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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综合改革征求意见

交强险保障水平拟大幅度提升

发布时间:2020-07-10 08:57:14    作者:李梦溪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记者 李梦溪

千呼万唤始出来,财产险行业内翘首企盼的“车险综合改革”终于拉开了序幕。7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共分9部分32条,主要包括:总体要求、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拓展和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推进配套基础建设改革、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明确重点任务职责分工、强化保障落实等。

商车险经历了5年3轮改革后,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我国财产险市场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但同时,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指导意见》的发布,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改革的主要目标,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体现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将按照人民导向、市场导向、发展导向、渐进方式实施车险综合改革。

亮点一:“交+商”结合 向消费者让利更大

此次综合改革中,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改革相结合是最大亮点之一。《指导意见》表示要从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拓展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等方面出发,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交强险改革方面,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2000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此外,《指导意见》还在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的基础上,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至-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除交强险外,商车险的保障服务也得到了拓展和优化。首先是增加主险责任,《指导意见》表示将引导行业将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车涉水、不计免赔率、指定修理厂、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7个方面的保险责任,并支持行业开发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

其次是拓展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引导行业合理删除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事故责任免赔率和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此外,商车险责任限额也得到了提升,《指导意见》表示,支持行业将示范产品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1000万元档次,消费者保障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亮点二:车险市场改革初涉“深水区”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由于道路状况改善、交通管理严格、机动车质量提升等因素影响,我国交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车险赔付率相应走低,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还不健全,导致车险保障、保费价格等与实际风险还不相适应。

《指导意见》对症下药,提出要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具体措施包括完善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机制、合理下调附加费用率、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和科学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

其中,附加费用率的调整对治理车险手续费竞争乱象有关键性作用。《指导意见》显示,将引导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险企的手续费支出压力将得到进一步缓解,最终让利于消费者。

此外,自主定价系数逐步放开与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也与消费者密切相关。《指导意见》引导行业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合二为一,整合为“自主定价系数”,并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并表示后期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范围;引导行业在拟订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时,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前3年,并降低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还特别强调,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综合改革实施初期,对新车的“自主定价系数”上限暂时实行更加严格的约束。

亮点三:车险产品内涵将极大丰富

当前市场内,车险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不断丰富车险产品,优化示范产品,支持差异化产品创新,并对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进行改革。

从产品创新方面看,《指导意见》专门提出要支持行业制定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车和具备条件的传统汽车中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UBI)等创新产品,制定车险增值服务险的示范条款。其中,《指导意见》强调要支持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商车险产品,优先开发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

从产品准入方面看,《指导意见》表示,险企使用商车险行业示范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保监会备案;险企开发商车险创新型条款费率的,仍当报银保监会审批。

从产品管理方式改革方面看,《指导意见》提出要发布新的统一的交强险产品,发布新的商车险示范产品,并强调各地区目前在商车险产品中已使用的交通违法系数因子,在实施综合改革后仍可继续使用。

亮点四:减少直接干预 监管更加有的放矢

监管持续发力,我国车险改革棋至中盘。《指导意见》表示,此次综合改革,将充分发挥市场在车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监管对车险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与此同时,将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使其目标更加清晰、更具操作性。其中,包括完善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提高准备金监管有效性、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强化中介监管及防范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指导意见》强调,将推动保险机构与中介机构完善信息系统对接等建议,规范手续费结算支付,禁止销售人员垫付行为;此外,对车辆销售渠道、网络信息平台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公平竞争、损害车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在重点任务职责分工方面,《指导意见》表示,监管部门要发挥统筹推进作用,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建立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备案细则、费率回溯规则、保费不足准备金制度、停止使用条款费率机制和车险经营回避制度等规则;并及时关注车险综合改革进展,持续开展动态监测,改进非现场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车险综合改革征求意见

交强险保障水平拟大幅度提升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时间:2020-07-10

□记者 李梦溪

千呼万唤始出来,财产险行业内翘首企盼的“车险综合改革”终于拉开了序幕。7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共分9部分32条,主要包括:总体要求、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拓展和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推进配套基础建设改革、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明确重点任务职责分工、强化保障落实等。

商车险经历了5年3轮改革后,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我国财产险市场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但同时,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指导意见》的发布,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改革的主要目标,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体现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将按照人民导向、市场导向、发展导向、渐进方式实施车险综合改革。

亮点一:“交+商”结合 向消费者让利更大

此次综合改革中,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改革相结合是最大亮点之一。《指导意见》表示要从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拓展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等方面出发,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交强险改革方面,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2000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此外,《指导意见》还在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的基础上,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至-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除交强险外,商车险的保障服务也得到了拓展和优化。首先是增加主险责任,《指导意见》表示将引导行业将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车涉水、不计免赔率、指定修理厂、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7个方面的保险责任,并支持行业开发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

其次是拓展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引导行业合理删除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事故责任免赔率和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此外,商车险责任限额也得到了提升,《指导意见》表示,支持行业将示范产品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1000万元档次,消费者保障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亮点二:车险市场改革初涉“深水区”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由于道路状况改善、交通管理严格、机动车质量提升等因素影响,我国交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车险赔付率相应走低,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还不健全,导致车险保障、保费价格等与实际风险还不相适应。

《指导意见》对症下药,提出要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具体措施包括完善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机制、合理下调附加费用率、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和科学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

其中,附加费用率的调整对治理车险手续费竞争乱象有关键性作用。《指导意见》显示,将引导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险企的手续费支出压力将得到进一步缓解,最终让利于消费者。

此外,自主定价系数逐步放开与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也与消费者密切相关。《指导意见》引导行业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合二为一,整合为“自主定价系数”,并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并表示后期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范围;引导行业在拟订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时,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前3年,并降低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还特别强调,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综合改革实施初期,对新车的“自主定价系数”上限暂时实行更加严格的约束。

亮点三:车险产品内涵将极大丰富

当前市场内,车险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不断丰富车险产品,优化示范产品,支持差异化产品创新,并对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进行改革。

从产品创新方面看,《指导意见》专门提出要支持行业制定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车和具备条件的传统汽车中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UBI)等创新产品,制定车险增值服务险的示范条款。其中,《指导意见》强调要支持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商车险产品,优先开发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

从产品准入方面看,《指导意见》表示,险企使用商车险行业示范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保监会备案;险企开发商车险创新型条款费率的,仍当报银保监会审批。

从产品管理方式改革方面看,《指导意见》提出要发布新的统一的交强险产品,发布新的商车险示范产品,并强调各地区目前在商车险产品中已使用的交通违法系数因子,在实施综合改革后仍可继续使用。

亮点四:减少直接干预 监管更加有的放矢

监管持续发力,我国车险改革棋至中盘。《指导意见》表示,此次综合改革,将充分发挥市场在车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监管对车险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与此同时,将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使其目标更加清晰、更具操作性。其中,包括完善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提高准备金监管有效性、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强化中介监管及防范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指导意见》强调,将推动保险机构与中介机构完善信息系统对接等建议,规范手续费结算支付,禁止销售人员垫付行为;此外,对车辆销售渠道、网络信息平台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公平竞争、损害车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在重点任务职责分工方面,《指导意见》表示,监管部门要发挥统筹推进作用,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建立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备案细则、费率回溯规则、保费不足准备金制度、停止使用条款费率机制和车险经营回避制度等规则;并及时关注车险综合改革进展,持续开展动态监测,改进非现场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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