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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发布

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可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发布时间:2020-07-13 08:13:55    作者:冯娜娜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冯娜娜】近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

据介绍,《托管办法》自2020年5月9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7月7日证监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托管办法》修订内容之一即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其境外总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国家和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托管办法》明确,上述规定执行中,外国银行在华子行一体适用。

《托管办法》修订内容还包括:结合监管实践完善监管要求,适当调整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强化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基金托管人持续合规要求,进一步丰富行政监管措施,强化实施有效监管。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实行“先批后筹”。

《托管办法》还明确,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规定整合并入《托管办法》。

《托管办法》出台后,证监会相应更新基金托管资格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服务指南,包括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在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依法报送相关申请。证监会将会同银保监会加强对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业务的日常监管,持续强化执法力度,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发布

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可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7-13

【记者 冯娜娜】近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

据介绍,《托管办法》自2020年5月9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7月7日证监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托管办法》修订内容之一即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其境外总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国家和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托管办法》明确,上述规定执行中,外国银行在华子行一体适用。

《托管办法》修订内容还包括:结合监管实践完善监管要求,适当调整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强化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基金托管人持续合规要求,进一步丰富行政监管措施,强化实施有效监管。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实行“先批后筹”。

《托管办法》还明确,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规定整合并入《托管办法》。

《托管办法》出台后,证监会相应更新基金托管资格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服务指南,包括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在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依法报送相关申请。证监会将会同银保监会加强对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业务的日常监管,持续强化执法力度,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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