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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在德国

发布时间:2020-07-30 10:03:44    作者:许予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实习记者 许予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声,称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不同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管理与约束也各具特点。其中,德国与中国类似,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导。德国对民间借贷的管理也最深刻地体现在其合作金融体系方面,即与商业银行合作并存,从而为中小企业提供稳定的融资渠道。

德国是世界合作金融组织的发源地,于1860年创立第一家合作银行(Cooperative bank),1883年开始建立合作社银行联盟。目前德国已经形成遍布城乡的合作金融组织网络和健全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形成欧洲最大的合作银行体系。截至2019年末,德国拥有1578家商业银行,其中,合作银行共875家,总资产0.94亿欧元。

资料显示,合作银行业务活动的中心是促进其成员的经营活动,主要为中小企业及建筑公司提供中长期贷款,同时,也吸收储蓄存款。

德国合作银行体系呈三角形结构,分为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区域性合作银行、地方合作银行三个层级。地方合作银行由农民、城市居民、个体私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入股组成;区域性合作银行由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中央合作银行由区域性合作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

根据德国法律,只有银行才能发行贷款,因此深耕民营小微企业的合作银行就成为地方经济主体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为了符合监管政策,几乎每个P2P借贷平台都需与合作银行合作,由银行发行贷款,然后通过P2P平台将债权出售给投资者。德国的法律禁止高利贷,即禁止借贷利率超出市场平均水平的两倍。正是如此,德国从制度层面通过合作银行体系与法律两种手段,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约束。

此外,德国对合作银行体系的监管,往往渗透着宽松审慎的原则。德国政府在对合作银行体系的监管中,避免主动合并合作银行以及取消小规模合作银行法人资格的做法,充分尊重了合作社“为社员所有、民主管理”的理念。在稳定的制度保障与宽松的监管环境之下,合作银行为实体经济输血的渠道通畅,也为P2P等机构筑牢根基。

欧洲央行执行委员会成员Yves Mersch曾于2016年的演讲中指出,德国规模较小的区域性银行在过去50年中几乎未调整过业务模式,持续聚焦于存贷业务,为家庭与地方企业提供贷款。而这些传统银行将如何面对金融科技企业及P2P带来的新竞争,更值得关注。

笔者注意到,目前合作银行模式已在全欧洲推广,德国、法国、荷兰等国均已形成了合作银行体系。这些银行也在积极谋求与数字银行、P2P等机构展开合作,借助其线上渠道与风控手段,提升发放贷款的效率,适应时代的需求。


民间借贷在德国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7-30

□本报实习记者 许予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声,称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不同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管理与约束也各具特点。其中,德国与中国类似,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导。德国对民间借贷的管理也最深刻地体现在其合作金融体系方面,即与商业银行合作并存,从而为中小企业提供稳定的融资渠道。

德国是世界合作金融组织的发源地,于1860年创立第一家合作银行(Cooperative bank),1883年开始建立合作社银行联盟。目前德国已经形成遍布城乡的合作金融组织网络和健全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形成欧洲最大的合作银行体系。截至2019年末,德国拥有1578家商业银行,其中,合作银行共875家,总资产0.94亿欧元。

资料显示,合作银行业务活动的中心是促进其成员的经营活动,主要为中小企业及建筑公司提供中长期贷款,同时,也吸收储蓄存款。

德国合作银行体系呈三角形结构,分为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区域性合作银行、地方合作银行三个层级。地方合作银行由农民、城市居民、个体私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入股组成;区域性合作银行由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中央合作银行由区域性合作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

根据德国法律,只有银行才能发行贷款,因此深耕民营小微企业的合作银行就成为地方经济主体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为了符合监管政策,几乎每个P2P借贷平台都需与合作银行合作,由银行发行贷款,然后通过P2P平台将债权出售给投资者。德国的法律禁止高利贷,即禁止借贷利率超出市场平均水平的两倍。正是如此,德国从制度层面通过合作银行体系与法律两种手段,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约束。

此外,德国对合作银行体系的监管,往往渗透着宽松审慎的原则。德国政府在对合作银行体系的监管中,避免主动合并合作银行以及取消小规模合作银行法人资格的做法,充分尊重了合作社“为社员所有、民主管理”的理念。在稳定的制度保障与宽松的监管环境之下,合作银行为实体经济输血的渠道通畅,也为P2P等机构筑牢根基。

欧洲央行执行委员会成员Yves Mersch曾于2016年的演讲中指出,德国规模较小的区域性银行在过去50年中几乎未调整过业务模式,持续聚焦于存贷业务,为家庭与地方企业提供贷款。而这些传统银行将如何面对金融科技企业及P2P带来的新竞争,更值得关注。

笔者注意到,目前合作银行模式已在全欧洲推广,德国、法国、荷兰等国均已形成了合作银行体系。这些银行也在积极谋求与数字银行、P2P等机构展开合作,借助其线上渠道与风控手段,提升发放贷款的效率,适应时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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