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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银保监局发出《通知》打击“买商品送保险”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2020-06-05 19:15:27    作者:柯毅明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

近期,一些机构以“买商品送等值保险”、“您买保险我买单”等宣传口号和标语为噱头,变相违规开展包括车险在内的保险业务的行为有所反弹。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青海银保监局办公室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买商品送保险”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保险公司不得违规与此类机构或人员开展业务合作,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省级分公司要加大对各级分支机构经营行为的管控力度,对系统内与此类机构或人员合作的业务要底数清、情况明,做到业务合规、风险可控,并承担合规管控的主体责任。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指定专门部门,对辖内各级分支机构此类情况做一次摸底自査,对违规合作无展保险业条的,要及时整改、严肃问责。相关自查整改工作情况于2020年6月10日前报青海银保监局。同时,各公司要进一步推动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向纵深推进,坚决摒弃以价格为主的非理性竞争方式,主动拓宽经营管理思路、创新服务手段,采取积极有效的培训教育方式提升各级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素质。

《通知》强调,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宣传和自律的作用,以《青海银保监局关于“买商品送保险”“买保险送礼品”等保险消费行为的风险提示》(见附件)为主要内容加大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购买保险的渠道和方式,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大自律监督力度,组织会员单位签订自律公约,约束经营行为,维护企业声誉和行业形象。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分局要加大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据《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联合打击此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柯毅明)

青海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买商品送保验”、“买保险送礼品”等保险消费行为的风险提示

近期,有部分商贸公司、酒业公司或者网上商城等保险业外机构以“买商品送等值保险”、“买红酒送等值保险”以及“买保险送等值商品”等宣传语,向广大保险消费者进行产品推介,容易造成您的保险消费权益受损。为此,中国银保监会青海监管局提示您:

ー、不要轻信“买商品送等值保险”。经我局调查了解,目前所谓的“买商品送等值保险”的模式,通常是要求消费者购买价格与保险费等额的指定商品,随后这些机构再通过其他方式将所谓的保险单交给消费者。首先,该类机构没有合法的保险销售资格,您的保险消费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有可能购买到假保单;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与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您作出明确说明,以确保您对保险条款的知情权,如若您将此事项交由不具有保险销售资质的机构经办,届时若发生纠纷您将难以维权;再次,赠送的商品实际价值与质量无法判断和保证。

二、不要轻易接受“买保险送礼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低于保险单所记载的保险费金额向你销售保险产品均属违法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通过返还现金、送购物卡、电话卡等形式诱导您购买保险产品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将直接或间接侵害您及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请广大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时,选择具有合法销售保险资格的机构或人员,提高风险意识,不要轻信任何机构或个人以各种噱头进行的所谓促销活动,切实保护自身利益。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如有疑问,请拨打各保险机构公布的官方客服电话或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维权热线12378咨询解决。


青海银保监局发出《通知》打击“买商品送保险”违规行为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6-05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

近期,一些机构以“买商品送等值保险”、“您买保险我买单”等宣传口号和标语为噱头,变相违规开展包括车险在内的保险业务的行为有所反弹。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青海银保监局办公室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买商品送保险”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保险公司不得违规与此类机构或人员开展业务合作,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省级分公司要加大对各级分支机构经营行为的管控力度,对系统内与此类机构或人员合作的业务要底数清、情况明,做到业务合规、风险可控,并承担合规管控的主体责任。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指定专门部门,对辖内各级分支机构此类情况做一次摸底自査,对违规合作无展保险业条的,要及时整改、严肃问责。相关自查整改工作情况于2020年6月10日前报青海银保监局。同时,各公司要进一步推动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向纵深推进,坚决摒弃以价格为主的非理性竞争方式,主动拓宽经营管理思路、创新服务手段,采取积极有效的培训教育方式提升各级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素质。

《通知》强调,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宣传和自律的作用,以《青海银保监局关于“买商品送保险”“买保险送礼品”等保险消费行为的风险提示》(见附件)为主要内容加大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购买保险的渠道和方式,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大自律监督力度,组织会员单位签订自律公约,约束经营行为,维护企业声誉和行业形象。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分局要加大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据《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联合打击此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柯毅明)

青海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买商品送保验”、“买保险送礼品”等保险消费行为的风险提示

近期,有部分商贸公司、酒业公司或者网上商城等保险业外机构以“买商品送等值保险”、“买红酒送等值保险”以及“买保险送等值商品”等宣传语,向广大保险消费者进行产品推介,容易造成您的保险消费权益受损。为此,中国银保监会青海监管局提示您:

ー、不要轻信“买商品送等值保险”。经我局调查了解,目前所谓的“买商品送等值保险”的模式,通常是要求消费者购买价格与保险费等额的指定商品,随后这些机构再通过其他方式将所谓的保险单交给消费者。首先,该类机构没有合法的保险销售资格,您的保险消费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有可能购买到假保单;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与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您作出明确说明,以确保您对保险条款的知情权,如若您将此事项交由不具有保险销售资质的机构经办,届时若发生纠纷您将难以维权;再次,赠送的商品实际价值与质量无法判断和保证。

二、不要轻易接受“买保险送礼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低于保险单所记载的保险费金额向你销售保险产品均属违法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通过返还现金、送购物卡、电话卡等形式诱导您购买保险产品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将直接或间接侵害您及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请广大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时,选择具有合法销售保险资格的机构或人员,提高风险意识,不要轻信任何机构或个人以各种噱头进行的所谓促销活动,切实保护自身利益。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如有疑问,请拨打各保险机构公布的官方客服电话或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维权热线12378咨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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