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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分类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

发布时间:2020-06-10 07:21:30    作者:仇兆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仇兆燕

6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融资租赁公司将不得开展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等五类业务。

本次《办法》针对的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在范围之内。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行业也出现了空壳、失联企业数量较多的情况。据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部分公司经营偏离主业,给行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

就此,“为适应新的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规则,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促进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办法》。”

按照“补短板、严监管、防风险、促规范”的原则,《办法》通过加强和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规范业务经营。明确业务范围和负面活动清单,对租赁物范围进行限定等。二是落实指标约束。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加强合规监管约束。规定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管理等监管指标内容。三是加强风险防范。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计提准备金、租赁物评估管理等制度。四是实施分类处置。明确细化认定标准,指导地方开展分类处置工作。

根据《办法》,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公司增加了4条监管指标,包括: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此前,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是为了服务集团的需求,因此,单一客户的集中度和与股东的关联度非常高。针对此问题,《办法》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又进行了细化,列出了5条细化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办法》还给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或活动戴上了“紧箍”。根据《办法》,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办法》实施后,现行的融资租赁公司将如何处置?《办法》规定,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三年。就此该负责人表示,将通过分类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准确分类,清理存量。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具体明确三类公司的认定标准,细化分类处置措施。二是审慎从严,严控增量。在缺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实际上《办法》的出台被业内期待已久。早在2018年5月14日,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2020年1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据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长5%。


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分类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6-10

□记者 仇兆燕

6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融资租赁公司将不得开展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等五类业务。

本次《办法》针对的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在范围之内。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行业也出现了空壳、失联企业数量较多的情况。据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部分公司经营偏离主业,给行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

就此,“为适应新的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规则,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促进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办法》。”

按照“补短板、严监管、防风险、促规范”的原则,《办法》通过加强和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规范业务经营。明确业务范围和负面活动清单,对租赁物范围进行限定等。二是落实指标约束。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加强合规监管约束。规定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管理等监管指标内容。三是加强风险防范。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计提准备金、租赁物评估管理等制度。四是实施分类处置。明确细化认定标准,指导地方开展分类处置工作。

根据《办法》,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公司增加了4条监管指标,包括: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此前,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是为了服务集团的需求,因此,单一客户的集中度和与股东的关联度非常高。针对此问题,《办法》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又进行了细化,列出了5条细化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办法》还给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或活动戴上了“紧箍”。根据《办法》,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办法》实施后,现行的融资租赁公司将如何处置?《办法》规定,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三年。就此该负责人表示,将通过分类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准确分类,清理存量。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具体明确三类公司的认定标准,细化分类处置措施。二是审慎从严,严控增量。在缺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实际上《办法》的出台被业内期待已久。早在2018年5月14日,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2020年1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据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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