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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相结合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将迎“基本法”

发布时间:2020-05-11 08:30:33    作者:于晗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于晗

作为商业银行的发力方向,互联网贷款因其特殊性备受关注。5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历经近3年时间,《办法》正式浮出水面。

专家认为,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办法》将正式确立“互联网贷款”的地位,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提供政策依据,从根本上有助于互联网贷款业务长期健康发展。

《办法》也透露出新的监管思路以及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例如对联合贷款等业务不搞“一刀切”,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经营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区别对待金融机构和无资质平台、互联网银行和其他银行,鼓励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在鼓励创新和严格监管之间,《办法》寻求新的平衡。

应时而需,明确互联网贷款定位及监管方向

4月30日,银保监会公布了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办法》排在第一位,显示该文件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性。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指出,互联网贷款未改变信贷的本质,原来在线下进行的信贷业务迁移到线上,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少数从业机构还存在一些粗放经营、野蛮生长的行为。因此,对互联网贷款进行规范,补齐监管短板,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办法》首先明确,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此前,银行互联网贷款的范畴庞杂,不少线上受理但是在线下完成风险评估、调查、授信和抵质押过程的贷款,也被纳入银行互联网贷款范畴之列。将这些贷款从互联网贷款中排除,有利于更好地厘清概念范畴,明确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定位,进而设定准确、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意在疏导和规范创新方向

实际上,自2017年原银监会对互联网贷款展开调研起,3年间,业内多次传出监管正对相关办法征求意见。相比此前流传的征求意见版本,《办法》更加凸显包容创新与审慎监管的意涵。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已有数年发展历程,行业也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办法》将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同时,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原则导向为主,并预留了监管政策空间。

就主要内容来看,《办法》对联合贷款等业务不搞“一刀切”,不设出资比例限制,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经营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区别对待金融机构和无资质平台、互联网银行和其他银行,对不设实体网点的互联网银行采取一定豁免措施,鼓励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在强化风险管理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灵活处理;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业务改进设置两年过渡期,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并保护客户权益。

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表示,相比最早流传的版本,《办法》并未就银行与合作机构的业务比例进行管控,顺应了整个消费贷款行业分工细化、合作开放的潮流,同时将一些具体监管权限下放,也有助于各地监管机构精准施策,更好地推动创新与防风险的平衡。

“《办法》实事求是,实施差异化监管,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银行加快产品创新,鼓励主流银行扩大在线信贷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在线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续贷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董希淼分析。

包容创新不意味放松监管

《办法》包容和鼓励创新,但并没有放松对于审慎监管的要求。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

为有效防止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着重强调了五方面规范,包括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特别指出,互联网贷款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其中,按照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办法》将互联网消费贷款额度上限设定为20万元,同时并未对个人经营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设置相应的额度上限。鲁政委认为,相较于此前版本传出的(消费贷款)30万限额,《办法》进一步收紧个人信用贷款额度,或将使得互联网贷款无法适用于此前的部分消费场景。

董希淼认为,《办法》实际上充分肯定了互联网贷款普惠金融特性,在强化风险管理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的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贷款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并加快自身的转型创新。

此外,《办法》在机构合作管理上有所强化。《办法》要求银行要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要求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银行要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等。

从风险防控的目的来看,要求最终落脚在了消费者保护上。《办法》强调,商业银行要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董希淼认为,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数据、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等规定,针对性较强,有助于减少互联网贷款发展过程中的一些乱象,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前,央行曾在2月21日发布了金融行业标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对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销毁等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安全防护进行了全方位要求。

鲁政委认为,《办法》秉承了近段时间以来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一方面强调了金融机构贷款营销上应注意合规要求;另一方面也重申了对于客户信息获取、运用和保存的要求。未来一段时间,针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制度规范将不断完善,执法力度也将不断上升。


坚持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相结合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将迎“基本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5-11

□记者 于晗

作为商业银行的发力方向,互联网贷款因其特殊性备受关注。5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历经近3年时间,《办法》正式浮出水面。

专家认为,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办法》将正式确立“互联网贷款”的地位,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提供政策依据,从根本上有助于互联网贷款业务长期健康发展。

《办法》也透露出新的监管思路以及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例如对联合贷款等业务不搞“一刀切”,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经营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区别对待金融机构和无资质平台、互联网银行和其他银行,鼓励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在鼓励创新和严格监管之间,《办法》寻求新的平衡。

应时而需,明确互联网贷款定位及监管方向

4月30日,银保监会公布了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办法》排在第一位,显示该文件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性。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指出,互联网贷款未改变信贷的本质,原来在线下进行的信贷业务迁移到线上,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少数从业机构还存在一些粗放经营、野蛮生长的行为。因此,对互联网贷款进行规范,补齐监管短板,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办法》首先明确,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此前,银行互联网贷款的范畴庞杂,不少线上受理但是在线下完成风险评估、调查、授信和抵质押过程的贷款,也被纳入银行互联网贷款范畴之列。将这些贷款从互联网贷款中排除,有利于更好地厘清概念范畴,明确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定位,进而设定准确、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意在疏导和规范创新方向

实际上,自2017年原银监会对互联网贷款展开调研起,3年间,业内多次传出监管正对相关办法征求意见。相比此前流传的征求意见版本,《办法》更加凸显包容创新与审慎监管的意涵。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已有数年发展历程,行业也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办法》将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同时,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原则导向为主,并预留了监管政策空间。

就主要内容来看,《办法》对联合贷款等业务不搞“一刀切”,不设出资比例限制,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经营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区别对待金融机构和无资质平台、互联网银行和其他银行,对不设实体网点的互联网银行采取一定豁免措施,鼓励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在强化风险管理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灵活处理;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业务改进设置两年过渡期,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并保护客户权益。

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表示,相比最早流传的版本,《办法》并未就银行与合作机构的业务比例进行管控,顺应了整个消费贷款行业分工细化、合作开放的潮流,同时将一些具体监管权限下放,也有助于各地监管机构精准施策,更好地推动创新与防风险的平衡。

“《办法》实事求是,实施差异化监管,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银行加快产品创新,鼓励主流银行扩大在线信贷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在线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续贷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董希淼分析。

包容创新不意味放松监管

《办法》包容和鼓励创新,但并没有放松对于审慎监管的要求。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

为有效防止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着重强调了五方面规范,包括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特别指出,互联网贷款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其中,按照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办法》将互联网消费贷款额度上限设定为20万元,同时并未对个人经营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设置相应的额度上限。鲁政委认为,相较于此前版本传出的(消费贷款)30万限额,《办法》进一步收紧个人信用贷款额度,或将使得互联网贷款无法适用于此前的部分消费场景。

董希淼认为,《办法》实际上充分肯定了互联网贷款普惠金融特性,在强化风险管理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的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贷款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并加快自身的转型创新。

此外,《办法》在机构合作管理上有所强化。《办法》要求银行要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要求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银行要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等。

从风险防控的目的来看,要求最终落脚在了消费者保护上。《办法》强调,商业银行要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董希淼认为,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数据、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等规定,针对性较强,有助于减少互联网贷款发展过程中的一些乱象,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前,央行曾在2月21日发布了金融行业标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对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销毁等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安全防护进行了全方位要求。

鲁政委认为,《办法》秉承了近段时间以来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一方面强调了金融机构贷款营销上应注意合规要求;另一方面也重申了对于客户信息获取、运用和保存的要求。未来一段时间,针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制度规范将不断完善,执法力度也将不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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