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银保监会印发行政处罚办法

8月1日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0-06-24 09:01:22    作者:仇兆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仇兆燕

《中国银行保险报》获悉,在征求意见结束8个月后,中国银保监会日前正式印发《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银保监会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的一项。2019年10月,银保监会曾印发《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适应银行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快推进机构改革后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范,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严肃整治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全文共计9章99条,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处罚效能,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内容作出全流程规范。

此次正式发布的《办法》共10章104条。

据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整合优化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了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的流程及程序要求、证据的种类,以及各类证据取证要求;规定了案件移送审理的标准和材料要求,审理案件的基本规范,以及行政处罚委审议案件的议事规则;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与听证、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处罚决定的作出与执行等。第九章规定了违法实施处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关概念、《办法》实施时间等。

对比发现,正式文本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责任”这一章节。主要内容包括: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种类和幅度等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等。

根据《办法》,银保监会给予的行政处罚包括十二项,分别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取消(撤销)任职资格;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构建了银行业保险业统一协调的处罚工作机制,为加大处罚力度提供了制度保障。作为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规定,《办法》坚持依法严格处罚的基调,推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在处罚管辖方面,优化管辖权限规定,加强监管联动,统筹调配监管资源,便于及时就近查处。在查处衔接方面,细化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标准,加强查处协同,提高工作质效。在处罚适用方面,明确从重处罚的情形,强调对于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在人员问责方面,规定查处银行保险机构的同时,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步进行调查和追究。在纪法衔接方面,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强化行政处罚与党纪问责的衔接。

据该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在《办法》贯彻落实工作中,银保监会将继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问责的高压态势,持续深入治理金融市场乱象,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印发行政处罚办法

8月1日正式施行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6-24

□记者 仇兆燕

《中国银行保险报》获悉,在征求意见结束8个月后,中国银保监会日前正式印发《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银保监会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的一项。2019年10月,银保监会曾印发《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适应银行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快推进机构改革后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范,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严肃整治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全文共计9章99条,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处罚效能,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内容作出全流程规范。

此次正式发布的《办法》共10章104条。

据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整合优化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了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的流程及程序要求、证据的种类,以及各类证据取证要求;规定了案件移送审理的标准和材料要求,审理案件的基本规范,以及行政处罚委审议案件的议事规则;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与听证、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处罚决定的作出与执行等。第九章规定了违法实施处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关概念、《办法》实施时间等。

对比发现,正式文本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责任”这一章节。主要内容包括: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种类和幅度等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等。

根据《办法》,银保监会给予的行政处罚包括十二项,分别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取消(撤销)任职资格;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构建了银行业保险业统一协调的处罚工作机制,为加大处罚力度提供了制度保障。作为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规定,《办法》坚持依法严格处罚的基调,推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在处罚管辖方面,优化管辖权限规定,加强监管联动,统筹调配监管资源,便于及时就近查处。在查处衔接方面,细化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标准,加强查处协同,提高工作质效。在处罚适用方面,明确从重处罚的情形,强调对于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在人员问责方面,规定查处银行保险机构的同时,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步进行调查和追究。在纪法衔接方面,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强化行政处罚与党纪问责的衔接。

据该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在《办法》贯彻落实工作中,银保监会将继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问责的高压态势,持续深入治理金融市场乱象,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银行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