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银保监会再次修订“问题解答第1号”

发布时间:2020-06-23 07:10:19    作者:李梦溪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李梦溪】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再次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以下简称《问题解答第1号》),将过渡期内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入内地直保公司业务时适用的再保险信用风险因子方案期限再延长一年,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据了解,这是银保监会第二次延长方案期限。2017年5月,原保监会与原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签署了《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为落实《框架协议》精神,2018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问题解答第1号》,给予香港地区偿付能力信用风险方面为期1年的过渡期监管便利政策;2019年,银保监会首次修订《问题解答第1号》,将过渡期内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入内地直保公司业务时适用的再保险信用风险因子方案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银保监会再次修订“问题解答第1号”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6-23

【记者 李梦溪】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再次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以下简称《问题解答第1号》),将过渡期内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入内地直保公司业务时适用的再保险信用风险因子方案期限再延长一年,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据了解,这是银保监会第二次延长方案期限。2017年5月,原保监会与原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签署了《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为落实《框架协议》精神,2018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问题解答第1号》,给予香港地区偿付能力信用风险方面为期1年的过渡期监管便利政策;2019年,银保监会首次修订《问题解答第1号》,将过渡期内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入内地直保公司业务时适用的再保险信用风险因子方案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银行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