债转股项目落地实施,又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

一、坚持私募定位,适当提高合格投资者标准。由于债转股业务风险较高,为有效管控风险,在业务发展初期,《通知》适当提高了资管新规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对于个人投资者,需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对于机构投资者,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同时,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为积极吸引社会力量,丰富资金来源,《通知》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各类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二、增强市场流动性,允许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向合格投资者转让。考虑到债转股投资计划的封闭期通常较长,为增强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流动性,《通知》参照行业同类私募资管计划转让模式,允许债转股投资计划持有人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持有人份额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该转让交易的制度安排,对于提升债转股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解决投资者流动性需要,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专注主业,规定债转股投资计划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在投资方式上,债转股投资计划既可以100%投资于单笔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投资。采用资产组合投资时,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债转股投资计划可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总体来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管业务市场定位清晰,通过发挥自身专长,有利于实现与其他各类资管产品的错位竞争和合作共赢。

四、规范管理投资计划,实施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托管。《通知》延续银保监会对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良好监管实践,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对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集中登记,不得发行未在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进行登记的债转股投资计划。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还应为每个投资者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份额及变动情况做好登记,为份额转让提供系统支持和保障。此外,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在商业银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具有相关托管资质的机构托管,托管机构应做好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的安全保管、估值对账等工作。

五、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者保护。《通知》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并应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此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还应通过中国理财网和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方式披露产品信息,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增强风险自担意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只是其中一种业务模式。这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仅要严格落实资管新规及《通知》要求,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资本管理、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在此基础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还应进一步强化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完善债转股定价机制,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更好保障自身安全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切实用好各项政策,促进企业降杠杆和深化改革,提高债转股质量和效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宏观产业结构性升级调整,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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