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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接管”十问

发布时间:2020-07-20 08:41:18    作者:樊融杰 许予朋 于文哲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樊融杰 实习记者 许予朋 于文哲

银保监会发布公告称,自2020年7月17日起对4家保险公司和2家信托机构实施接管。同日,证监会宣布接管2家券商和1家期货公司,引起市场高度关注。《中国银行保险报》采访了业内专家,对“接管”的十大疑问进行了深入探讨。

1 如何从法律角度理解“接管”?

“接管,指金融监管机构依法指派接管组接收金融机构,行使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权,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其原有业务正常、合规运行的监管措施。”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婷表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发生风险的金融机构适用的处置措施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处置措施和司法处置措施,接管是对金融机构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置措施。接管以促使金融机构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为目标,接管期间维持经营,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2 金融机构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接管”?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何海锋表示,金融机构达到接管门槛最核心的两个表现在于:(一)公司治理出现乱象;(二)偿付能力不足。金融机构在出现信用危机、违法经营或者重大风险等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如存款人、投资者等)的利益的情形时,监管部门为了保护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恢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能力以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安全,往往会采取接管金融机构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该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督促机构重组。

3 “接管”是金融行业的专有名词吗?

何海锋表示,“接管”一词并非金融行业的专业术语,它在企业的破产程序中使用,是指破产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一种行为,管理人的接管行为代表着企业的控制权由债务人转移到了管理人。

4 金融机构被“接管”意味着什么?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银行刑事业务部主任王帅表示,接管的最主要目的,其实是为了保持金融机构的稳定经营,所以从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机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停止自主履行职责,而要按照接管组的要求或在其指导下来履行相关职责。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被接管后对外仍然是正常经营的,客户交易一般不受影响,资金的转入转出等正常经营活动也仍然正常进行。

何海锋表示,对金融机构而言,被接管首先面临接管机构的股权重组或债权收购承接,同时,接管组会引入新的管理团队,清产核资,目的在于盘活资产,周转企业资金。最后背接管机构要面临市场化重组。以过去的包商银行为例,银保监会在《2019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称,包商银行接管托管工作第三阶段是市场化改革重组,加强中小银行股东管理和公司治理,推动中小银行健康发展。

5 被“接管”机构是否可以免于破产?

张婷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接管的金融机构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监管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如果被接管的金融机构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如果金融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予以撤销,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张婷认为,虽然立法规定监管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对被接管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但是,由于金融机构业务具有较大特殊性,直接进入破产清算可能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一般在对金融机构实施破产清算前,通常先撤销,在行政清算阶段对特殊业务和资产进行处理,发现具备破产原因,再转入破产清算。因此,如果接管失败,不能实现接管目标,首先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措施:司法重整或者撤销清算。两种措施如何选择主要取决于金融机构是否还有继续存续的价值。

保险学者王和认为,由于保险具有显著的社会性,即保险公司的产品、经营与服务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在解决保险公司经营不善问题上,均采用相对谨慎的态度,即一般情况下,不采用破产制度,而更多是采取救济的方式,如这次采取的接管方式,目的是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对此,我国保险法有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表示,从法律角度理解,被“接管”企业不能排除破产的可能性。但是按照以前信托公司被接管的经验及我国的国情,特别是考虑被接管企业属于金融机构,其破产的概率比较小。而且此次有行业领先机构进行托管,企业重组的可能性相对更大。

6 被“接管”企业与接管组、托管单位和保障基金的关系是什么?

王帅表示,接管组与被接管企业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接管组代表银保监会全面负责接管事务,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银保监会批准后组织实施。银保监会对被接管机构的接管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接管组进行考核评估。接管组有时可能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被接管机构业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精算师、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接管有关事项。

某信托行业人士表示,托管机构更多是从专业角度协助接管组相关工作,如核算债务规模、协助处置风险项目等,但托管机构最终对被“接管”机构进行收购概率并不大。

何海锋表示,在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面临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况下,保险业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介入能够发挥“安全网”的功效,为陷入困境的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帮助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挺过财务危机,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邢成表示,信托业保障基金成立的初衷就是要针对可能进入到接管、重组或者破产清算等阶段的企业进行干预,防范和化解信托业的风险。

7 金融机构被“接管”会成为常态化吗?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陈胜认为,对于保险行业而言,个别保险公司被接管并不影响我国目前保险业经营稳健、风险可控的大局。对于信托行业而言,依法接管个别高风险信托公司,并不影响行业稳健运行的大局,反而通过整治乱象,优化信托公司业务结构,增强行业抵补风险能力。

邢成认为,当前信托业整体风险可控,被“接管”的信托公司不具备典型意义,更不可能导致行业“多米诺骨牌效应”。

8 “接管”对保险消费者、信托投资者有何影响?

陈胜表示,接管相关保险公司后,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保险公司接管前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相关保险合同合法权益都将得到保障,不受风险化解、股权结构变化和公司治理模式变动的影响。

陈胜表示,相关信托公司被接管后,对于公司债权人和信托产品投资者而言,其合法权益仍可通过如下方式得到保障:债权人和信托产品投资者需根据被接管公司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分别对于债权和认购的信托产品份额进行登记。一方面,接管组将积极采取多种有力措施清收资产,并争取引入新股东增加资本实力,依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接管组将对信托产品登记份额进行核对确认,并依法按照“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督促公司积极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回收资金及时全部用于兑付投资者,切实保护信托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

9 “接管”给消费者带来哪些启示?

王和表示,作为保险消费者,这次接管再次告诉我们:保险公司也不一定“保险”,国外也不乏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保险产品专业性较强,而且是长期产品,因此,消费者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更重要的是理性选择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不能简单地关注价格,要更多地关注保险公司的治理和经营情况,如偿付能力指标等。

一位信托行业从业人士表示,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要擦亮眼睛。在购买新产品时,要看一看公司整体的一个经营情况,包括近3年之内有没有申报产品等等。大型信托公司在选择融资方时通常会经过多重筛选,对融资方有更强的把控力;但也有一些信托公司为了增加收入,可能会缩小风险的尺度,导致暴雷的可能性比较大。

10 历史上还有哪些保险、信托公司曾被“接管”?

1997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派接管组对永安保险公司实施接管,一年后结束接管,将一切权力移交给重组后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选举新的董事会高管人员。2007年5月-7月,原保监会首次通过保险保障基金控股新华人寿,位居第一大股东。2009年3月-5月,中华联合保险第一大股东建设兵团将手中股权交由原保监会托管;2011年12月,原保监会正式介入,通过保险保障基金控股中华联合保险。2018年2月,原保监会接管工作组进驻安邦集团;2019年7月11日,保险保障基金等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大家保险集团,依法受让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和安邦资管股权,新设大家财险,承接安邦财险;2020年2月22日,银保监会依法结束对安邦集团的接管。

也有多家信托公司在历史上曾经被“接管”。如1995年中银信托因违规经营、资不抵债等被央行接管;1996年,广发银行收购中银信托;青海庆泰信托在2005年也因资不抵债被东方资管接管,后庆泰信托经司法重整,于2010年经原银监会批准恢复营业,更名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05年,浙江金华金信信托也因违规经营和经营不善,被中国建银投资接管,后金信信托完成重组,于2011年经原银监会核准开业经营,更名为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接管”十问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7-20

□记者 樊融杰 实习记者 许予朋 于文哲

银保监会发布公告称,自2020年7月17日起对4家保险公司和2家信托机构实施接管。同日,证监会宣布接管2家券商和1家期货公司,引起市场高度关注。《中国银行保险报》采访了业内专家,对“接管”的十大疑问进行了深入探讨。

1 如何从法律角度理解“接管”?

“接管,指金融监管机构依法指派接管组接收金融机构,行使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权,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其原有业务正常、合规运行的监管措施。”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婷表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发生风险的金融机构适用的处置措施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处置措施和司法处置措施,接管是对金融机构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置措施。接管以促使金融机构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为目标,接管期间维持经营,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2 金融机构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接管”?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何海锋表示,金融机构达到接管门槛最核心的两个表现在于:(一)公司治理出现乱象;(二)偿付能力不足。金融机构在出现信用危机、违法经营或者重大风险等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如存款人、投资者等)的利益的情形时,监管部门为了保护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恢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能力以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安全,往往会采取接管金融机构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该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督促机构重组。

3 “接管”是金融行业的专有名词吗?

何海锋表示,“接管”一词并非金融行业的专业术语,它在企业的破产程序中使用,是指破产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一种行为,管理人的接管行为代表着企业的控制权由债务人转移到了管理人。

4 金融机构被“接管”意味着什么?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银行刑事业务部主任王帅表示,接管的最主要目的,其实是为了保持金融机构的稳定经营,所以从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机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停止自主履行职责,而要按照接管组的要求或在其指导下来履行相关职责。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被接管后对外仍然是正常经营的,客户交易一般不受影响,资金的转入转出等正常经营活动也仍然正常进行。

何海锋表示,对金融机构而言,被接管首先面临接管机构的股权重组或债权收购承接,同时,接管组会引入新的管理团队,清产核资,目的在于盘活资产,周转企业资金。最后背接管机构要面临市场化重组。以过去的包商银行为例,银保监会在《2019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称,包商银行接管托管工作第三阶段是市场化改革重组,加强中小银行股东管理和公司治理,推动中小银行健康发展。

5 被“接管”机构是否可以免于破产?

张婷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接管的金融机构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监管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如果被接管的金融机构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如果金融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予以撤销,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张婷认为,虽然立法规定监管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对被接管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但是,由于金融机构业务具有较大特殊性,直接进入破产清算可能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一般在对金融机构实施破产清算前,通常先撤销,在行政清算阶段对特殊业务和资产进行处理,发现具备破产原因,再转入破产清算。因此,如果接管失败,不能实现接管目标,首先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措施:司法重整或者撤销清算。两种措施如何选择主要取决于金融机构是否还有继续存续的价值。

保险学者王和认为,由于保险具有显著的社会性,即保险公司的产品、经营与服务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在解决保险公司经营不善问题上,均采用相对谨慎的态度,即一般情况下,不采用破产制度,而更多是采取救济的方式,如这次采取的接管方式,目的是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对此,我国保险法有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表示,从法律角度理解,被“接管”企业不能排除破产的可能性。但是按照以前信托公司被接管的经验及我国的国情,特别是考虑被接管企业属于金融机构,其破产的概率比较小。而且此次有行业领先机构进行托管,企业重组的可能性相对更大。

6 被“接管”企业与接管组、托管单位和保障基金的关系是什么?

王帅表示,接管组与被接管企业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接管组代表银保监会全面负责接管事务,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银保监会批准后组织实施。银保监会对被接管机构的接管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接管组进行考核评估。接管组有时可能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被接管机构业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精算师、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接管有关事项。

某信托行业人士表示,托管机构更多是从专业角度协助接管组相关工作,如核算债务规模、协助处置风险项目等,但托管机构最终对被“接管”机构进行收购概率并不大。

何海锋表示,在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面临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况下,保险业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介入能够发挥“安全网”的功效,为陷入困境的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帮助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挺过财务危机,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邢成表示,信托业保障基金成立的初衷就是要针对可能进入到接管、重组或者破产清算等阶段的企业进行干预,防范和化解信托业的风险。

7 金融机构被“接管”会成为常态化吗?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陈胜认为,对于保险行业而言,个别保险公司被接管并不影响我国目前保险业经营稳健、风险可控的大局。对于信托行业而言,依法接管个别高风险信托公司,并不影响行业稳健运行的大局,反而通过整治乱象,优化信托公司业务结构,增强行业抵补风险能力。

邢成认为,当前信托业整体风险可控,被“接管”的信托公司不具备典型意义,更不可能导致行业“多米诺骨牌效应”。

8 “接管”对保险消费者、信托投资者有何影响?

陈胜表示,接管相关保险公司后,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保险公司接管前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相关保险合同合法权益都将得到保障,不受风险化解、股权结构变化和公司治理模式变动的影响。

陈胜表示,相关信托公司被接管后,对于公司债权人和信托产品投资者而言,其合法权益仍可通过如下方式得到保障:债权人和信托产品投资者需根据被接管公司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分别对于债权和认购的信托产品份额进行登记。一方面,接管组将积极采取多种有力措施清收资产,并争取引入新股东增加资本实力,依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接管组将对信托产品登记份额进行核对确认,并依法按照“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督促公司积极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回收资金及时全部用于兑付投资者,切实保护信托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

9 “接管”给消费者带来哪些启示?

王和表示,作为保险消费者,这次接管再次告诉我们:保险公司也不一定“保险”,国外也不乏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保险产品专业性较强,而且是长期产品,因此,消费者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更重要的是理性选择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不能简单地关注价格,要更多地关注保险公司的治理和经营情况,如偿付能力指标等。

一位信托行业从业人士表示,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要擦亮眼睛。在购买新产品时,要看一看公司整体的一个经营情况,包括近3年之内有没有申报产品等等。大型信托公司在选择融资方时通常会经过多重筛选,对融资方有更强的把控力;但也有一些信托公司为了增加收入,可能会缩小风险的尺度,导致暴雷的可能性比较大。

10 历史上还有哪些保险、信托公司曾被“接管”?

1997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派接管组对永安保险公司实施接管,一年后结束接管,将一切权力移交给重组后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选举新的董事会高管人员。2007年5月-7月,原保监会首次通过保险保障基金控股新华人寿,位居第一大股东。2009年3月-5月,中华联合保险第一大股东建设兵团将手中股权交由原保监会托管;2011年12月,原保监会正式介入,通过保险保障基金控股中华联合保险。2018年2月,原保监会接管工作组进驻安邦集团;2019年7月11日,保险保障基金等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大家保险集团,依法受让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和安邦资管股权,新设大家财险,承接安邦财险;2020年2月22日,银保监会依法结束对安邦集团的接管。

也有多家信托公司在历史上曾经被“接管”。如1995年中银信托因违规经营、资不抵债等被央行接管;1996年,广发银行收购中银信托;青海庆泰信托在2005年也因资不抵债被东方资管接管,后庆泰信托经司法重整,于2010年经原银监会批准恢复营业,更名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05年,浙江金华金信信托也因违规经营和经营不善,被中国建银投资接管,后金信信托完成重组,于2011年经原银监会核准开业经营,更名为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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