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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交易国债期货不得投机

参与金融衍生产品、股指期货交易办法同步修订

发布时间:2020-07-02 08:48:50    作者:于文哲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实习记者 于文哲

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精神,中国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以下简称《国债期货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以下简称《衍生品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以下简称《股指期货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今年3月,银保监会曾就以上3项制度向业内征求意见。据统计,此次《国债期货规定》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条目改为17条,同时进行了7处修改,其中变动较大的有3处。

第一处是对参与目的的表述与期限进行了一定调整。《国债期货规定》明确,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具体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其中,拟买入资产,应当是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

对于拟买入资产,若未在决定之日起的半年内买入,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做出放弃买入决定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征求意见稿中,该期限为10个交易日。

第二处是对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所选期货公司的净资本要求进行了修改。征求意见稿规定期货公司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8%;此次要求,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以上,且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低于150%。

第三处是在第17条,《国债期货规定》规定,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持仓比例因市场波动等外部原因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15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并在季度报告中向银保监会报告,列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处理过程。保险机构应每半年回溯国债期货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纳入每半年及年度稽核审计报告,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征求意见稿中,调整期限为10个交易日,同时,未做回溯偏差等要求。

强调内部风险管控

《国债期货规定》明确,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国债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国债期货规定》还明确了保险机构的持仓限制。保险机构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及债券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及融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资产的50%。

另外,保险机构在交易日结束所持有的合并轧差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及融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同征求意见稿一致,此次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比如,要求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公司及资产组合实际情况,动态监测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制定风险对冲有效性预警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对交易作出风险预警。

《衍生品办法》由原来的36条增加为37条,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即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同一资产组合持有的衍生品多头合约价值之和不得高于资产组合净值的100%。《衍生品办法》还对部分原有内容进行了调整。比如,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删除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分别设定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行参与的要求;严控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股指期货规定》调整了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同时,明确合同权责约定,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此外,增加回溯报告,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意义重大

当前中长期利率下行环境下,险资作为长期资金,面临的资产负债久期不匹配问题加剧,“险资配置中利率债和信用债占比较高,利率风险暴露较大。”光大永明资产方面表示。而国债期货作为一种利率衍生品工具,具有增加资产久期、降低利率风险、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等作用,开放后,有望缓解险资投资目前面临的问题。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国债期货规定》的发布,进一步丰富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某保险资管业内人士认为,国债期货对于资产管理机构满足投资研究需求、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等均有积极的作用,从而进一步丰富投资策略品类,提升债券资产管理水平。

深化参与衍生品交易,不仅对险资自身有利,对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也有积极作用。“进一步丰富了衍生品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从而增加市场深度、增强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提升市场定价有效性。”光大永明资产方面表示。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下一步,将有序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完善信息系统,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


险资交易国债期货不得投机

参与金融衍生产品、股指期货交易办法同步修订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7-02

□实习记者 于文哲

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精神,中国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以下简称《国债期货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以下简称《衍生品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以下简称《股指期货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今年3月,银保监会曾就以上3项制度向业内征求意见。据统计,此次《国债期货规定》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条目改为17条,同时进行了7处修改,其中变动较大的有3处。

第一处是对参与目的的表述与期限进行了一定调整。《国债期货规定》明确,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具体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其中,拟买入资产,应当是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

对于拟买入资产,若未在决定之日起的半年内买入,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做出放弃买入决定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征求意见稿中,该期限为10个交易日。

第二处是对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所选期货公司的净资本要求进行了修改。征求意见稿规定期货公司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8%;此次要求,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以上,且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低于150%。

第三处是在第17条,《国债期货规定》规定,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持仓比例因市场波动等外部原因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15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并在季度报告中向银保监会报告,列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处理过程。保险机构应每半年回溯国债期货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纳入每半年及年度稽核审计报告,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征求意见稿中,调整期限为10个交易日,同时,未做回溯偏差等要求。

强调内部风险管控

《国债期货规定》明确,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国债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国债期货规定》还明确了保险机构的持仓限制。保险机构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及债券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及融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资产的50%。

另外,保险机构在交易日结束所持有的合并轧差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及融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同征求意见稿一致,此次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比如,要求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公司及资产组合实际情况,动态监测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制定风险对冲有效性预警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对交易作出风险预警。

《衍生品办法》由原来的36条增加为37条,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即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同一资产组合持有的衍生品多头合约价值之和不得高于资产组合净值的100%。《衍生品办法》还对部分原有内容进行了调整。比如,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删除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分别设定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行参与的要求;严控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股指期货规定》调整了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同时,明确合同权责约定,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此外,增加回溯报告,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意义重大

当前中长期利率下行环境下,险资作为长期资金,面临的资产负债久期不匹配问题加剧,“险资配置中利率债和信用债占比较高,利率风险暴露较大。”光大永明资产方面表示。而国债期货作为一种利率衍生品工具,具有增加资产久期、降低利率风险、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等作用,开放后,有望缓解险资投资目前面临的问题。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国债期货规定》的发布,进一步丰富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某保险资管业内人士认为,国债期货对于资产管理机构满足投资研究需求、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等均有积极的作用,从而进一步丰富投资策略品类,提升债券资产管理水平。

深化参与衍生品交易,不仅对险资自身有利,对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也有积极作用。“进一步丰富了衍生品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从而增加市场深度、增强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提升市场定价有效性。”光大永明资产方面表示。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下一步,将有序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完善信息系统,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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